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安县水务集团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新安县涧河函谷关景区段河道综合治理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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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安县水务集团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新安县涧河函谷关景区段河道综合治理工程项目

负责审批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新环监审[2024]014号

关于新安县水务集团 (略) 新安县涧河函谷关景区段河道综合治理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根据《新安县水务集团 (略) 新安县涧河函谷关景区段河道综合治理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的分析结论及专家函审意见,原则批准该项目《报告表》,同意该项目按规定报批建设。

一、新安县涧河函谷关景区段河道综合治理工程项目位于新安县城关镇河南村至八陡山村(桩号1+033~6+664.6段)长5.621km,此段按照生态绿化修复的要求进行生态综合整治。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对此段河道进行河床整治疏浚,长5.621km;两岸按要求进行岸坡整治及修筑加固堤防,堤顶宽10m;利用格宾、块石对迎水坡坡脚进行防护,总长7.9km;堤顶 (略) ,总长4.778km;对现状东风渠加固400m,在河道适当范围内新建4个水流缓冲带;为保证河道背水坡雨水排入河道,本次新建箱涵1座,新建穿堤涵管2座,现状涵管延长2处。同时按照生态绿化修复的要求对此段河道进行生态绿化修复,改善生态、居住环境,为周边居民提供一个健康、优美的休闲场所。另外,在河道适当位置新建漫水桥 2 座,治理段末端新建东入口广场。项目总投资*元,环保投资145.*元,环保投资占比1.5%。

二、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要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建设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施工期严格按照《 (略) 生态环境局新安分局关于对2023年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实施方案任务分解的通知》(新环〔2023〕28号)等文件要求,采取低扬尘施工工艺,施工材料堆存点设置围挡,施工场地开挖的土石料应及时清运,并做好洒水抑尘措施,物料堆放场应 (略) 覆盖,物料运输采取封闭运输,严格控制施工扬尘。

2、施工期水环境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生活污水主要依托当地的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处理;施工期生产废水主要是淤泥干化浓水,经管道排入河流;施工车辆及机械设备的冲洗废水、基坑排水等排入各工地沉淀池,经沉淀后用于场地洒水,不外排。

3、施工期声环境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单位应合理选用施工机械,尽量选用先进的低噪声设备;施工车辆途经敏感点时,应低速、禁鸣施工单位应尽量合理安排施工次序、时间。施工期工程均在河滩,距离村庄较远,施工期对外界的噪声影响较小。

4、施工期固废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工程产生的污泥部分可作为填方 (略) 路基填垫和平整,不能用作填方的应 (略) 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审定的消纳场地,严禁乱堆乱放弃土弃渣,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妥善堆置,并采取防风、防扬尘等防护措施;施工人员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送往附近的垃圾中转站,再由环卫部门送往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理。

5、认真落实生态保护和生态恢复措施,防治水土流失。施工结束后,应及时采取土地整治、植被恢复等措施,使其与周边环境协调,减轻施工期的生态影响。

三、该项目不涉及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

四、项目若涉及国土、规划、文物保护等相关事项,以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为准。

五、建设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面的垂询。

六、本批复只对《报告表》评价内容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及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该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七、城关环境监察中队负责本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环保“三同时”的落实。

(略) 生态环境局新安分局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负责审批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新环监审[2024]014号

关于新安县水务集团 (略) 新安县涧河函谷关景区段河道综合治理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根据《新安县水务集团 (略) 新安县涧河函谷关景区段河道综合治理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的分析结论及专家函审意见,原则批准该项目《报告表》,同意该项目按规定报批建设。

一、新安县涧河函谷关景区段河道综合治理工程项目位于新安县城关镇河南村至八陡山村(桩号1+033~6+664.6段)长5.621km,此段按照生态绿化修复的要求进行生态综合整治。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对此段河道进行河床整治疏浚,长5.621km;两岸按要求进行岸坡整治及修筑加固堤防,堤顶宽10m;利用格宾、块石对迎水坡坡脚进行防护,总长7.9km;堤顶 (略) ,总长4.778km;对现状东风渠加固400m,在河道适当范围内新建4个水流缓冲带;为保证河道背水坡雨水排入河道,本次新建箱涵1座,新建穿堤涵管2座,现状涵管延长2处。同时按照生态绿化修复的要求对此段河道进行生态绿化修复,改善生态、居住环境,为周边居民提供一个健康、优美的休闲场所。另外,在河道适当位置新建漫水桥 2 座,治理段末端新建东入口广场。项目总投资*元,环保投资145.*元,环保投资占比1.5%。

二、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要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建设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施工期严格按照《 (略) 生态环境局新安分局关于对2023年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实施方案任务分解的通知》(新环〔2023〕28号)等文件要求,采取低扬尘施工工艺,施工材料堆存点设置围挡,施工场地开挖的土石料应及时清运,并做好洒水抑尘措施,物料堆放场应 (略) 覆盖,物料运输采取封闭运输,严格控制施工扬尘。

2、施工期水环境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生活污水主要依托当地的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处理;施工期生产废水主要是淤泥干化浓水,经管道排入河流;施工车辆及机械设备的冲洗废水、基坑排水等排入各工地沉淀池,经沉淀后用于场地洒水,不外排。

3、施工期声环境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单位应合理选用施工机械,尽量选用先进的低噪声设备;施工车辆途经敏感点时,应低速、禁鸣施工单位应尽量合理安排施工次序、时间。施工期工程均在河滩,距离村庄较远,施工期对外界的噪声影响较小。

4、施工期固废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工程产生的污泥部分可作为填方 (略) 路基填垫和平整,不能用作填方的应 (略) 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审定的消纳场地,严禁乱堆乱放弃土弃渣,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妥善堆置,并采取防风、防扬尘等防护措施;施工人员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送往附近的垃圾中转站,再由环卫部门送往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理。

5、认真落实生态保护和生态恢复措施,防治水土流失。施工结束后,应及时采取土地整治、植被恢复等措施,使其与周边环境协调,减轻施工期的生态影响。

三、该项目不涉及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

四、项目若涉及国土、规划、文物保护等相关事项,以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为准。

五、建设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面的垂询。

六、本批复只对《报告表》评价内容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及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该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七、城关环境监察中队负责本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环保“三同时”的落实。

(略) 生态环境局新安分局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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