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4日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拟审批意见的公示
2024年4月24日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拟审批意见的公示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 地点 | 建设 单位 | 建设项目概况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1 | 酒槽饲料化综合利用项目 | (略) 涟水县经济开发区食品产业园 | 江苏 (略) | 本项目占地*.73平方米。购置螺压脱水机2台、除铁器2台、滚筒筛分机2台、火道2台、出料螺旋输送机2台、粉碎机2台、翻抛机2台、厌氧污泥泵2台等生产设备,以鲜酒糟、豆粕、发酵菌剂、尿素、片碱、盐酸、氧化镁等为原辅料,建成形成年处理酒槽*吨、年产单一饲料3.*吨、发酵饲料*吨的生产规模。 | 淮安新 (略) | 1、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的原则设计和建设厂区 (略) 。本项目废水为员工生活污水、食堂废水以及生产废水。其中,生产废水主要为酒糟渗滤液、酒糟脱水废水、废气喷淋废水、车辆及地面冲洗水,经厂区设置的调节池+厌氧处理+同步脱氮除磷处理+二级A/O生化处理+深度处理(混凝沉淀)进行预处理;食堂废水经隔油池预处理后同生活污水一同进入化粪池处理。处理后的生活污水及生产废水一同接管至涟水县食品产业园污水处理厂处理。涟水县食品产业园污水处理厂接管废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总磷、总氮、色度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A级标准,尾水排放执行“准Ⅳ类”标准,即主要污染物COD、氨氮、TP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Ⅳ类标准,其他因子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A标准,尾水经人工湿地进一步净化后排入七支大沟后进入公兴河涟水农业用水区。 2、本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废气主要有烘干废气、粉碎、包装粉尘废气、污水处理设施废气、盐酸储罐呼吸废气、酒槽堆存间废气、车间原料堆存、进料、发酵废气、沼气火焰燃烧器废气、危废库废气、食堂油烟废气。其中,烘干废气采用两套“低氮燃烧+SNCR+旋风除尘”一套“二级水喷淋+除雾器+二级活性炭”处理后通过一根30m高的排气筒排放;粉碎、包装粉尘废气采用一套“旋风除尘器+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的排气筒排放;污水处理设施废气由密封加盖、管道收集、风机负压抽风后经“酸洗+碱洗+生物除臭滤池”装置处理;盐酸储罐呼吸废气采用水封装置进行吸收处理后无组织排放;酒槽堆存间废气通过风机引入二级水喷淋塔吸收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食堂油烟废气经油烟净化设施处理后经油烟专用烟道排放;未收集的微量气体以无组织形式排放。本项目运营期沼气燃烧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江苏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1常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沼气燃烧废气采用SNCR脱硝产生的氨逃逸参照执行江苏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385-2022)表1采用选择性非催化还原法(SNCR)脱硝工艺的氨排放限值;烘干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颗粒物,酒糟堆存间产生的非*烷总烃以及盐酸存储产生的氯化氢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和表3的排放限值。车间及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H2S、NH3、臭气浓度以及烘干工序产生的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表2中的标准限值;厂区污水处理站内*烷体积浓度参照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表6厂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标准;厂区内无组织非*烷总烃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中限制要求;食堂设2个基准灶头,食堂油烟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中的小型规模标准。 3、本项目营运期主要噪声源为生产设备、废气处理设施风机、水泵以及污水处理站设备等装置运行时产生的噪声。须选用低噪声、低振动设备,厂区合理布局,采用减振基座,增强建筑隔声以及加强厂区绿化等措施控制噪声。本项目营运期项目四周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的3类标准。 4、本项目营运期间产生固体废物主要为废包装袋、废布袋、不合格品、化学除磷污泥、混凝沉淀污泥、二沉池剩余污泥、洗车沉淀池污泥、废润滑油、废油桶、废弃含油抹布、劳保用品、废活性炭、检验废物、废脱硫剂和员工生活垃圾。其中废包装袋、化学除磷污泥、废布袋、混凝沉淀污泥、二沉池剩余污泥、洗车沉淀池污泥、不合格品、废脱硫剂属于一般固废,废包装袋、化学除磷污泥、废布袋外售综合利用,混凝沉淀污泥、二沉池剩余污泥、洗车沉淀池污泥、不合格品委托一般固废处置单位处置,废脱硫剂由厂家回收再生利用;废活性炭、检验废物、废润滑油、废油桶、废弃含油抹布、劳保用品属于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项目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执行《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中相关规定;生活垃圾的储存与处置参照执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7年第157号)中相关规定;一般工业固废储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中相关规定;危险废物鉴别、贮存、运输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2023)中相关规定、《危险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7-2019)《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 298-2007)、《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以及《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的相关规定。所有固废零排放。