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情见附件(注:以下内容为附件图片识别,个别文字可能不准确,请以附件为准)辰溪县发展和政革局文件
辰发改经贸〔2024〕2号
关于辰溪县城南农贸市场建设项目可行性
研究报告的批复
辰溪县商务局:
你单位报来的《辰溪县城南农贸市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
报告的申请》和相关附件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我县重大民生实事项目规划,为了推动当地产业
发展、货物仓储、流通加工及运输等物流需求,缓解辰溪县县
域内农产品产销脱节、流通不畅和生产、贮藏、运输过程中的
腐烂变质问题,对 (略) 场规范化管理,确保农产品从
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监管,确保食品安全,同意实施辰溪县城
(略) 场建设项目。项目名称:辰溪 (略) 场建设项
目,项目代码为:2404-*-04-01-*。
二、项目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选址于城
市南部,北临城南大道,东临S (略) 、西邻博雅实验学校。
新 (略) 场,总用地面积30亩,总建筑面积*m
含门面6350.00m(150个)、摊位*.00m(231个)、
仓库1800.00m、冷库1500.00m、配套综合用房500.00m】,
同步建设停车位(70个)、充电桩(30个)及强弱电等配套
设施。
三、项目单位:辰溪县商务局,主要职责是负责该项目实
施过程中监督与管理。
四、项目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项目估算总投资9730.00
万元,其中工程费用6998.*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1846.49
万元,预备费884.*元。建设资金来源为:申请上级政策
资金及县财政资金。
五、该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及材料购
置、安装等,达到招标限额以上的,依法实行委托公开招标,
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委托相应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
事宜。
六、项目建筑、电气、暖通等,要按国家有关节能法律法
规及节能审查要求,在初步设计阶段进一步完善。请根据有关
规定及本批复要求,严格按限额设计原则抓紧组织开展项目初
步设计,并报我局审批工程建设总投资概算。
七、本项目建设工期24个月(含报建审批阶段),请切
实加强工期管理,确保项目按期按质竣工投用,如不能按期按
质竣工投用,须在工期届满后30日内向发改局做出书面说明,
并提出整改措施。
八、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本项目不得搭车建设或变相
建设办公用房等楼台馆所,不得改变业务技术用房用途,不得
搞任何形式集资或滩派,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不得由施工
单位垫资建设,严禁挪用各类专项资金。
九、本项目建设实行代建制管理,请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
令第241号等代建制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拟实施全过程工程咨
询管理的,应在代建管理模式下实行。
十、根据有关规定,请你单位通过“湖南省固定资产投资
(略) ”,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
竣工投用等基本信息,其中项目开工前按季报送进展情况;项
目开工后至竣工投用止,按月报送进展情况。我局将采取在线
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事中事后监管,依
法处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本批复有效期为2年,自发文之日起计算。在批复
文件有效期内项目未开工建设,应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届满30
日前向我局申请延期。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项目在批复文件
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
批准,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请据此开展相关工作,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和标准,进一步
优化细化建设方案,切实加强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
溪县发展和茨革局
2024年4月22/日
抄送:县财政局、审计局、自然资源局、税务局、住建局、统计局、监察委
员会
辰溪县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
2024年4月22日印发
共印1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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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发改经贸〔2024〕2号
关于辰溪县城南农贸市场建设项目可行性
研究报告的批复
辰溪县商务局:
你单位报来的《辰溪县城南农贸市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
报告的申请》和相关附件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我县重大民生实事项目规划,为了推动当地产业
发展、货物仓储、流通加工及运输等物流需求,缓解辰溪县县
域内农产品产销脱节、流通不畅和生产、贮藏、运输过程中的
腐烂变质问题,对 (略) 场规范化管理,确保农产品从
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监管,确保食品安全,同意实施辰溪县城
(略) 场建设项目。项目名称:辰溪 (略) 场建设项
目,项目代码为:2404-*-04-01-*。
二、项目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选址于城
市南部,北临城南大道,东临S (略) 、西邻博雅实验学校。
新 (略) 场,总用地面积30亩,总建筑面积*m
含门面6350.00m(150个)、摊位*.00m(231个)、
仓库1800.00m、冷库1500.00m、配套综合用房500.00m】,
同步建设停车位(70个)、充电桩(30个)及强弱电等配套
设施。
三、项目单位:辰溪县商务局,主要职责是负责该项目实
施过程中监督与管理。
四、项目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项目估算总投资9730.00
万元,其中工程费用6998.*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1846.49
万元,预备费884.*元。建设资金来源为:申请上级政策
资金及县财政资金。
五、该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及材料购
置、安装等,达到招标限额以上的,依法实行委托公开招标,
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委托相应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
事宜。
六、项目建筑、电气、暖通等,要按国家有关节能法律法
规及节能审查要求,在初步设计阶段进一步完善。请根据有关
规定及本批复要求,严格按限额设计原则抓紧组织开展项目初
步设计,并报我局审批工程建设总投资概算。
七、本项目建设工期24个月(含报建审批阶段),请切
实加强工期管理,确保项目按期按质竣工投用,如不能按期按
质竣工投用,须在工期届满后30日内向发改局做出书面说明,
并提出整改措施。
八、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本项目不得搭车建设或变相
建设办公用房等楼台馆所,不得改变业务技术用房用途,不得
搞任何形式集资或滩派,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不得由施工
单位垫资建设,严禁挪用各类专项资金。
九、本项目建设实行代建制管理,请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
令第241号等代建制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拟实施全过程工程咨
询管理的,应在代建管理模式下实行。
十、根据有关规定,请你单位通过“湖南省固定资产投资
(略) ”,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
竣工投用等基本信息,其中项目开工前按季报送进展情况;项
目开工后至竣工投用止,按月报送进展情况。我局将采取在线
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事中事后监管,依
法处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本批复有效期为2年,自发文之日起计算。在批复
文件有效期内项目未开工建设,应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届满30
日前向我局申请延期。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项目在批复文件
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
批准,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请据此开展相关工作,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和标准,进一步
优化细化建设方案,切实加强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
溪县发展和茨革局
2024年4月22/日
抄送:县财政局、审计局、自然资源局、税务局、住建局、统计局、监察委
员会
辰溪县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
2024年4月22日印发
共印1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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