水北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水北镇2024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水北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水北镇2024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村、有关单位:
经镇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水北镇2024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水北镇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7日
水北镇2024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
根据《 (略) 农业农村局 (略) 财政局关 (略) 2024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邵农财〔2024〕11号文件精神,为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保护耕地、提升地力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结合我镇农业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并请认真执行。
一、补贴对象、依据及标准
(一)补贴对象
原则上为全镇拥有耕地承包权的农民,并对种粮大户、早稻、再生稻种植户予以适度奖励。
(二)补贴依据
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厅根据省自然资源厅提供的耕地面积测算补贴 (略) ,结合我镇实际, (略) 自然资源局 (略) 2021年耕地面积(以下简称耕地面积)扣除七类不予补贴耕地后的面积为补贴依据。国有农场和村集体耕地可按确权面积或自然资源部门认定面积核定补贴面积。
(三)不补范围
对已作为畜牧水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规模成片转为设施农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不纳入补贴;对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也不纳入补贴。不予补贴的耕地认定标准具体如下:
1.已作为畜牧水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地资发〔2007〕220号)第三项的有关说明,已作为畜牧水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是指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已在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办理项目申请手续和在县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的畜禽养殖用地。
2.林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一章第二条规定,林地是指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3.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文件精神,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一是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二是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三是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四是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4.非农业征(占)用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四条规定,非农业征(占)用 (略) 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
5.长年抛荒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7条规定,长年抛荒地是指连续两年以上未使用的闲置、荒芜耕地。
6.占补平衡中的“补的面积”。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行耕地先补后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31号)文件精神,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是指在县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耕地占补平衡台账中已用于占补平衡的补充耕地面积。
7.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NY/T309-1996《全国耕地类型区、耕地地力等级划分》第4第6、7条规定,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是指耕地质量达不到9级标准的耕地。
8.争议地等其它不予补贴耕地面积。
(四)补贴标准
(略) 根据上级下达的资金总量扣除2023年水稻种粮大户补贴(当年补上年)、2024年早稻种植30亩以上(含30亩,不含未利用地)补贴资金后,再根据各乡镇(街道、农场、市农科所)上报的可享受补贴耕地面积测算下达资金;各乡镇(街道、农场、市农科所) (略) 测算下达的资金和可享受补贴耕地面积(扣除不予补贴耕地面积)测算兑付给农民。
1.种粮大户:我镇对单个承包户规模种植30亩以上(含30亩,不含复种)的水稻种植户,享受30元/亩叠加补助。种粮大户奖励应严格执行规定的申报条件和奖励标准,确保调动种粮大户种粮积极性。佐证材料须提供:(1)正式的土地流转合同,且**双方必须经所在地土地流转中心签订,合同须有第三方见证,并拍照作为附件留存。*方流转出面积以所拥有的土地确权证数字为上限。以合作社名义流转的田地面积不享受种粮大户奖励;(2)购买农资发票(含购秧);(3)生产管理记录明细(含雇工、机插、机防、售粮及培训等明细)。
