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双全塑料材料厂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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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双全塑料材料厂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公示

一、基本情况

地块名称: (略) 双全塑料材料厂地块;

占地面积:8343.7平方米;

地理位置: (略) 江都区仙女镇三友 (略) 东侧;

委托单位: (略) 江都区仙女镇人民政府;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单位:安徽 (略) 。

地块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地块租赁给扬州 (略) 带厂使用,已开始生产。

未来规划:本次调查地块租赁给扬州 (略) 带厂使用,地块不存在用地用途变更,参考《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属于第二类用地。

调查启动原因: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施行)第六十七条: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应当由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同时根据《关于加强化工等关闭遗留地块土壤污染风险管控的通知》(杨江污防指办〔2024〕29号)要求。

二、第一阶段调查主要内容

根据第一阶段地块环境调查(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了解到调查地块历史上存在 2 家工业企业。地块历史上2009年-201 (略) 双全塑料材料厂使用,2017年-2020年闲置,2020年5月-至今租赁给扬州 (略) 带厂使用。地块内可能产生的污染物为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特征污染因子为石油烃(C10-C40)、*苯、二*苯。地块外500m范围内存在一家工业企业从事生产活动,存在可能对地块造成污染的特征污染因子为石油烃(C10-C40)、氟化物、硫化物、苯并[a]芘、砷、*苯、二*苯、铝。

综上,地块内历史上存在工业企业,地块周边存在工业企业从事生产活动,存在潜在污染风险,为进一步保障土壤利用安全,应进行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三、第二阶段调查主要内容

在第一阶段环境调查(资料搜集与分析、现场踏勘及人员访谈)的基础上,识别特征污染因子为石油烃(C10-C40)、氟化物、硫化物、苯并[a]芘、砷、*苯、二*苯、铝。

本次调查采用“分区布点+专业判断”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共设置了7个土壤监测点位(含对照点),累计采集并送检31个土壤样品(含3个平行样),主要分析了《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表1中的45项基本项(已包含一阶段识别特征因子*苯及二*苯)及pH、石油烃(C10-C40)、氟化物、硫化物、铝。经调查发现,该地块所有土壤监测项目的最大检出浓度均不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第二类用地筛选值。

本次调查共设置5个地下水监测点位(含对照点),累计采集5个地下水样品(含1个平行样),主要分析了《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表1中的45项基本项((已包含一阶段识别特征因子*苯及二*苯)及pH、石油烃(C10-C40)、氟化物、硫化物、铝。经调查发现,该地块地下水监测项目的1,2-二氯*烷检出值超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2017)Ⅳ类限值的1.38倍,其余地下水检测项目最大检出浓度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2017)Ⅳ类限值及《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沪环土〔2020〕62) (略) 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中的第二类用地筛选值。

综上所述,该地块土壤样品中各项检测项目的最大检出浓度均不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地下水样品中1,2-二氯*烷检出值超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2017)Ⅳ类限值的1.38倍,其余检测项目的最大检出浓度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2017)IV类标准限值和《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沪环土[2020]62号) (略) 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中的第二类用地筛选值。需开展进一步的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和人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


一、基本情况

地块名称: (略) 双全塑料材料厂地块;

占地面积:8343.7平方米;

地理位置: (略) 江都区仙女镇三友 (略) 东侧;

委托单位: (略) 江都区仙女镇人民政府;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单位:安徽 (略) 。

地块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地块租赁给扬州 (略) 带厂使用,已开始生产。

未来规划:本次调查地块租赁给扬州 (略) 带厂使用,地块不存在用地用途变更,参考《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属于第二类用地。

调查启动原因: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施行)第六十七条: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应当由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同时根据《关于加强化工等关闭遗留地块土壤污染风险管控的通知》(杨江污防指办〔2024〕29号)要求。

二、第一阶段调查主要内容

根据第一阶段地块环境调查(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了解到调查地块历史上存在 2 家工业企业。地块历史上2009年-201 (略) 双全塑料材料厂使用,2017年-2020年闲置,2020年5月-至今租赁给扬州 (略) 带厂使用。地块内可能产生的污染物为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特征污染因子为石油烃(C10-C40)、*苯、二*苯。地块外500m范围内存在一家工业企业从事生产活动,存在可能对地块造成污染的特征污染因子为石油烃(C10-C40)、氟化物、硫化物、苯并[a]芘、砷、*苯、二*苯、铝。

综上,地块内历史上存在工业企业,地块周边存在工业企业从事生产活动,存在潜在污染风险,为进一步保障土壤利用安全,应进行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三、第二阶段调查主要内容

在第一阶段环境调查(资料搜集与分析、现场踏勘及人员访谈)的基础上,识别特征污染因子为石油烃(C10-C40)、氟化物、硫化物、苯并[a]芘、砷、*苯、二*苯、铝。

本次调查采用“分区布点+专业判断”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共设置了7个土壤监测点位(含对照点),累计采集并送检31个土壤样品(含3个平行样),主要分析了《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表1中的45项基本项(已包含一阶段识别特征因子*苯及二*苯)及pH、石油烃(C10-C40)、氟化物、硫化物、铝。经调查发现,该地块所有土壤监测项目的最大检出浓度均不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第二类用地筛选值。

本次调查共设置5个地下水监测点位(含对照点),累计采集5个地下水样品(含1个平行样),主要分析了《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表1中的45项基本项((已包含一阶段识别特征因子*苯及二*苯)及pH、石油烃(C10-C40)、氟化物、硫化物、铝。经调查发现,该地块地下水监测项目的1,2-二氯*烷检出值超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2017)Ⅳ类限值的1.38倍,其余地下水检测项目最大检出浓度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2017)Ⅳ类限值及《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沪环土〔2020〕62) (略) 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中的第二类用地筛选值。

综上所述,该地块土壤样品中各项检测项目的最大检出浓度均不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地下水样品中1,2-二氯*烷检出值超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2017)Ⅳ类限值的1.38倍,其余检测项目的最大检出浓度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2017)IV类标准限值和《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沪环土[2020]62号) (略) 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中的第二类用地筛选值。需开展进一步的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和人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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