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北生态环境分局关于2024年4月22日拟作出格林环境检测辽宁有限公司新建实验室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意见的公示
沈阳市沈北生态环境分局关于2024年4月22日拟作出格林环境检测辽宁有限公司新建实验室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2024年4月22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4月22日-2024年4月26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24-*传真:024-*邮编*
联系地址:沈北新区天乾湖街16号沈北新区政务服务中心4楼综合窗口
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相关部门意见(审批或核准意见) | 公众参与说明(报告书)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格林环境检测(辽宁)有限公司新建实验室项目 | (略) 沈北 (略) 17号22号楼8-10门 | 格林环境检测(辽宁)有限公司 | 辽宁省环保集团 (略) | 主要从事水和废水(含大气降水)、海水、环境空气和废气、油气回收、土壤和水系沉积物、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室内空气、污泥、生活饮用水等检测服务,具有检测资质的检测项目数量为530个。 | 同意 | / | 1.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经通风橱、万向通风罩收集后,经1套干式酸雾净化装置+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DA001排气筒排放,DA001排气筒位于楼顶,排气筒高15m,内径0.3m。 根据“报告表”评价结果,项目非*烷总烃、*醇、苯、二*苯、*醛、硫酸雾、NOx、HCl、氟化物排放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 1996)中表2标准限值要求,NH3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3)中表1及表2排放限值。同时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2019)中表A.1特别排放限值标准。 本项目新增挥发性有机物总量为VOCs:0.*t/a、NOx:0.*t/a。 2.水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实验废水、容器器皿清洗废水(三、四次)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和其它废水一同排入化粪池,满足《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 21/1627-2008)表2标准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三 (略) (略) 排入虎石台北污水处理厂。 本项目新增化学需氧量总量为0.015t/a、氨氮总量为0.0015t/a。 3.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主要产噪设备均位于北侧临街,南侧临近居民区一侧未布置噪声源,通过采取相应选用低噪设备、隔声措施,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008)1类标准限值。运营期敏感点(古城宜家一期13号楼、古城宜家一期14号楼)昼间、夜间叠加值应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1类标准限值。 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不在厂区内贮存,产生后直接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清运处理;其他危险废物分类置于防渗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暂存于危险废物贮存点内,定期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单位处理。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包括未沾染药品试剂的废包装物、经检测未超标的固体或半固体样品。其中,未沾染药品试剂的废包装物外售资源回收单位综合利用,经检测未超标固体或半固体样品与生活垃圾一同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2024年4月22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4月22日-2024年4月26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24-*传真:024-*邮编*
联系地址:沈北新区天乾湖街16号沈北新区政务服务中心4楼综合窗口
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相关部门意见(审批或核准意见) | 公众参与说明(报告书)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格林环境检测(辽宁)有限公司新建实验室项目 | (略) 沈北 (略) 17号22号楼8-10门 | 格林环境检测(辽宁)有限公司 | 辽宁省环保集团 (略) | 主要从事水和废水(含大气降水)、海水、环境空气和废气、油气回收、土壤和水系沉积物、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室内空气、污泥、生活饮用水等检测服务,具有检测资质的检测项目数量为530个。 | 同意 | / | 1.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经通风橱、万向通风罩收集后,经1套干式酸雾净化装置+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DA001排气筒排放,DA001排气筒位于楼顶,排气筒高15m,内径0.3m。 根据“报告表”评价结果,项目非*烷总烃、*醇、苯、二*苯、*醛、硫酸雾、NOx、HCl、氟化物排放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 1996)中表2标准限值要求,NH3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3)中表1及表2排放限值。同时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2019)中表A.1特别排放限值标准。 本项目新增挥发性有机物总量为VOCs:0.*t/a、NOx:0.*t/a。 2.水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实验废水、容器器皿清洗废水(三、四次)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和其它废水一同排入化粪池,满足《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 21/1627-2008)表2标准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三 (略) (略) 排入虎石台北污水处理厂。 本项目新增化学需氧量总量为0.015t/a、氨氮总量为0.0015t/a。 3.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主要产噪设备均位于北侧临街,南侧临近居民区一侧未布置噪声源,通过采取相应选用低噪设备、隔声措施,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008)1类标准限值。运营期敏感点(古城宜家一期13号楼、古城宜家一期14号楼)昼间、夜间叠加值应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1类标准限值。 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不在厂区内贮存,产生后直接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清运处理;其他危险废物分类置于防渗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暂存于危险废物贮存点内,定期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单位处理。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包括未沾染药品试剂的废包装物、经检测未超标的固体或半固体样品。其中,未沾染药品试剂的废包装物外售资源回收单位综合利用,经检测未超标固体或半固体样品与生活垃圾一同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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