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綦江工业园区食品园控制性规划编号A3-3部分和A3-4部分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重庆綦江工业园区食品园控制性规划编号A3-3部分和A3-4部分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重庆綦江工业园区食品园控制性规划编号A3-3(部分)和A3-4(部分)地块(以下简称“调查地块”) (略) 綦江区通惠街道,地块面积为5586.61m2,地块中心经纬度:经度 106.*°,纬度 29.*°。调查地块四至范围:东侧约20m为重 (略) ,南侧约30m为通惠河,西侧临近荒地,北侧 (略) 。
通过查询历史影像、现场调查及人员访谈,得知调查地块历史至今用地情况清晰,且环境较为简单。2015年以前调查地块内主要存在茶叶厂生产活动;2015年~2020年茶叶厂停产,茶叶厂生产设备撤出后建构筑物闲置;2021年地块内建构筑物拆除,拆除产生的部分建筑垃圾遗留在地块内;2022年至今,地块中部用作建筑材料堆场(主要堆放石粉、碎石和砖),北侧和南侧为未利用用地,除此外无工矿生产活动。
根据《重庆綦江工业园区食品园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查地块所在的A3-3和A3-4地块已规划为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按照《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2018),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为第二类用地,因此调查地块按照第二类用地方式进行环境污染初步识别与分析。
根据前期资料和现场踏勘,分析地块内及周边附近调查范围内可能的污染物迁移途径,参考《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2018)、《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 25.2-2019)等要求,本次在调查地块内共布设了6个土壤现场快速检测点位,检测因子包括砷、镉、铜、铅、汞、镍、锑、钴、钒以及VOCs。
根据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等调查结果,调查地块历史上存在茶叶厂生产活动,现作为建筑材料堆场使用,周边企业集中在调查地块所在区域主导风向下风向或侧风向;同时根据现场快速检测结果表明,调查地块土壤样品中砷、镉、铜、铅、汞、镍、锑、钴、钒的含量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2018)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也满足第一类用地筛选值;VOCs浓度范围:2.9~6.0mg/m3,因此,调查地块受污染的风险较小。综上所述,重庆綦江工业园区食品园控制性规划编号A3-3(部分)和A3-4(部分)地块当前土壤环境质量满足规划作为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的要求,不需要开展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第二阶段工作。
重庆綦江工业园区食品园控制性规划编号A3-3(部分)和A3-4(部分)地块(以下简称“调查地块”) (略) 綦江区通惠街道,地块面积为5586.61m2,地块中心经纬度:经度 106.*°,纬度 29.*°。调查地块四至范围:东侧约20m为重 (略) ,南侧约30m为通惠河,西侧临近荒地,北侧 (略) 。
通过查询历史影像、现场调查及人员访谈,得知调查地块历史至今用地情况清晰,且环境较为简单。2015年以前调查地块内主要存在茶叶厂生产活动;2015年~2020年茶叶厂停产,茶叶厂生产设备撤出后建构筑物闲置;2021年地块内建构筑物拆除,拆除产生的部分建筑垃圾遗留在地块内;2022年至今,地块中部用作建筑材料堆场(主要堆放石粉、碎石和砖),北侧和南侧为未利用用地,除此外无工矿生产活动。
根据《重庆綦江工业园区食品园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查地块所在的A3-3和A3-4地块已规划为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按照《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2018),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为第二类用地,因此调查地块按照第二类用地方式进行环境污染初步识别与分析。
根据前期资料和现场踏勘,分析地块内及周边附近调查范围内可能的污染物迁移途径,参考《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2018)、《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 25.2-2019)等要求,本次在调查地块内共布设了6个土壤现场快速检测点位,检测因子包括砷、镉、铜、铅、汞、镍、锑、钴、钒以及VOCs。
根据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等调查结果,调查地块历史上存在茶叶厂生产活动,现作为建筑材料堆场使用,周边企业集中在调查地块所在区域主导风向下风向或侧风向;同时根据现场快速检测结果表明,调查地块土壤样品中砷、镉、铜、铅、汞、镍、锑、钴、钒的含量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2018)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也满足第一类用地筛选值;VOCs浓度范围:2.9~6.0mg/m3,因此,调查地块受污染的风险较小。综上所述,重庆綦江工业园区食品园控制性规划编号A3-3(部分)和A3-4(部分)地块当前土壤环境质量满足规划作为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的要求,不需要开展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第二阶段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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