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坻区政务服务办关于天津市水务工程建设事务中心蓟运河提标改造工程宝坻区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决定的公告
宝坻区政务服务办关于天津市水务工程建设事务中心蓟运河提标改造工程宝坻区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公告期限:自本信息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22-*
传 真:022-*
通讯地址:宝坻区钰华街118号
建设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名称 | 建设地点 | 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蓟运河提标改造工程(宝坻区段) | (略) 水务工程建设事务中心 | 蓟运河右堤宝坻区段,工程起点为西庄沽村,终点为八门城镇 | 天津创 (略) | 津宝审批许可﹝2024﹞52号 | 2024.4.25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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