2.早稻种植户:我市2024年早稻种植户享受450元/亩叠加补助。根据《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 (略) 2024年稳定粮食生产保障粮食安全若干措施的通知》(邵政办规〔2024〕1号)文件精神,我市2024年在耕地上种植早稻30亩以上(含30亩)的种植户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450元/亩;在耕地上种植30亩以下和所有在未利用地上种植早稻的种植户, (略) 财政补助资金450元/亩。
3.再生稻种植户:我市2024年再生稻种植户享受20元/亩叠加补助。
各村2024年种粮大户、早稻和再生稻种植面积经村民小组(生产组、场)调查核实后,以村为单位在本村张榜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由村委会上报镇政府。镇政府对村委会上报的数据进行核实汇总并进行集中公示7天,无异议后,以正式文件形式将当年辖区范围内种粮大户、早稻、再生稻种植 (略) 农业农村局。各村于4月19日前将2024年早稻种植户情况汇总表(附件3)报送镇农技站,镇政府于4月20日前将各村 (略) 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各乡(镇)上报的早稻种植面积数据聘请有相关资质等级的第三方机构对早稻大田种植面积进行航测比对复核,并以此数据最终确定早稻种植面积予以补助,补助资金当年度兑付;2024年种粮大户、再生稻种植户种植情况于10月1 (略) 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汇总后在《今日邵武》公示7天, (略) 农业农村局采取当年补上年的方式按标准兑付。
二、补贴发放程序
按照“村级登记、张榜公示、乡镇审核、及时发放、系统录入”的流程,进一步规范补贴资金发放工作。
(一)资金下达。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 (略) 确权耕地面积, (略) 2024年中央补贴资金总额*元。
(二)制定方案。 (略) 农业 (略) 财政局及时制定年度补贴发放工作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联合印发各乡镇(街道、农场、市农科所)实施。乡镇(街道、农场) (略) 级工作方案要求,组织各村(居)委会开展补贴申报工作。
(三)村级登记。村委会逐户登记、核实每户应补面积和“一卡通”、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并在村级公示栏集中公示7天;存在异议的,由村委会尽快核实完善,并再次公示7天,确保村级登记工作质量,做到信息登记准确无误。无异议后,由村委会主任或具体负责村主干签字、村委会盖章,将补贴信息上报镇政府。不纳入补贴的耕地面积,在逐户登记核实时要进行核减。村级登记工作原则上要求于4月15日前完成。
(四)乡镇审核。镇政府农技部门督促村委会及时准确申报、汇总各村上报农户和耕地面积等数据,核对无误后,经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经办人签字,加盖镇政府公章后,以正式 (略) 农业农村局。镇政府审核工作原则上要求于4月底前完成,于4月30日前将2024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统计表(附件1) (略) 农业农村局。
(五)市级测算。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对乡镇(街道、农场)上报的数据进行审核后, (略) 耕地补贴总面积,并按照下达的补贴资金总量(含当年拨付和历年结转资金) (略) 财政局共同测算每亩补贴标准。
(六)资金拨付。市财政局根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将补贴 (略) 农业农村局,由其委托金融机构通过“一卡通”于6月30日前足额发放到户,严格执行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制度,确保补贴资金封闭运行。 (略) 级农业农村部门及时录入福建省乡村振兴(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管系统。
三、加强组织保障
(一)加强部门协作。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按“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原则,由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市级农业农村局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强化培训指导和服务工作, (略) 财政局制定补贴发放方案,及时发放补贴,并按要求做好在线监管系统录入等工作。市级财政部 (略) 农业农村部门提供的补贴发放相关数据、资金拨付等工作;负责补贴工作经费的筹措落实、补贴资金监管、重点绩效评价; (略) 农业农村局制定补贴资金发放方案。
(二)抓好宣传培训。市农业农村、财政局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 (略) 等媒体,积极开展补贴政策宣传,增加政策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市农业农村局要对乡镇(街道、农场、市农科所)有关人员,乡镇(街道)要对村级经办人员进行培训,提高有关人员工作水平。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乡镇政府(街道、农场)、村(居)委会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建立健全档案资料,及时整理归档,做到资料齐全完整。
(三)强化资金管理。严格规范使用补贴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虚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不得滞留截留、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用补贴资金抵扣各种债务和欠款。出现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享受补贴的国有农场和村集体,要严格执行财务管理规定,落实耕地保护工作。
(四)序时推进工作。要加快补贴发放进度,6月30日前将补贴资金足额发放到户(含历年结余补贴资金),6月30日前全部完成在线监管录入任务。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要及时了解、掌握补贴资金发放动态,及时报送信息,从6月份起每周二定期将进展情况报送省农业农村厅。
