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和林格尔县云谷新型产业园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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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和林格尔县云谷新型产业园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和林格尔 (略) :

你公司《关于和林格尔县云谷新型产业园污水处理厂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审批的申请》及由内蒙古 (略) 编制完成的《和林格尔县云谷新型产业园污水处理厂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等相关材料收悉。经我局审议,同意该项目建设,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位 (略) 和林格尔县盛乐镇新材料工业组团西部,占地面积为22197平方米。项目为一期工程,主要建设一级处理系统、二级处理系统、深度处理系统、纯水回用系统、污泥处理系统和配套的公辅工程及环保工程等,设计处理规模为5000立方米/d。项目总投资7651.04万元,全部为环保投资。

项目为新建项目,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取得相关部门审批手续,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建设可行。

二、项目建设与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项目施工废水经处理后回用;采取洒水抑尘以减少施工扬尘的污染;合理布置施工设备,选用低噪声设备,施工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及所在区域声环境功能区相关要求。

2.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项目污水处理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单元均进行封闭,一级处理、二级处理和污泥处理系统等单元产生的臭气负压收集后引入生物滤池除臭系统处理,恶臭气体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相关限值后由符合高度规定的排气筒排放;厂区无组织臭气须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4厂界废气排放最高允许浓度二级标准限值。

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建立能源管理制度,实现温室气体排放不新增。

3.加强水环境保护。员工生活污水进入项目污水处理厂处理。项目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中水回用于园区企业生产,剩余出水排入什拉乌素前河。规范项目入河排污口,出水须满足我局对你单位入河排污口准许的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包括溶解性总固体≤2000mg/L)。

项目涉及污水的各类池体和管网以及污泥处理单元等须做好防渗措施。按照相关规定设置地下水监测井,建立完善地下水环境监控体系,避免对地下水造成污染。

4.严格控制噪声环境影响。项目厂界噪声排放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5.加强固废管理。格栅渣运至指定填埋地点填埋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处置;污泥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固废属性鉴别,若属于危险废物则交有资质单位转运处置,若属于一般固废则运至指定填埋地点填埋处置;废滤膜、废活性焦、在线监测废液等危险废物分类暂存于厂区危废暂存间,由有资质单位转运处置。项目须在厂区内配套建设足够容量的一般固废临时贮存库和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库,严格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进行管理。

6.做好项目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建设单位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等相关要求。

7.严格执行环评报告中提出的其他环境影响防治对策,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须按照排污许可和自行监测相关规定制定和落实环境监测方案,并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排污许可证。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自主验收。

四、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在开工前重新报批本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 (略) 生态环境局和林格尔县分局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环境监察及环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略) 生态环境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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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林格尔 (略) :

你公司《关于和林格尔县云谷新型产业园污水处理厂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审批的申请》及由内蒙古 (略) 编制完成的《和林格尔县云谷新型产业园污水处理厂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等相关材料收悉。经我局审议,同意该项目建设,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位 (略) 和林格尔县盛乐镇新材料工业组团西部,占地面积为22197平方米。项目为一期工程,主要建设一级处理系统、二级处理系统、深度处理系统、纯水回用系统、污泥处理系统和配套的公辅工程及环保工程等,设计处理规模为5000立方米/d。项目总投资7651.04万元,全部为环保投资。

项目为新建项目,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取得相关部门审批手续,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建设可行。

二、项目建设与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项目施工废水经处理后回用;采取洒水抑尘以减少施工扬尘的污染;合理布置施工设备,选用低噪声设备,施工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及所在区域声环境功能区相关要求。

2.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项目污水处理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单元均进行封闭,一级处理、二级处理和污泥处理系统等单元产生的臭气负压收集后引入生物滤池除臭系统处理,恶臭气体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相关限值后由符合高度规定的排气筒排放;厂区无组织臭气须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4厂界废气排放最高允许浓度二级标准限值。

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建立能源管理制度,实现温室气体排放不新增。

3.加强水环境保护。员工生活污水进入项目污水处理厂处理。项目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中水回用于园区企业生产,剩余出水排入什拉乌素前河。规范项目入河排污口,出水须满足我局对你单位入河排污口准许的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包括溶解性总固体≤2000mg/L)。

项目涉及污水的各类池体和管网以及污泥处理单元等须做好防渗措施。按照相关规定设置地下水监测井,建立完善地下水环境监控体系,避免对地下水造成污染。

4.严格控制噪声环境影响。项目厂界噪声排放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5.加强固废管理。格栅渣运至指定填埋地点填埋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处置;污泥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固废属性鉴别,若属于危险废物则交有资质单位转运处置,若属于一般固废则运至指定填埋地点填埋处置;废滤膜、废活性焦、在线监测废液等危险废物分类暂存于厂区危废暂存间,由有资质单位转运处置。项目须在厂区内配套建设足够容量的一般固废临时贮存库和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库,严格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进行管理。

6.做好项目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建设单位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等相关要求。

7.严格执行环评报告中提出的其他环境影响防治对策,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须按照排污许可和自行监测相关规定制定和落实环境监测方案,并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排污许可证。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自主验收。

四、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在开工前重新报批本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 (略) 生态环境局和林格尔县分局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环境监察及环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略) 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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