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淮南淮河大桥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内容
 
发送至邮箱

关于淮南淮河大桥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关于淮南淮河大桥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略) (略) :

省水利厅于2024年 (略) 提交的淮南淮河大桥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

经安徽省水利发展规划研究中心技术评审,你单位提交的《淮南淮河大桥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存在基础资料数据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确定不合理、水土流失防治标准等级及其防治指标值确定不合理、防治分区划分不合理、措施体系不完整、附图附件不完整等问题,不符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第4.2.1条、第4.2.3条、第4.2.4条、第4.3.3条、第4.3.5条、第4.3.6条、第4.3.8条、第4.4.1条、第4.4.2条、第4.6.4条-4.6.8条、第4.6.11条、第4.6.16条、附录E,《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T *-2018)第4.0.1条、第4.0.2条,《水利水电工程制图标准 水土保持图》(SL73.6-2015),以及《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要点的通知》(办水保〔2023〕177号)第二条、第15条、第16条、第18-23条、第31条、第32条的相关规定,属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第十五条(一)、(三)、(五)等应当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决定不予行政许可。考虑到需要抓紧推进前期工作,请抓紧安排修订完善方案,我厅将做好指导服务。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安徽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 (略) 包 (略) 提起诉讼。

附件:关于上报淮南淮河大桥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评审意见的报告(皖水规划〔2024〕62号)

2024年4月15日

皖水规划〔2024〕62号关于上报淮南淮河大桥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评审意见的报告.pdf

解读
文件下载

关于淮南淮河大桥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略) (略) :

省水利厅于2024年 (略) 提交的淮南淮河大桥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

经安徽省水利发展规划研究中心技术评审,你单位提交的《淮南淮河大桥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存在基础资料数据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确定不合理、水土流失防治标准等级及其防治指标值确定不合理、防治分区划分不合理、措施体系不完整、附图附件不完整等问题,不符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第4.2.1条、第4.2.3条、第4.2.4条、第4.3.3条、第4.3.5条、第4.3.6条、第4.3.8条、第4.4.1条、第4.4.2条、第4.6.4条-4.6.8条、第4.6.11条、第4.6.16条、附录E,《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T *-2018)第4.0.1条、第4.0.2条,《水利水电工程制图标准 水土保持图》(SL73.6-2015),以及《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要点的通知》(办水保〔2023〕177号)第二条、第15条、第16条、第18-23条、第31条、第32条的相关规定,属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第十五条(一)、(三)、(五)等应当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决定不予行政许可。考虑到需要抓紧推进前期工作,请抓紧安排修订完善方案,我厅将做好指导服务。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安徽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 (略) 包 (略) 提起诉讼。

附件:关于上报淮南淮河大桥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评审意见的报告(皖水规划〔2024〕62号)

2024年4月15日

皖水规划〔2024〕62号关于上报淮南淮河大桥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评审意见的报告.pdf

解读
文件下载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招投标大数据

查看详情

收藏

首页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