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情见附件(注:以下内容为附件图片识别,个别文字可能不准确,请以附件为准)麻阳苗族自治县发展和敏革局文件
麻发改审〔2024〕9号
关于麻 (略) 提质改造及设备更
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麻阳苗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
你单位提交的《关于审批麻 (略) 提质改造及设
备更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函》及可研报告等相关资料收
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 (略) 的医治条件,提高医疗水平,根据县
人民政府的意见,同意你单位实施麻 (略) 提质改造
及设备更新项目。项目代码:2404-*-04-05-*。
二、项目建设地点:麻阳苗族自治县高村镇。
三、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及规模:本项目 (略)
进行提质改造,提质改造面积为*,更新磁共振成像
系统1套、X线计算机断层扫描仪(CT)2台、数字减影血管
造影(DSA)1台、数字化X线摄影(DR)1台、彩超5台等与
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相关品目设备。
四、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本项目总投资为9659.08
万元,资金来源为向上争取资金及地方配套。请按《麻阳苗
族自治县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麻政
办发〔2018〕11号)、《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进一步加强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有关事项
的通知》(麻政办发〔2021〕5号)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项目
投资。
五、相关文件依据:政府常务会议决议书、县财政局出具
的项目资金来源审核意见等。
六、该项目建设工期为12个月,请切实加强项目工期
管理,确保项目按期按质竣工投用。对因管理不善等主观原
因延误工期的,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须在规定的工期届
满后1个月内向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说明,提出整改措施;
项目竣工后1年内未完成结算造成项目超概的,对项目单位
或项目实施机构追责问责。
七、节能。原则同意相关节能和节水措施,下阶段要按
照有关要求,强化节能方案设计。
八、该项目的施工、设计、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
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招
投标标准的,依法实行委托公开招标,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
部门监管。
九、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
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湘发〔2016〕33号),本项目实
行代建制。请严格按照我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相关规定,
公开招标确定代建单位,依法组织项目实施。
十、请严格执行《麻阳苗族自治县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
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麻政办发〔2018〕11号)等有关文
件精神,本项目完成初步设计后将概算报我局进行审查批复。
十一、如需对本项目批复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
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十二、本批复文件有效期为两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
项目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在批复文件有效
期届满30日前向我局申请延期。项目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
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
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十三、根据有关规定,请你单位通过“湖南省固定资产
投资 (略) ”,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
设进度、竣工投用等基本信息,其中项目开工前应按季度报
送项目进展情况;项目开工后至竣工投用止,应逐月报送进
展情况。我局将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
目实施的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处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并向
社会公开。
请据此开展相关工作,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和标准,进一
步优化细化建设方案,切实加强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
县发展
麻阳苗族自给县发展和該革局
2024
年4月19日时
0
抄送: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卫健局、县审计局
县统计局
麻苗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
2024年4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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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发改审〔2024〕9号
关于麻 (略) 提质改造及设备更
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麻阳苗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
你单位提交的《关于审批麻 (略) 提质改造及设
备更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函》及可研报告等相关资料收
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 (略) 的医治条件,提高医疗水平,根据县
人民政府的意见,同意你单位实施麻 (略) 提质改造
及设备更新项目。项目代码:2404-*-04-05-*。
二、项目建设地点:麻阳苗族自治县高村镇。
三、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及规模:本项目 (略)
进行提质改造,提质改造面积为*,更新磁共振成像
系统1套、X线计算机断层扫描仪(CT)2台、数字减影血管
造影(DSA)1台、数字化X线摄影(DR)1台、彩超5台等与
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相关品目设备。
四、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本项目总投资为9659.08
万元,资金来源为向上争取资金及地方配套。请按《麻阳苗
族自治县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麻政
办发〔2018〕11号)、《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进一步加强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有关事项
的通知》(麻政办发〔2021〕5号)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项目
投资。
五、相关文件依据:政府常务会议决议书、县财政局出具
的项目资金来源审核意见等。
六、该项目建设工期为12个月,请切实加强项目工期
管理,确保项目按期按质竣工投用。对因管理不善等主观原
因延误工期的,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须在规定的工期届
满后1个月内向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说明,提出整改措施;
项目竣工后1年内未完成结算造成项目超概的,对项目单位
或项目实施机构追责问责。
七、节能。原则同意相关节能和节水措施,下阶段要按
照有关要求,强化节能方案设计。
八、该项目的施工、设计、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
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招
投标标准的,依法实行委托公开招标,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
部门监管。
九、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
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湘发〔2016〕33号),本项目实
行代建制。请严格按照我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相关规定,
公开招标确定代建单位,依法组织项目实施。
十、请严格执行《麻阳苗族自治县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
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麻政办发〔2018〕11号)等有关文
件精神,本项目完成初步设计后将概算报我局进行审查批复。
十一、如需对本项目批复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
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十二、本批复文件有效期为两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
项目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在批复文件有效
期届满30日前向我局申请延期。项目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
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
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十三、根据有关规定,请你单位通过“湖南省固定资产
投资 (略) ”,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
设进度、竣工投用等基本信息,其中项目开工前应按季度报
送项目进展情况;项目开工后至竣工投用止,应逐月报送进
展情况。我局将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
目实施的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处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并向
社会公开。
请据此开展相关工作,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和标准,进一
步优化细化建设方案,切实加强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
县发展
麻阳苗族自给县发展和該革局
2024
年4月19日时
0
抄送: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卫健局、县审计局
县统计局
麻苗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
2024年4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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