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7期
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7期
(略) 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第7期)
现将食品安全抽检检验信息系统中涉及我区的4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贵 (略)
(一)抽检基本情况
贵 (略) 经营的(青)冰糖橙(购进日期:2023年12月06日),经抽样检验,氯唑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处置情况
该食品经营主 (略) 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对该食品经营主体可以减轻处罚。
该食品经营主体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略) 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 (略) 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的规定。对该食品经营主体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佰**元*角*分(*);
2.罚款人民币*仟元(2000元)。
罚没合计:(*仟*佰**元*角*分)*。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筑市监经罚〔2024〕5002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排查,本批次(青)冰糖橙氯唑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原因,系该经营主体未落实进货查验制度,该食品经营主体将采取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加强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学习等措施予以整改。
二、 (略) 经济开发区优鲜惠 (略)
(一)抽检基本情况
(略) 经济开发区优鲜惠 (略) 经营的苹果蕉(购进日期:2023年12月10日),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处置情况
该食品经营主 (略) 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对该食品经营主体可以减轻处罚。
该食品经营主体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 (略) 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食品经营主体减轻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84元;
3.罚款人民币2000元。
罚没合计:2084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筑市监经罚〔2024〕5003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排查,本批次苹果蕉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原因,系该经营主体未落实进货查验制度,该食品经营主体将采取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加强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学习等措施予以整改。
三、 (略) 经济技术开发区八 (略)
(一)抽检基本情况
(略) 经济技术开发区八 (略) 经营的线椒(购进日期:2023年12月09日),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处置情况
该食品经营主 (略) 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实际、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对该食品经营主体可以减轻处罚。
该食品经营主体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 (略) 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 (略) 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对该食品经营主体减轻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60元;
3.罚款人民币1000元。
罚没合计:106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筑市监经罚〔2024〕5004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排查,本批次线椒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原因,系该经营主体未落实进货查验制度,该食品经营主体将采取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加强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学习等措施予以整改。
四、 (略) 经济开发区刘明兰水果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略) 经济开发区刘明兰水果店经营的海南蕉(购进日期:2023年12月08日),经抽样检验,吡虫啉,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处置情况
鉴于该食品经营主体能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其所销售的涉案海南蕉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社会影响轻微,符合《 (略) 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五条第(二)、(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减轻处罚。
该食品经营主体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及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及未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责令该经营主体改正,决定减轻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佰点击查看>>元整(*);
3.罚款:*仟*佰元整(*)。
罚没款合计:*仟*佰点击查看>>元整(*)。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筑市监经罚〔2024〕4003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排查,本批次海南蕉吡虫啉,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原因,系该经营主体未落实进货查验制度,该食品经营主体将采取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加强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学习等措施予以整改。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略) 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
2024年4月26日
(略) 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第7期)
现将食品安全抽检检验信息系统中涉及我区的4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贵 (略)
(一)抽检基本情况
贵 (略) 经营的(青)冰糖橙(购进日期:2023年12月06日),经抽样检验,氯唑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处置情况
该食品经营主 (略) 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对该食品经营主体可以减轻处罚。
该食品经营主体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略) 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 (略) 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的规定。对该食品经营主体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佰**元*角*分(*);
2.罚款人民币*仟元(2000元)。
罚没合计:(*仟*佰**元*角*分)*。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筑市监经罚〔2024〕5002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排查,本批次(青)冰糖橙氯唑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原因,系该经营主体未落实进货查验制度,该食品经营主体将采取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加强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学习等措施予以整改。
二、 (略) 经济开发区优鲜惠 (略)
(一)抽检基本情况
(略) 经济开发区优鲜惠 (略) 经营的苹果蕉(购进日期:2023年12月10日),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处置情况
该食品经营主 (略) 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对该食品经营主体可以减轻处罚。
该食品经营主体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 (略) 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食品经营主体减轻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84元;
3.罚款人民币2000元。
罚没合计:2084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筑市监经罚〔2024〕5003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排查,本批次苹果蕉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原因,系该经营主体未落实进货查验制度,该食品经营主体将采取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加强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学习等措施予以整改。
三、 (略) 经济技术开发区八 (略)
(一)抽检基本情况
(略) 经济技术开发区八 (略) 经营的线椒(购进日期:2023年12月09日),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处置情况
该食品经营主 (略) 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实际、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对该食品经营主体可以减轻处罚。
该食品经营主体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 (略) 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 (略) 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对该食品经营主体减轻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60元;
3.罚款人民币1000元。
罚没合计:106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筑市监经罚〔2024〕5004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排查,本批次线椒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原因,系该经营主体未落实进货查验制度,该食品经营主体将采取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加强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学习等措施予以整改。
四、 (略) 经济开发区刘明兰水果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略) 经济开发区刘明兰水果店经营的海南蕉(购进日期:2023年12月08日),经抽样检验,吡虫啉,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处置情况
鉴于该食品经营主体能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其所销售的涉案海南蕉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社会影响轻微,符合《 (略) 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五条第(二)、(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减轻处罚。
该食品经营主体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及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及未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责令该经营主体改正,决定减轻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佰点击查看>>元整(*);
3.罚款:*仟*佰元整(*)。
罚没款合计:*仟*佰点击查看>>元整(*)。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筑市监经罚〔2024〕4003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排查,本批次海南蕉吡虫啉,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原因,系该经营主体未落实进货查验制度,该食品经营主体将采取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加强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学习等措施予以整改。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略) 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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