附件:1. (略) 水北镇2024年各村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统计表
2. (略) 水北镇2021年度各村耕地面积
3. (略) 水北镇2024年早稻种植情况汇总表
水北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27日印发
附件1
(略) 水北镇2024年各村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村(场) | 2021年度 | 不予补贴耕地面积(亩) | 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亩) | ||||||||
1、已作为畜牧水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 | 2、林地 | 3、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 用地 | 4、非农业征(占)用耕地 | 5、长年抛荒地 | 6、占补平衡中的“补的面积” | 7、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 耕地 | 8、争议地等其它 不予补贴 耕地面积 | 合计 | |||
合 计 |
村主书记、主任签字: 分管签字: 经办人签字:
备注:1.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 (略) 2021年度耕地面积?不予补贴耕地面积。
2.“8、争议地等其它不予补贴耕地面积”只需在最后一行合计栏填写。
附件2
(略) 水北镇各村(场)2021年度耕地面积
行政区域 | 村 | 耕地面积 | 其中: | ||
水田 | 水浇地 | 旱地 | |||
水北镇 | 大乾村 | 3197.4 | 3153.4 | 44 | |
杨梅岭村 | 1610.6 | 1552.3 | 58.3 | ||
上坪村 | 1460.2 | 1452.1 | 2.7 | 5.4 | |
龙斗村 | 3218.1 | 3068.5 | 149.6 | ||
一都村 | 8060.9 | 8053.5 | 3.8 | 3.6 | |
二都村 | 2485.8 | 2459.1 | 0.1 | 26.6 | |
三都村 | 7442.5 | 7431 | 0 | 11.5 | |
四都村 | 3770.8 | 3763.1 | 0.5 | 7.2 | |
大漠村 | 4334.9 | 4299.7 | 0.8 | 34.4 | |
王亭村 | 3671.3 | 3646.9 | 24.4 | ||
故县村 | 4798.7 | 4691.6 | 54.2 | 52.9 | |
林场、采育场 | 174.5 | 152.4 | 22.1 | ||
合计 | *.7 | *.6 | 62.1 | 440 |
单位:亩
附件3
(略) 水北镇2024年各村早稻种植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序号 | 乡镇 | 村 | 组 | 种植地块 | 早稻种植面积(亩) | 种植面积合计 | ||
在耕地上种植面积 | 在未利用地上 | |||||||
30亩及以上 | 30亩以下 | |||||||
合计 |
备注:请各村于2024年4月19日前将本表格报送至镇农技站
各村、有关单位:
经镇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水北镇2024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水北镇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7日
水北镇2024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
根据《 (略) 农业农村局 (略) 财政局关 (略) 2024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邵农财〔2024〕11号文件精神,为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保护耕地、提升地力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结合我镇农业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并请认真执行。
一、补贴对象、依据及标准
(一)补贴对象
原则上为全镇拥有耕地承包权的农民,并对种粮大户、早稻、再生稻种植户予以适度奖励。
(二)补贴依据
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厅根据省自然资源厅提供的耕地面积测算补贴 (略) ,结合我镇实际, (略) 自然资源局 (略) 2021年耕地面积(以下简称耕地面积)扣除七类不予补贴耕地后的面积为补贴依据。国有农场和村集体耕地可按确权面积或自然资源部门认定面积核定补贴面积。
(三)不补范围
对已作为畜牧水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规模成片转为设施农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不纳入补贴;对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也不纳入补贴。不予补贴的耕地认定标准具体如下:
1.已作为畜牧水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地资发〔2007〕220号)第三项的有关说明,已作为畜牧水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是指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已在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办理项目申请手续和在县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的畜禽养殖用地。
