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迪尔制药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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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迪尔制药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佳 环罚〔2024〕东风04号

黑龙江迪尔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点击查看>>**

地址: 黑龙 (略) 高 (略) 16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高*

我局于 2024 年 3 月 19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禁燃区内燃用高污染燃料。

以上事实,有以下等证据为凭:

1.《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提供时间:2024年3月19日,提供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违法事实);

2.《 (略) 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提供时间:2024年3月19日,提供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违法事实);

3.营业执照复印件(提供时间:2024年3月19日,提供单位:黑龙江迪尔 (略) ,证明内容:企业信息);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时间:2024年3月19日,提供单位:黑龙江迪尔 (略) ,证明内容:企业法人信息);

5.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时间:2024年3月19日,提供单位:黑龙江迪尔 (略) ,证明内容:被授权人身份信息);

6.授权委托书(提供时间:2024年3月19日,提供单位:黑龙江迪尔 (略) ,证明内容:企业授权信息);

7.《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部分电子截图(提供时间:2024年3月19日,提供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禁燃区要求);

8.企业购煤发票(提供时间:2024年3月19日,提供单位:黑龙江迪尔 (略) ,证明内容:企业购煤凭证)

9.现场照片(提供时间:2024年3月19日,提供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违法事实);

10.位置图(提供时间:2024年3月19日,提供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位置信息)。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 (略) 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的规定。

我局于 2024 年 3月 26 日以《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佳环罚告字〔2024〕东风0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自2024年3月27日接到告知书之日后,于2024年3月29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4年4月2日收悉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对于你单位提出 (略) 已接通,但采购供热计量表费用过大,因此无法连 (略) ,而持续在禁燃区内燃用高污染燃料。你单位提出的理由及证据不充分,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因此申辩理由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根据“黑龙江省环保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出具的裁量结果,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万*仟元整(¥*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4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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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佳 环罚〔2024〕东风04号

黑龙江迪尔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点击查看>>**

地址: 黑龙 (略) 高 (略) 16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高*

我局于 2024 年 3 月 19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禁燃区内燃用高污染燃料。

以上事实,有以下等证据为凭:

1.《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提供时间:2024年3月19日,提供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违法事实);

2.《 (略) 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提供时间:2024年3月19日,提供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违法事实);

3.营业执照复印件(提供时间:2024年3月19日,提供单位:黑龙江迪尔 (略) ,证明内容:企业信息);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时间:2024年3月19日,提供单位:黑龙江迪尔 (略) ,证明内容:企业法人信息);

5.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时间:2024年3月19日,提供单位:黑龙江迪尔 (略) ,证明内容:被授权人身份信息);

6.授权委托书(提供时间:2024年3月19日,提供单位:黑龙江迪尔 (略) ,证明内容:企业授权信息);

7.《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部分电子截图(提供时间:2024年3月19日,提供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禁燃区要求);

8.企业购煤发票(提供时间:2024年3月19日,提供单位:黑龙江迪尔 (略) ,证明内容:企业购煤凭证)

9.现场照片(提供时间:2024年3月19日,提供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违法事实);

10.位置图(提供时间:2024年3月19日,提供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位置信息)。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 (略) 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的规定。

我局于 2024 年 3月 26 日以《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佳环罚告字〔2024〕东风0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自2024年3月27日接到告知书之日后,于2024年3月29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4年4月2日收悉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对于你单位提出 (略) 已接通,但采购供热计量表费用过大,因此无法连 (略) ,而持续在禁燃区内燃用高污染燃料。你单位提出的理由及证据不充分,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因此申辩理由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根据“黑龙江省环保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出具的裁量结果,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万*仟元整(¥*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4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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