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 联系电话:*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 地点 | 建设 单位 | 建设项目概况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1 | 酒槽饲料化综合利用项目 | (略) 涟水县经济开发区食品产业园 | 江苏 (略) | 本项目占地*.73平方米。购置螺压脱水机2台、除铁器2台、滚筒筛分机2台、火道2台、出料螺旋输送机2台、粉碎机2台、翻抛机2台、厌氧污泥泵2台等生产设备,以鲜酒糟、豆粕、发酵菌剂、尿素、片碱、盐酸、氧化镁等为原辅料,建成形成年处理酒槽*吨、年产单一饲料3.*吨、发酵饲料*吨的生产规模。 | 淮安新 (略) | 1、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的原则设计和建设厂区 (略) 。本项目废水为员工生活污水、食堂废水以及生产废水。其中,生产废水主要为酒糟渗滤液、酒糟脱水废水、废气喷淋废水、车辆及地面冲洗水,经厂区设置的调节池+厌氧处理+同步脱氮除磷处理+二级A/O生化处理+深度处理(混凝沉淀)进行预处理;食堂废水经隔油池预处理后同生活污水一同进入化粪池处理。处理后的生活污水及生产废水一同接管至涟水县食品产业园污水处理厂处理。涟水县食品产业园污水处理厂接管废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总磷、总氮、色度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A级标准,尾水排放执行“准Ⅳ类”标准,即主要污染物COD、氨氮、TP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Ⅳ类标准,其他因子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A标准,尾水经人工湿地进一步净化后排入七支大沟后进入公兴河涟水农业用水区。 2、本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废气主要有烘干废气、粉碎、包装粉尘废气、污水处理设施废气、盐酸储罐呼吸废气、酒槽堆存间废气、车间原料堆存、进料、发酵废气、沼气火焰燃烧器废气、危废库废气、食堂油烟废气。其中,烘干废气采用两套“低氮燃烧+SNCR+旋风除尘”一套“二级水喷淋+除雾器+二级活性炭”处理后通过一根30m高的排气筒排放;粉碎、包装粉尘废气采用一套“旋风除尘器+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的排气筒排放;污水处理设施废气由密封加盖、管道收集、风机负压抽风后经“酸洗+碱洗+生物除臭滤池”装置处理;盐酸储罐呼吸废气采用水封装置进行吸收处理后无组织排放;酒槽堆存间废气通过风机引入二级水喷淋塔吸收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食堂油烟废气经油烟净化设施处理后经油烟专用烟道排放;未收集的微量气体以无组织形式排放。本项目运营期沼气燃烧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江苏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1常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沼气燃烧废气采用SNCR脱硝产生的氨逃逸参照执行江苏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385-2022)表1采用选择性非催化还原法(SNCR)脱硝工艺的氨排放限值;烘干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颗粒物,酒糟堆存间产生的非*烷总烃以及盐酸存储产生的氯化氢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和表3的排放限值。车间及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H2S、NH3、臭气浓度以及烘干工序产生的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表2中的标准限值;厂区污水处理站内*烷体积浓度参照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表6厂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标准;厂区内无组织非*烷总烃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中限制要求;食堂设2个基准灶头,食堂油烟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中的小型规模标准。 3、本项目营运期主要噪声源为生产设备、废气处理设施风机、水泵以及污水处理站设备等装置运行时产生的噪声。须选用低噪声、低振动设备,厂区合理布局,采用减振基座,增强建筑隔声以及加强厂区绿化等措施控制噪声。本项目营运期项目四周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的3类标准。 4、本项目营运期间产生固体废物主要为废包装袋、废布袋、不合格品、化学除磷污泥、混凝沉淀污泥、二沉池剩余污泥、洗车沉淀池污泥、废润滑油、废油桶、废弃含油抹布、劳保用品、废活性炭、检验废物、废脱硫剂和员工生活垃圾。其中废包装袋、化学除磷污泥、废布袋、混凝沉淀污泥、二沉池剩余污泥、洗车沉淀池污泥、不合格品、废脱硫剂属于一般固废,废包装袋、化学除磷污泥、废布袋外售综合利用,混凝沉淀污泥、二沉池剩余污泥、洗车沉淀池污泥、不合格品委托一般固废处置单位处置,废脱硫剂由厂家回收再生利用;废活性炭、检验废物、废润滑油、废油桶、废弃含油抹布、劳保用品属于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项目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执行《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中相关规定;生活垃圾的储存与处置参照执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7年第157号)中相关规定;一般工业固废储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中相关规定;危险废物鉴别、贮存、运输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2023)中相关规定、《危险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7-2019)《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 298-2007)、《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以及《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的相关规定。所有固废零排放。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 联系电话:*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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