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G3W德州至上饶高速公路池州至祁门段公路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的行政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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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G3W德州至上饶高速公路池州至祁门段公路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的行政许可决定

关于G3W德州至上 (略) 池州至 (略) 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的

行政许可决定

安徽省 (略) :

省水利厅于2024年 (略) 提交的G3W德州至上 (略) 池州至 (略) 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审批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生产建设单位在全面落实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报告书及本许可决定的前提下,项目建设造成的水土流失可以得到有效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省水利厅基本同意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及弃渣场设置方案。请落实各项防护措施,确保弃渣场工程安全,确保不产生新的水土流失危害。其他仍按2016年12月省水利厅《关于G3W德州至上 (略) 池州至祁门段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皖水保函〔2016〕1549号)执行。

本项目在竣工验收或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省水利厅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并接受验收核查。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安徽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 (略) 包 (略) 提起诉讼。

联 系 人:曹文超 

联系方式:0551-*

附件:关于上报G3W德州至上 (略) 池州至 (略) 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报告书评审意见的报告(皖水规划〔2024〕59号)

2024年4月8日

皖水规划〔2024〕59号 关于上报G3W德州至上 (略) 池州至 (略) 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报告书评审意见的报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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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G3W德州至上 (略) 池州至 (略) 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的

行政许可决定

安徽省 (略) :

省水利厅于2024年 (略) 提交的G3W德州至上 (略) 池州至 (略) 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审批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生产建设单位在全面落实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报告书及本许可决定的前提下,项目建设造成的水土流失可以得到有效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省水利厅基本同意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及弃渣场设置方案。请落实各项防护措施,确保弃渣场工程安全,确保不产生新的水土流失危害。其他仍按2016年12月省水利厅《关于G3W德州至上 (略) 池州至祁门段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皖水保函〔2016〕1549号)执行。

本项目在竣工验收或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省水利厅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并接受验收核查。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安徽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 (略) 包 (略) 提起诉讼。

联 系 人:曹文超 

联系方式:0551-*

附件:关于上报G3W德州至上 (略) 池州至 (略) 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报告书评审意见的报告(皖水规划〔2024〕59号)

2024年4月8日

皖水规划〔2024〕59号 关于上报G3W德州至上 (略) 池州至 (略) 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报告书评审意见的报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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