2.林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一章第二条规定,林地是指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3.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文件精神,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一是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二是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三是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四是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4.非农业征(占)用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四条规定,非农业征(占)用 (略) 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
5.长年抛荒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7条规定,长年抛荒地是指连续两年以上未使用的闲置、荒芜耕地。
6.占补平衡中的“补的面积”。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行耕地先补后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31号)文件精神,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是指在县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耕地占补平衡台账中已用于占补平衡的补充耕地面积。
7.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NY/T309-1996《全国耕地类型区、耕地地力等级划分》第4第6、7条规定,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是指耕地质量达不到9级标准的耕地。
8.争议地等其它不予补贴耕地面积。
(四)补贴标准
(略) 根据上级下达的资金总量扣除2023年水稻种粮大户补贴(当年补上年)、2024年早稻种植30亩以上(含30亩,不含未利用地)补贴资金后,再根据各乡镇(街道、农场、市农科所)上报的可享受补贴耕地面积测算下达资金;各乡镇(街道、农场、市农科所) (略) 测算下达的资金和可享受补贴耕地面积(扣除不予补贴耕地面积)测算兑付给农民。
1.种粮大户:我镇对单个承包户规模种植30亩以上(含30亩,不含复种)的水稻种植户,享受30元/亩叠加补助。种粮大户奖励应严格执行规定的申报条件和奖励标准,确保调动种粮大户种粮积极性。佐证材料须提供:(1)正式的土地流转合同,且**双方必须经所在地土地流转中心签订,合同须有第三方见证,并拍照作为附件留存。*方流转出面积以所拥有的土地确权证数字为上限。以合作社名义流转的田地面积不享受种粮大户奖励;(2)购买农资发票(含购秧);(3)生产管理记录明细(含雇工、机插、机防、售粮及培训等明细)。
2.早稻种植户:我市2024年早稻种植户享受450元/亩叠加补助。根据《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 (略) 2024年稳定粮食生产保障粮食安全若干措施的通知》(邵政办规〔2024〕1号)文件精神,我市2024年在耕地上种植早稻30亩以上(含30亩)的种植户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450元/亩;在耕地上种植30亩以下和所有在未利用地上种植早稻的种植户, (略) 财政补助资金450元/亩。
3.再生稻种植户:我市2024年再生稻种植户享受20元/亩叠加补助。
各村2024年种粮大户、早稻和再生稻种植面积经村民小组(生产组、场)调查核实后,以村为单位在本村张榜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由村委会上报镇政府。镇政府对村委会上报的数据进行核实汇总并进行集中公示7天,无异议后,以正式文件形式将当年辖区范围内种粮大户、早稻、再生稻种植 (略) 农业农村局。各村于4月19日前将2024年早稻种植户情况汇总表(附件3)报送镇农技站,镇政府于4月20日前将各村 (略) 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各乡(镇)上报的早稻种植面积数据聘请有相关资质等级的第三方机构对早稻大田种植面积进行航测比对复核,并以此数据最终确定早稻种植面积予以补助,补助资金当年度兑付;2024年种粮大户、再生稻种植户种植情况于10月1 (略) 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汇总后在《今日邵武》公示7天, (略) 农业农村局采取当年补上年的方式按标准兑付。
二、补贴发放程序
按照“村级登记、张榜公示、乡镇审核、及时发放、系统录入”的流程,进一步规范补贴资金发放工作。
(一)资金下达。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 (略) 确权耕地面积, (略) 2024年中央补贴资金总额*元。
(二)制定方案。 (略) 农业 (略) 财政局及时制定年度补贴发放工作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联合印发各乡镇(街道、农场、市农科所)实施。乡镇(街道、农场) (略) 级工作方案要求,组织各村(居)委会开展补贴申报工作。
(三)村级登记。村委会逐户登记、核实每户应补面积和“一卡通”、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并在村级公示栏集中公示7天;存在异议的,由村委会尽快核实完善,并再次公示7天,确保村级登记工作质量,做到信息登记准确无误。无异议后,由村委会主任或具体负责村主干签字、村委会盖章,将补贴信息上报镇政府。不纳入补贴的耕地面积,在逐户登记核实时要进行核减。村级登记工作原则上要求于4月15日前完成。
(四)乡镇审核。镇政府农技部门督促村委会及时准确申报、汇总各村上报农户和耕地面积等数据,核对无误后,经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经办人签字,加盖镇政府公章后,以正式 (略) 农业农村局。镇政府审核工作原则上要求于4月底前完成,于4月30日前将2024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统计表(附件1) (略) 农业农村局。
(五)市级测算。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对乡镇(街道、农场)上报的数据进行审核后, (略) 耕地补贴总面积,并按照下达的补贴资金总量(含当年拨付和历年结转资金) (略) 财政局共同测算每亩补贴标准。
