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浦区石塘港河道综合整治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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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石塘港河道综合整治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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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下内容为附件图片识别,个别文字可能不准确,请以附件为准)
上 海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沪环保许评[2024]19 号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青浦区石塘港河道综合整治工程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
(略) 青浦区水利管理所:
你单位向我局提交的《石塘港河道综合整治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以下简称《报告书》)审批申请已受理,现已审理完结。
一、你单位申报情况:
(一)该项目位于青浦区金泽镇石塘港,南 (略) 、北至沪
(略) 。主要工程建设内容包括:疏拓河道,新建防汛通道、林地
步道、桥梁,拆除现状跨河人行桥,种植绿化以及生态修复,配套水
利设施监控设备等。
(二)你单位委托上海 (略) 编制了《报告书》。
二、经审查,我局做出以下决定:
(一)根据《报告书》分析、结论意见以及建设单位环保措施落
实承诺,从环保角度原则同意项目建设。
(二)工程在设计、施工、运行中应按《报告书》提出的要求,
落实环保设施和污染防治措施,保护环境。具体有:
1
1、项目施工期应按《报告书》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方案和施工进
度,采取各项工程性措施减缓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减少和控制污
废水、扬尘、噪声、固废等对环境的影响。规范施工行为,尽量减少
施工临时占地,减少生态影响。施工结束后尽快做好生态恢复和补偿
工作。
严格落实《 (略) 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严禁施工
废水和生活污水直排排放至周边河流水系。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含危
险废物和生活垃圾)贮存、堆放、处置场所设置的有关规定。围堰施
工做好防渗措施,减少对水源地水质的影响。施工临时基地及排泥场
应设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外,落实地面硬化、设置雨水导流渠、
临时堆场加设雨棚、车辆冲洗配套建设排水明沟和隔油沉淀处理设施
等措施,处理后的废水回用,回用水水质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2020)表 1 限值;不能回用的废水与
施工临时基地产生的生活污 (略) (略) , (略)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中表 2 三级标准。施工船舶
油污水应按照《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要求收
集并排入有资质的水上接收设施或岸上专用接收设施。排泥场余水、
基坑排水 (略)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表 2
中一级标准后排放。
落实各项施工扬尘、车辆扬尘控制措施,施工现场不设沥青搅拌
站。落实疏浚底泥运输过程中及运至排泥场后的异味管控措施,排泥
场 异 味 应 满 足 上 海 市 《 恶 臭 ( 异 味 )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
(DB31/1025-2016)表 3 周界监控点臭气浓度限值。
2
应选用低噪声作业机械设备,优化施工方案、 (略) 线和时
间,在近距离敏感目标处设置临时施工围挡或隔声屏障,确保施工期
场界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表 1 限值要求。
施工期各类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按《固废法》 (略) 有关规定,
妥善处理处置。严格落实《 (略) 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对危险废物、
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所,危险废物、生活垃圾堆放场所和处置场所。
船舶垃圾执行《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中相
关要求。含油污泥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要求。建筑垃圾执行《 (略) 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要求。工程渣
土(还田或还林)应满足《 (略) 河道疏浚底泥处理处置技术指南
(试行)》(DB31 SW/Z018-2021)附录 C 中水田要求。
2、项目运营期应按《报告书》要求,落实污废水、噪声、固废
等治理措施。
3、应按照《报告书》意见落实环境监测等各项要求,认真做好环
保设施运行效果记录和日常监测。
(三)在建设中,如果项目的内容、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
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
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
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你单位应当按
照环境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主动公开建设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
督。项目建成后,你单位应当按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有关规定,对
3
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三、请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青浦区生态环境局负责项目施工
期间的环境保护检查工作。
四、根据《 (略) 人民政府关于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
政复议职责的通告》(沪府发[2021]12 号)及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要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 (略) 人
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上海铁
(略) 提起行政诉讼。
五、如项目建设和运行依法需要其他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应按规
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后方能开工建设或运行。
(略) 生态环境局
*@*
2024 年 4 月 24 日
抄送:市环境执法总队、青浦区生态环境局、上海慧益环境工程有限
