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生态环境局澜沧分局澜沧关于卫清勐滨鹅卵石破碎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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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生态环境局澜沧分局澜沧关于卫清勐滨鹅卵石破碎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略) 生态环境局澜沧分局澜沧关于

卫清勐滨鹅卵石破碎场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澜沧卫清沙子经营部:

你单位申请报批的《澜沧卫清勐滨鹅卵石破碎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我局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内容

该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澜沧县勐朗镇勐滨村芒东组(中心坐标:东经99°54′15.493″,北纬22°29′48.592″)。项目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10.*元。该项目建设内容为加工区、成品堆场、原料堆场及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建成设计规模为*立方米的瓜子石、机制砂生产线,总占地面积*.93m2(项目代码:2207-*-04-01-*)。

根据《报告表》结论、专家审查意见,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所在区域现状满足环境质量要求。项目实施可能对周边生态环境、声环境、环境空气、地表水环境、地下水环境造成一定不良影响。在全面落实法律法规、相关规划和《报告表》、本批复提出的各项防治污染措施的前提下,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项目建设所产生的不良生态影响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预防和减轻。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选址和拟采取的污染防治、防止生态破坏措施。

二、项目建设及运行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实施工期和运营期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大气污染物主要来源为成品堆场风力扬尘、运输等过程中产生的粉尘,成品堆场周边采取围挡措施 (略) 进行覆盖,堆场扬尘和运输过程产生的粉尘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表2的相关要求。

(二)做好水环境保护。加强雨水排水系统的维护,定期进行排水系统的清淤,保 (略) 畅通正常运行;生产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严禁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收集处理后全部利用,不外排。

(三)加强噪声防治。加强施工管理,优化施工方式,施工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标准限值。运营期应加强管理,对风机、电机等主要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设备置于室内、加装隔音罩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稳定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要求。

(四)确保固体废弃物的妥善处理。施工期建筑垃圾可回收利用的进行利用,不可利用的按规范处置。建设单位应建设规范的危废暂存间,制定合理可行的管理制度。运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做到分区存放,分类处置。产生的废机油等危险废物须交由具有相应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项目运营期一般固废贮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废机油、废油桶等危险废物收集、暂存、处置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相关要求。

(五)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强化风险事故防范措施,危废暂存间要做好防渗、防风、防雨、防晒等。关键设备应一备一用,易损部件要有备用件,在出现事故时能及时更换。加强对污水处理系统、废气处理系统等环保设施检查及维护,避免事故排放废水废气等对环境造成影响。按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要求备案。

(六)加强信息公开。在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 (略) ,加强宣传与沟通工作,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相关要求

(一)该《报告表》是项目环境管理的依据。你单位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开展长期跟踪监测。工程实施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在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必须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证排污。严格按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及批复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环境保护措施建设,确保各项目污染物达标排放;项目建设完成后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相关要求自主进行竣工环保验收, (略) 上公示。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

(二)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三)请澜沧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组织该项目的环境执法监察和日常监督管理,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

(四)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你单位应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该批复文件自批复之日起5年内有效,如超过5年项目未开工建设,应向我局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




(略) 生态环境局澜沧分局

2024年4月22日



(略) 生态环境局澜沧分局澜沧关于

卫清勐滨鹅卵石破碎场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澜沧卫清沙子经营部:

你单位申请报批的《澜沧卫清勐滨鹅卵石破碎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我局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内容

该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澜沧县勐朗镇勐滨村芒东组(中心坐标:东经99°54′15.493″,北纬22°29′48.592″)。项目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10.*元。该项目建设内容为加工区、成品堆场、原料堆场及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建成设计规模为*立方米的瓜子石、机制砂生产线,总占地面积*.93m2(项目代码:2207-*-04-01-*)。

根据《报告表》结论、专家审查意见,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所在区域现状满足环境质量要求。项目实施可能对周边生态环境、声环境、环境空气、地表水环境、地下水环境造成一定不良影响。在全面落实法律法规、相关规划和《报告表》、本批复提出的各项防治污染措施的前提下,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项目建设所产生的不良生态影响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预防和减轻。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选址和拟采取的污染防治、防止生态破坏措施。

二、项目建设及运行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实施工期和运营期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大气污染物主要来源为成品堆场风力扬尘、运输等过程中产生的粉尘,成品堆场周边采取围挡措施 (略) 进行覆盖,堆场扬尘和运输过程产生的粉尘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表2的相关要求。

(二)做好水环境保护。加强雨水排水系统的维护,定期进行排水系统的清淤,保 (略) 畅通正常运行;生产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严禁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收集处理后全部利用,不外排。

(三)加强噪声防治。加强施工管理,优化施工方式,施工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标准限值。运营期应加强管理,对风机、电机等主要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设备置于室内、加装隔音罩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稳定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要求。

(四)确保固体废弃物的妥善处理。施工期建筑垃圾可回收利用的进行利用,不可利用的按规范处置。建设单位应建设规范的危废暂存间,制定合理可行的管理制度。运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做到分区存放,分类处置。产生的废机油等危险废物须交由具有相应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项目运营期一般固废贮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废机油、废油桶等危险废物收集、暂存、处置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相关要求。

(五)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强化风险事故防范措施,危废暂存间要做好防渗、防风、防雨、防晒等。关键设备应一备一用,易损部件要有备用件,在出现事故时能及时更换。加强对污水处理系统、废气处理系统等环保设施检查及维护,避免事故排放废水废气等对环境造成影响。按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要求备案。

(六)加强信息公开。在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 (略) ,加强宣传与沟通工作,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相关要求

(一)该《报告表》是项目环境管理的依据。你单位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开展长期跟踪监测。工程实施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在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必须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证排污。严格按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及批复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环境保护措施建设,确保各项目污染物达标排放;项目建设完成后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相关要求自主进行竣工环保验收, (略) 上公示。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

(二)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三)请澜沧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组织该项目的环境执法监察和日常监督管理,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

(四)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你单位应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该批复文件自批复之日起5年内有效,如超过5年项目未开工建设,应向我局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




(略) 生态环境局澜沧分局

2024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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