(六)资金拨付。市财政局根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将补贴 (略) 农业农村局,由其委托金融机构通过“一卡通”于6月30日前足额发放到户,严格执行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制度,确保补贴资金封闭运行。 (略) 级农业农村部门及时录入福建省乡村振兴(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管系统。
三、加强组织保障
(一)加强部门协作。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按“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原则,由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市级农业农村局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强化培训指导和服务工作, (略) 财政局制定补贴发放方案,及时发放补贴,并按要求做好在线监管系统录入等工作。市级财政部 (略) 农业农村部门提供的补贴发放相关数据、资金拨付等工作;负责补贴工作经费的筹措落实、补贴资金监管、重点绩效评价; (略) 农业农村局制定补贴资金发放方案。
(二)抓好宣传培训。市农业农村、财政局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 (略) 等媒体,积极开展补贴政策宣传,增加政策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市农业农村局要对乡镇(街道、农场、市农科所)有关人员,乡镇(街道)要对村级经办人员进行培训,提高有关人员工作水平。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乡镇政府(街道、农场)、村(居)委会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建立健全档案资料,及时整理归档,做到资料齐全完整。
(三)强化资金管理。严格规范使用补贴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虚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不得滞留截留、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用补贴资金抵扣各种债务和欠款。出现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享受补贴的国有农场和村集体,要严格执行财务管理规定,落实耕地保护工作。
(四)序时推进工作。要加快补贴发放进度,6月30日前将补贴资金足额发放到户(含历年结余补贴资金),6月30日前全部完成在线监管录入任务。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要及时了解、掌握补贴资金发放动态,及时报送信息,从6月份起每周二定期将进展情况报送省农业农村厅。
附件:1. (略) 水北镇2024年各村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统计表
2. (略) 水北镇2021年度各村耕地面积
3. (略) 水北镇2024年早稻种植情况汇总表
水北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27日印发
附件1
(略) 水北镇2024年各村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村(场) | 2021年度 | 不予补贴耕地面积(亩) | 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亩) | ||||||||
1、已作为畜牧水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 | 2、林地 | 3、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 用地 | 4、非农业征(占)用耕地 | 5、长年抛荒地 | 6、占补平衡中的“补的面积” | 7、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 耕地 | 8、争议地等其它 不予补贴 耕地面积 | 合计 | |||
合 计 |
村主书记、主任签字: 分管签字: 经办人签字:
备注:1.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 (略) 2021年度耕地面积?不予补贴耕地面积。
2.“8、争议地等其它不予补贴耕地面积”只需在最后一行合计栏填写。
附件2
(略) 水北镇各村(场)2021年度耕地面积
行政区域 | 村 | 耕地面积 | 其中: | ||
水田 | 水浇地 | 旱地 | |||
水北镇 | 大乾村 | 3197.4 | 3153.4 | 44 | |
杨梅岭村 | 1610.6 | 1552.3 | 58.3 | ||
上坪村 | 1460.2 | 1452.1 | 2.7 | 5.4 | |
龙斗村 | 3218.1 | 3068.5 | 149.6 | ||
一都村 | 8060.9 | 8053.5 | 3.8 | 3.6 | |
二都村 | 2485.8 | 2459.1 | 0.1 | 26.6 | |
三都村 | 7442.5 | 7431 | 0 | 11.5 | |
四都村 | 3770.8 | 3763.1 | 0.5 | 7.2 | |
大漠村 | 4334.9 | 4299.7 | 0.8 | 34.4 | |
王亭村 | 3671.3 | 3646.9 | 24.4 | ||
故县村 | 4798.7 | 4691.6 | 54.2 | 52.9 | |
林场、采育场 | 174.5 | 152.4 | 22.1 | ||
合计 | *.7 | *.6 | 62.1 | 440 |
单位:亩
附件3
(略) 水北镇2024年各村早稻种植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序号 | 乡镇 | 村 | 组 | 种植地块 | 早稻种植面积(亩) | 种植面积合计 | ||
在耕地上种植面积 | 在未利用地上 | |||||||
30亩及以上 | 30亩以下 | |||||||
合计 |
备注:请各村于2024年4月19日前将本表格报送至镇农技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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