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西贵港市西江机械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西贵港市西江机械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略) (略) :
《 (略) (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属于新建项目(项目代码:2403-*-04-01-*)。项 (略) 港北区西江科技创新产业 (略) (略) 交汇处西南角5#厂房,其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09度31分13.159秒,北纬23度04分57.989秒。项目用地总面积2332m2,项目东面为明亮建材生产车间,南面和西面为空地,北面为在建的4#厂房。建设内容主要包括:购置相关的生产设备、环保设备等利用已建成空置的标房建设电动车车架电泳、喷涂生产车间,生产车间设置:物料存放区、脱脂区、磷化区、清洗区、电泳区、喷粉区、喷漆区、烘烤区、配套环保设施等。
项目总投资*元,环保投资*元,占总投资的12.79%。
二、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于2024年3月27 (略) 港北区发展和改革局项目备案证明,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在设计、建设、运行管理要结合《报告表》的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落实施工期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场地要定期洒水抑尘、易产尘的物料堆放要覆盖、减少扬尘的产生;选用经过质量检查部门认证的无毒或低毒装饰材料,减少装修废气中*苯和*醛等有害物质对周围环境的污染。
(二)落实施工期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施工设备,或采取其他减震降噪等有效措施降低建筑噪声污染,确保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11)标准限值要求,严格控制施工时段,避免噪声扰民。
(三)落实施工期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废水经临时的隔油池、沉沙池处理后用作洒水降尘不外排;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相关标准后用于周边农灌。
(四)落实施工期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建筑垃圾和废弃土石方应合理处置,无法回收利用的运至政府部门指定地方堆放,严禁随意倾倒、堆放弃渣等固体废弃物;包装材料、金属零件等一般固体废物外售给废旧回收站处置,油漆桶、稀释剂桶、墙体涂料桶、沾有油漆涂料的毛刷等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后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理;施工人员生活垃圾经统一收集后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
(五)要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原则建设项目厂 (略) 。
(六)落实营运期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电泳、电泳烘干、喷粉、喷粉烘干、调漆、喷漆、流平、喷漆烘干工序均在封闭式车间内进行。
2.电泳、电泳烘干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负压收集后经三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8m高(DA001)排气筒排放;调漆、喷漆、流平、喷漆烘干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负压收集后经“水帘柜喷台+气旋混流水喷淋塔+干式过滤器+三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8m高(DA002)排气筒排放;喷粉颗粒物经滤筒过滤器回收处理后,通过18m高(DA002)排气筒排放;喷粉烘干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负压收集后经“气旋混流水喷淋塔+干式过滤器+三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8m高(DA002)排气筒排放。
3.电泳、调漆、流平、喷漆、喷粉、烘干工序处理后的颗粒物、非*烷总烃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996)表 2中相关限值要求;天然气燃烧废气的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须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14)相关限值要求;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的非*烷总烃须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2019)相关限值要求;污水处理站的NH3、H2S和臭气浓度须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93)相关限值要求。
(七)落实营运期水污染防治措施
1.近期项目生产废水经自建的“隔油+调节+气浮+二级混凝沉淀+二沉池+清水池”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于生产系统的喷淋、浸泡等水洗工序,不外排; (略) 西江污水处理厂二期建成并运营后,项目生产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 (略) 西江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后,纳入园区污水管 (略) 西江污水处理厂处理。
2.近期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旱作标准后,用于周边旱地灌溉施肥; (略) 西江污水处理厂二期建成并运营后,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 (略) 西江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后,纳入园区污水管 (略) 西江污水处理厂处理。
3.项目厂区必须严格按照分区防控要求做好防渗、防腐、防漏措施,污水处理设施必须采取防渗、防泄漏措施,防止造成地下水污染;禁止将废水直接排入地表水体。
(八)落实营运期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机械噪声设备进行合理布置,采取基础减振、隔音、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值可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08)3类标准。
(九)落实营运期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纯水机废反渗透膜交由纯水机供应商更换、回收处理;喷粉过滤器装置收集粉尘收集后回收用于生产不外排;生活垃圾统一集中收集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置;废脱脂液、废磷化液、喷涂漆渣、废滤袋、磷化渣、电泳漆渣、废滤膜、废机油、废油桶、废原料包装桶、废活性炭、废含油抹布、废含油手套、污水处理站污泥等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后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理;按照报告表设计定期定量更换活性炭。
(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要求。项目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厂区平面布置、生产设施与环保设施进行设计,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环保设施安装专用电表电线,单独记录环保设施用电情况,并加强生产管理,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十一)项目所在区域实现集中供热后,项目须采用集中供热取缔天然气燃烧机供热。
(十二)依据国家相关排污单位监测规范,落实监测要求。
(十三)制定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制度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十四)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项目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 (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
五、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略) 港北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我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 (略) 港北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建设期、运行期间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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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略) :
