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开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的通告
内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开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的通告
根据《 (略) 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重点任务清单》(内市环委[2023]4号)要求, (略) 自然资源规划局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予以公开。
(一)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统一确权登记、开发利用和保护,指导节约集约利用,建立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二)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
(三)负责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组织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线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
(四)负责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
(五)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或篇章说明,充分考虑规划实施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六)负责建立健全耕地保护、修复、治理和补偿机制。
负责基于土壤污染状况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 (略) 规划和供地管理,严格用地准入。负责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规划性质确定、用途变更、收储和供应、不动产登记等环节监督管理。
(七) (略) 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严肃查处重金属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行为。
(八)探索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九)组织实施特许经营和社会参与。 (略) 自然资源资产的调查统计工作。
(十)负责组织对涉及土地、矿产、地质遗迹及其管理的重点区城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十一)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当统筹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转运、集中处置等设施建设需求,保障转运、集中处置等设施用地。
(十二)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农用地地块, (略) 生态环境局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十三)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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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略) 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重点任务清单》(内市环委[2023]4号)要求, (略) 自然资源规划局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予以公开。
(一)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统一确权登记、开发利用和保护,指导节约集约利用,建立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二)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
(三)负责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组织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线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
(四)负责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
(五)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或篇章说明,充分考虑规划实施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六)负责建立健全耕地保护、修复、治理和补偿机制。
负责基于土壤污染状况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 (略) 规划和供地管理,严格用地准入。负责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规划性质确定、用途变更、收储和供应、不动产登记等环节监督管理。
(七) (略) 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严肃查处重金属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行为。
(八)探索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九)组织实施特许经营和社会参与。 (略) 自然资源资产的调查统计工作。
(十)负责组织对涉及土地、矿产、地质遗迹及其管理的重点区城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十一)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当统筹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转运、集中处置等设施建设需求,保障转运、集中处置等设施用地。
(十二)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农用地地块, (略) 生态环境局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十三)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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