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4年4月25日做出核技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关于2024年4月25日做出核技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4月25日我局对以下核技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做出审批决定。现将做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4年4月25日-2024年4月30日(5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13-*
通讯地址: (略) (略) 52号
序号 | 建设单位 | 项目名称 | 编制单位 | 报告 类型 | 批准文号 | 审批 日期 | 批复 全文 |
1 | 江苏众兴永达 (略) | 江苏众兴永达 (略) 扩建固定式X射线探伤项目 | 江苏 (略) | 报告表 | 通环核评〔2024〕6号 | 2024年4月25日 | |
2 | 北京 (略) 南通分公司 | 生产、销售、使用车辆辐射检查系统及工业CT检测装置项目 | 江苏 (略) | 报告表 | 通环核评〔2024〕7号 | 2024年4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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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4月25日我局对以下核技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做出审批决定。现将做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4年4月25日-2024年4月30日(5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13-*
通讯地址: (略) (略) 52号
序号 | 建设单位 | 项目名称 | 编制单位 | 报告 类型 | 批准文号 | 审批 日期 | 批复 全文 |
1 | 江苏众兴永达 (略) | 江苏众兴永达 (略) 扩建固定式X射线探伤项目 | 江苏 (略) | 报告表 | 通环核评〔2024〕6号 | 2024年4月25日 | |
2 | 北京 (略) 南通分公司 | 生产、销售、使用车辆辐射检查系统及工业CT检测装置项目 | 江苏 (略) | 报告表 | 通环核评〔2024〕7号 | 2024年4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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