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4年4月25日作出入河排污口审批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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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4年4月25日作出入河排污口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4月25日我局对1个单位申请入河排污口设置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环境保护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98-*

  0598-*(行政服务中心生态环境窗口)

  传 真:0598-*

  电子邮箱:*@*26.com

  通信地址:大 (略) 76号

  邮 编:*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发文时间

1

关于大 (略) 东北矿段1号井项目、南矿段南二矿井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的批复

明环水田〔2024〕2号

2024年4月25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4月25日我局对1个单位申请入河排污口设置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环境保护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98-*

  0598-*(行政服务中心生态环境窗口)

  传 真:0598-*

  电子邮箱:*@*26.com

  通信地址:大 (略) 76号

  邮 编:*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发文时间

1

关于大 (略) 东北矿段1号井项目、南矿段南二矿井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的批复

明环水田〔2024〕2号

2024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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