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环宜审〔2024〕3号河池市宜州生态环境局关于晶科电力宜州区祥贝乡150MW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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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环宜审〔2024〕3号河池市宜州生态环境局关于晶科电力宜州区祥贝乡150MW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河环宜审〔2024〕3号

(略) 宜州生态环境局

关于晶科电力宜州区祥贝乡150MW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略) (略) :

你公司提交的《晶科电力宜州区祥贝乡150MW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我局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工程概况

晶科电力宜州区祥贝乡150MW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位于广西壮族 (略) 宜州区祥贝乡更生村周边,于**日获得我局《关于晶科电力宜州区祥贝乡150MW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宜环审〔2021〕25号),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部分地块重新选址,属于重大变动,现重新申请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项目部分地块发生变更后,占地面积调整为*平方米,项目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装机规模由150MWp变动为100MWp,建设内容主要由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公用工程及环保工程等组成,主体工程包括光伏组件、逆变器及箱变、固定支架、集成线路等;辅助工程包括厂区道路、厂区围栏、临时办公和生活营地等;配套设置给排水,供电等公用工程及相应环保设施。本报告工程内容不含升压站及输变电线路工程。

项目总投资6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71万元,占总投资的0.29%。

自本批复生效之日起,原批复宜环审〔2021〕25号文件自动失效。

二、建设单位在落实《报告表》和我局批复要求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可以减轻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在做好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该项目的建设可行,我局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设计、建设、营运管理要结合《报告表》的要求重点做好如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及生态保护措施,并严格按要求进行施工,减少水土流失、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减少施工期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施工建筑垃圾可回收部分由建设单位统一回收,不可回收 (略) 政指定地点处理,禁止随意倾倒、堆置等。

(二)项目运营期生产废水为清洗太阳能电池组件产生的清洗废水。清洗过程不得使用清洗剂等化学物品,清洗废水中污染物以SS为主,清洗水自然滴落,用于电池板下植被的灌溉。

(三)本项目运营期产生固体废物主要为工作人员生活垃圾、废太阳能电池板、废储能电池及废机油、废变压器油、含油废抹布等。废太阳能电池板由生产厂家回收处理;废储能电池和废太阳能电池板依托升压站内的库房进行收集暂存,不在光伏区内另设暂存间;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机油及油桶、废变压器油均属于危险废物,暂存在升压站内的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含油抹布应采用专用容器收集后暂存于升压站内的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危险废物暂存间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进行设计、管理。

四、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组织对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五、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宜州执法大队按照规定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六、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须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宜州生态环境局

**日

(此件公开发布)

(略) 宜州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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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环宜审〔2024〕3号

(略) 宜州生态环境局

关于晶科电力宜州区祥贝乡150MW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略) (略) :

你公司提交的《晶科电力宜州区祥贝乡150MW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我局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工程概况

晶科电力宜州区祥贝乡150MW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位于广西壮族 (略) 宜州区祥贝乡更生村周边,于**日获得我局《关于晶科电力宜州区祥贝乡150MW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宜环审〔2021〕25号),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部分地块重新选址,属于重大变动,现重新申请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项目部分地块发生变更后,占地面积调整为*平方米,项目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装机规模由150MWp变动为100MWp,建设内容主要由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公用工程及环保工程等组成,主体工程包括光伏组件、逆变器及箱变、固定支架、集成线路等;辅助工程包括厂区道路、厂区围栏、临时办公和生活营地等;配套设置给排水,供电等公用工程及相应环保设施。本报告工程内容不含升压站及输变电线路工程。

项目总投资6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71万元,占总投资的0.29%。

自本批复生效之日起,原批复宜环审〔2021〕25号文件自动失效。

二、建设单位在落实《报告表》和我局批复要求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可以减轻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在做好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该项目的建设可行,我局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设计、建设、营运管理要结合《报告表》的要求重点做好如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及生态保护措施,并严格按要求进行施工,减少水土流失、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减少施工期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施工建筑垃圾可回收部分由建设单位统一回收,不可回收 (略) 政指定地点处理,禁止随意倾倒、堆置等。

(二)项目运营期生产废水为清洗太阳能电池组件产生的清洗废水。清洗过程不得使用清洗剂等化学物品,清洗废水中污染物以SS为主,清洗水自然滴落,用于电池板下植被的灌溉。

(三)本项目运营期产生固体废物主要为工作人员生活垃圾、废太阳能电池板、废储能电池及废机油、废变压器油、含油废抹布等。废太阳能电池板由生产厂家回收处理;废储能电池和废太阳能电池板依托升压站内的库房进行收集暂存,不在光伏区内另设暂存间;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机油及油桶、废变压器油均属于危险废物,暂存在升压站内的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含油抹布应采用专用容器收集后暂存于升压站内的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危险废物暂存间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进行设计、管理。

四、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组织对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五、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宜州执法大队按照规定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六、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须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宜州生态环境局

**日

(此件公开发布)

(略) 宜州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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