公司、 (略)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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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海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沪环保许评[2024]19 号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青浦区石塘港河道综合整治工程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
(略) 青浦区水利管理所:
你单位向我局提交的《石塘港河道综合整治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以下简称《报告书》)审批申请已受理,现已审理完结。
一、你单位申报情况:
(一)该项目位于青浦区金泽镇石塘港,南 (略) 、北至沪
(略) 。主要工程建设内容包括:疏拓河道,新建防汛通道、林地
步道、桥梁,拆除现状跨河人行桥,种植绿化以及生态修复,配套水
利设施监控设备等。
(二)你单位委托上海 (略) 编制了《报告书》。
二、经审查,我局做出以下决定:
(一)根据《报告书》分析、结论意见以及建设单位环保措施落
实承诺,从环保角度原则同意项目建设。
(二)工程在设计、施工、运行中应按《报告书》提出的要求,
落实环保设施和污染防治措施,保护环境。具体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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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施工期应按《报告书》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方案和施工进
度,采取各项工程性措施减缓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减少和控制污
废水、扬尘、噪声、固废等对环境的影响。规范施工行为,尽量减少
施工临时占地,减少生态影响。施工结束后尽快做好生态恢复和补偿
工作。
严格落实《 (略) 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严禁施工
废水和生活污水直排排放至周边河流水系。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含危
险废物和生活垃圾)贮存、堆放、处置场所设置的有关规定。围堰施
工做好防渗措施,减少对水源地水质的影响。施工临时基地及排泥场
应设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外,落实地面硬化、设置雨水导流渠、
临时堆场加设雨棚、车辆冲洗配套建设排水明沟和隔油沉淀处理设施
等措施,处理后的废水回用,回用水水质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2020)表 1 限值;不能回用的废水与
施工临时基地产生的生活污 (略) (略) , (略)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中表 2 三级标准。施工船舶
油污水应按照《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要求收
集并排入有资质的水上接收设施或岸上专用接收设施。排泥场余水、
基坑排水 (略)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表 2
中一级标准后排放。
落实各项施工扬尘、车辆扬尘控制措施,施工现场不设沥青搅拌
站。落实疏浚底泥运输过程中及运至排泥场后的异味管控措施,排泥
场 异 味 应 满 足 上 海 市 《 恶 臭 ( 异 味 )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
(DB31/1025-2016)表 3 周界监控点臭气浓度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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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选用低噪声作业机械设备,优化施工方案、 (略) 线和时
间,在近距离敏感目标处设置临时施工围挡或隔声屏障,确保施工期
场界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表 1 限值要求。
施工期各类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按《固废法》 (略) 有关规定,
妥善处理处置。严格落实《 (略) 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对危险废物、
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所,危险废物、生活垃圾堆放场所和处置场所。
船舶垃圾执行《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中相
关要求。含油污泥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要求。建筑垃圾执行《 (略) 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要求。工程渣
土(还田或还林)应满足《 (略) 河道疏浚底泥处理处置技术指南
(试行)》(DB31 SW/Z018-2021)附录 C 中水田要求。
2、项目运营期应按《报告书》要求,落实污废水、噪声、固废
等治理措施。
3、应按照《报告书》意见落实环境监测等各项要求,认真做好环
保设施运行效果记录和日常监测。
(三)在建设中,如果项目的内容、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
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
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
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你单位应当按
照环境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主动公开建设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
督。项目建成后,你单位应当按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有关规定,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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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三、请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青浦区生态环境局负责项目施工
期间的环境保护检查工作。
四、根据《 (略) 人民政府关于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
政复议职责的通告》(沪府发[2021]12 号)及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要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 (略) 人
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上海铁
(略) 提起行政诉讼。
五、如项目建设和运行依法需要其他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应按规
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后方能开工建设或运行。
(略) 生态环境局
*@*
2024 年 4 月 24 日
抄送:市环境执法总队、青浦区生态环境局、上海慧益环境工程有限
公司、 (略)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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