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亭县1号地块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亭县1号地块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海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保亭县BT-2023-14(1)号地块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保亭县BT-2023-14(1)号地块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保府〔2024〕6 号)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县政府征收保城镇什办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0.6882公顷,并将0.6882公顷集体农用地(不含耕地),连同3.1740公顷国有农用地(不含耕地)转为建设用地。具体位置详见宗地勘测定界图。
二、你县政府应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严格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规定标准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并按规定支付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同时按照《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规定,为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确保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水平不降低。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你县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此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三、本次批准的用地应按规划和呈报用途安排作为商务金融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用于兴建不符合国家及我省供地政策和产业政策的项目,不得变相开发房地产。因规划调整、产业发展等原因,确需改变土地用途供地的,应报省政府批准。土地供应手续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办理。
四、你县应按规定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61.*元。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5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保亭县BT-2023-14(1)号地块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保亭县BT-2023-14(1)号地块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保府〔2024〕6 号)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县政府征收保城镇什办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0.6882公顷,并将0.6882公顷集体农用地(不含耕地),连同3.1740公顷国有农用地(不含耕地)转为建设用地。具体位置详见宗地勘测定界图。
二、你县政府应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严格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规定标准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并按规定支付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同时按照《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规定,为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确保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水平不降低。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你县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此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三、本次批准的用地应按规划和呈报用途安排作为商务金融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用于兴建不符合国家及我省供地政策和产业政策的项目,不得变相开发房地产。因规划调整、产业发展等原因,确需改变土地用途供地的,应报省政府批准。土地供应手续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办理。
四、你县应按规定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61.*元。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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