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威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威市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民用爆炸物品仓库搬迁新建项目...
宣威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威市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民用爆炸物品仓库搬迁新建项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 (略) (略) 民用爆炸物品仓库搬迁新建项目用地已于2023年7月底前依法依规履行了土地报批前期有关程序,程序合法、合规、有效。现根据《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2023年云南省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后用地报批有关事宜的函》(云自然资函〔2023〕447号)之规定:已于2023年11月9日前按照2020年区片综合地价开展征地前期工作,但报件未能于2023年11月30日前报送省自然资源厅审查,县级人民政府按规定开展补充公告、重新签订补偿协议等衔接工作。现将该项目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补充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变更情况
将项目名称“ (略) (略) 民用爆炸物品仓库搬迁新建项目”变更为“ (略) 民用爆炸物品仓库搬迁新建项目”。
该项目名称发生变更,但该项目拟报批地块范围、面积、地类、权属均未发生变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等征地前期相关工作均已完成,不再重新发布征地预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公告,不再重新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等征地前期相关工作。
二、征地补偿标准调整情况
2023年11月18日,云南省自然资源厅以《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实施2023年云南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云自然资﹝2023﹞169号)文件公布实施了修订后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按照(云自然资﹝2023﹞169号)文件规定, (略) 民用爆炸物品仓库搬迁新建项目用地征地补偿标准应依据新公布实施的《2023年云南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该项目拟征收土 (略) 龙潭镇得基村委会,补偿 (略) 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Ⅲ区片,按照旱地66.*元/公顷、其它农用地66.*元/公顷、林地39.*元/公顷进行补偿。与原补偿标准相比,旱地补偿标准增加0.*元/公顷、其他农用地补偿标准增加0.*元/公顷、林地补偿标准增加0.*元/公顷。
(略) 自然资源局应依据《2023年云南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督促项目用地单位及时足额补足征地补偿款差价部分,龙潭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加强做好政策宣传、政策衔接,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防止引发社会矛盾,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本公告自2024年4月23日起—2024年5月8日止,公告时间为1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略) 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3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 (略) (略) 民用爆炸物品仓库搬迁新建项目用地已于2023年7月底前依法依规履行了土地报批前期有关程序,程序合法、合规、有效。现根据《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2023年云南省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后用地报批有关事宜的函》(云自然资函〔2023〕447号)之规定:已于2023年11月9日前按照2020年区片综合地价开展征地前期工作,但报件未能于2023年11月30日前报送省自然资源厅审查,县级人民政府按规定开展补充公告、重新签订补偿协议等衔接工作。现将该项目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补充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变更情况
将项目名称“ (略) (略) 民用爆炸物品仓库搬迁新建项目”变更为“ (略) 民用爆炸物品仓库搬迁新建项目”。
该项目名称发生变更,但该项目拟报批地块范围、面积、地类、权属均未发生变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等征地前期相关工作均已完成,不再重新发布征地预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公告,不再重新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等征地前期相关工作。
二、征地补偿标准调整情况
2023年11月18日,云南省自然资源厅以《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实施2023年云南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云自然资﹝2023﹞169号)文件公布实施了修订后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按照(云自然资﹝2023﹞169号)文件规定, (略) 民用爆炸物品仓库搬迁新建项目用地征地补偿标准应依据新公布实施的《2023年云南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该项目拟征收土 (略) 龙潭镇得基村委会,补偿 (略) 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Ⅲ区片,按照旱地66.*元/公顷、其它农用地66.*元/公顷、林地39.*元/公顷进行补偿。与原补偿标准相比,旱地补偿标准增加0.*元/公顷、其他农用地补偿标准增加0.*元/公顷、林地补偿标准增加0.*元/公顷。
(略) 自然资源局应依据《2023年云南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督促项目用地单位及时足额补足征地补偿款差价部分,龙潭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加强做好政策宣传、政策衔接,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防止引发社会矛盾,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本公告自2024年4月23日起—2024年5月8日止,公告时间为1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略) 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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