《 (略) (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属于新建项目(项目代码:2403-*-04-01-*)。项 (略) 港北区西江科技创新产业 (略) (略) 交汇处西南角5#厂房,其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09度31分13.159秒,北纬23度04分57.989秒。项目用地总面积2332m2,项目东面为明亮建材生产车间,南面和西面为空地,北面为在建的4#厂房。建设内容主要包括:购置相关的生产设备、环保设备等利用已建成空置的标房建设电动车车架电泳、喷涂生产车间,生产车间设置:物料存放区、脱脂区、磷化区、清洗区、电泳区、喷粉区、喷漆区、烘烤区、配套环保设施等。
项目总投资*元,环保投资*元,占总投资的12.79%。
二、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于2024年3月27 (略) 港北区发展和改革局项目备案证明,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在设计、建设、运行管理要结合《报告表》的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落实施工期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场地要定期洒水抑尘、易产尘的物料堆放要覆盖、减少扬尘的产生;选用经过质量检查部门认证的无毒或低毒装饰材料,减少装修废气中*苯和*醛等有害物质对周围环境的污染。
(二)落实施工期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施工设备,或采取其他减震降噪等有效措施降低建筑噪声污染,确保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11)标准限值要求,严格控制施工时段,避免噪声扰民。
(三)落实施工期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废水经临时的隔油池、沉沙池处理后用作洒水降尘不外排;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相关标准后用于周边农灌。
(四)落实施工期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建筑垃圾和废弃土石方应合理处置,无法回收利用的运至政府部门指定地方堆放,严禁随意倾倒、堆放弃渣等固体废弃物;包装材料、金属零件等一般固体废物外售给废旧回收站处置,油漆桶、稀释剂桶、墙体涂料桶、沾有油漆涂料的毛刷等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后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理;施工人员生活垃圾经统一收集后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
(五)要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原则建设项目厂 (略) 。
(六)落实营运期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电泳、电泳烘干、喷粉、喷粉烘干、调漆、喷漆、流平、喷漆烘干工序均在封闭式车间内进行。
2.电泳、电泳烘干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负压收集后经三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8m高(DA001)排气筒排放;调漆、喷漆、流平、喷漆烘干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负压收集后经“水帘柜喷台+气旋混流水喷淋塔+干式过滤器+三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8m高(DA002)排气筒排放;喷粉颗粒物经滤筒过滤器回收处理后,通过18m高(DA002)排气筒排放;喷粉烘干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负压收集后经“气旋混流水喷淋塔+干式过滤器+三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8m高(DA002)排气筒排放。
3.电泳、调漆、流平、喷漆、喷粉、烘干工序处理后的颗粒物、非*烷总烃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996)表 2中相关限值要求;天然气燃烧废气的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须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14)相关限值要求;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的非*烷总烃须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2019)相关限值要求;污水处理站的NH3、H2S和臭气浓度须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93)相关限值要求。
(七)落实营运期水污染防治措施
1.近期项目生产废水经自建的“隔油+调节+气浮+二级混凝沉淀+二沉池+清水池”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于生产系统的喷淋、浸泡等水洗工序,不外排; (略) 西江污水处理厂二期建成并运营后,项目生产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 (略) 西江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后,纳入园区污水管 (略) 西江污水处理厂处理。
2.近期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旱作标准后,用于周边旱地灌溉施肥; (略) 西江污水处理厂二期建成并运营后,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 (略) 西江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后,纳入园区污水管 (略) 西江污水处理厂处理。
3.项目厂区必须严格按照分区防控要求做好防渗、防腐、防漏措施,污水处理设施必须采取防渗、防泄漏措施,防止造成地下水污染;禁止将废水直接排入地表水体。
(八)落实营运期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机械噪声设备进行合理布置,采取基础减振、隔音、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值可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08)3类标准。
(九)落实营运期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纯水机废反渗透膜交由纯水机供应商更换、回收处理;喷粉过滤器装置收集粉尘收集后回收用于生产不外排;生活垃圾统一集中收集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置;废脱脂液、废磷化液、喷涂漆渣、废滤袋、磷化渣、电泳漆渣、废滤膜、废机油、废油桶、废原料包装桶、废活性炭、废含油抹布、废含油手套、污水处理站污泥等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后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理;按照报告表设计定期定量更换活性炭。
(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要求。项目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厂区平面布置、生产设施与环保设施进行设计,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环保设施安装专用电表电线,单独记录环保设施用电情况,并加强生产管理,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十一)项目所在区域实现集中供热后,项目须采用集中供热取缔天然气燃烧机供热。
(十二)依据国家相关排污单位监测规范,落实监测要求。
(十三)制定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制度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十四)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项目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 (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
五、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略) 港北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我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 (略) 港北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建设期、运行期间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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