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骅钢精密管业科技有限公司迁改扩建项目
东莞市骅钢精密管业科技有限公司迁改扩建项目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东莞市骅钢精密管业科技有限公司迁改扩建项目 |
建设地点 | (略) 横沥镇 (略) 101号5号楼 |
建设单位 | (略) 骅钢 (略)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略) (略) |
项目概况 | 迁改扩建后,项目总投资为*元,占地面积为6500m2,建筑面积为7500m2,主要从事精密钢管、电机外壳、钢管轴套的加工生产,年加工生产精密钢管500吨、电机外壳*件、钢管轴套300吨。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项目食堂污水经隔油隔渣池、其他生活污水须经预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B级标准后, (略) (略) , (略) 横沥东坑污水处理厂,尾水排入寒溪河,最终汇入东莞运河。 综合以上分析,项目由于排放的生活污水量不大,生活污水达标排放,通过区域水污染防治计划和方案实施后,对项目纳污水体的水质影响很小。 项目前处理废水进入“废水处理设施+中水回用系统”处理后,其中约80.5%(3.9606m?/d,1188.18m?/a)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2005)表1中工艺与产品用水后回用于前处理用水工序,剩余约19.5%(0.9594m?/d,287.82m?/a)交由石马河流域 (略) 。 项目锅炉废水经“酸碱中和处理装置”中和处理后,约2%(0.027m?/d,8.1m?/a)回用于洗锅用水,剩余98%(1.329m?/d,398.7m?/a) (略) (略) 。 更换后的水喷淋塔废水经收集后交由石马河流域 (略) 处理。 喷粉工序:项目喷粉工序设置在密闭喷粉柜内,产生的颗粒物经收集装置收集后,通过自身配套的“滤芯回收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DA001)。经处理后,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为3.03mg/m?、排放速率均为0.*kg/h,均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限值;预计厂界浓度可达到《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3其他炉窑排放限值要求与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中的较严值,对项目所在区域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烤粉工序:项目烤粉工序设置在密闭车间内,并设置集气罩对烤粉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进行收集,收集后通过“水喷淋塔+干式过滤器+两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高空排放(DA002)。经处理后,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浓度均为0.1mg/m?,可达到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同时,项目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达到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对项目所在区域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项目烤粉工序产生的恶臭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一并与非*烷总烃通过“水喷淋塔+干式过滤器+两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高空排放(DA002),经处理后,预计有组织排放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无组织排放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二级新扩改建标准要求。 烤粉工序:项目烤粉工序天然气燃烧过程产生的燃烧废气经烟管直接汇集到排气筒后高空排放(DA003),其中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为18.03mg/m?,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为14.71mg/m?,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为137.52mg/m?,颗粒物排放浓度达到《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干燥炉、窑二级标准限值,同时应满足《关于贯彻落实〈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意见》(粤环函〔2019〕1112号)要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颗粒物≤30mg/m?);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均达到《关于贯彻落实〈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意见》(粤环函〔2019〕1112号)要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二氧化硫≤200mg/m?、氮氧化物≤300mg/m?),对项目所在区域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退火工序:项目退火工序天然气燃烧过程产生的燃烧废气经烟管直接汇集到排气筒后高空排放(DA004),其中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为18.89mg/m?,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为13.28mg/m?,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为123.67mg/m?,颗粒物排放浓度达到《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干燥炉、窑二级标准限值,同时应满足《关于贯彻落实〈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意见》(粤环函〔2019〕1112号)要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颗粒物≤30mg/m?);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均达到《关于贯彻落实〈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意见》(粤环函〔2019〕1112号)要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二氧化硫≤200mg/m?、氮氧化物≤300mg/m?);颗粒物厂界浓度达到《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3其他炉窑排放限值要求与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中的较严值;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厂界浓度均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对项目所在区域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项目锅炉天然气燃烧过程产生的燃烧废气经烟管直接汇集到排气筒后高空排放(DA005排气筒高度为20m),其中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均为7.41mg/m?,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为18.56mg/m?,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为28.1mg/m?,均达到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项目钢管打磨、抛丸、抛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收集后通过“水喷淋塔”处理后高空排放(DA004)。经处理后,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约1.83mg/m?,可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限值;厂界浓度预计可达到《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3其他炉窑排放限值要求与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中的较严值,对项目所在区域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项目废水处理设施产生的臭气浓度、氨、硫化氢厂界无组织排放预计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值的要求,对项目所在地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一般工业固体 (略) 回收利用;危险废物交由具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经上述处理后,项目产生的固废均能得到妥善处置,对项目所在区域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对生产设备进行合理布置,并采取隔声、消声、吸声及减振等综合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无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根据环评要求,落实“三废治理”费用,做到专款专用,项目实施后应保证足够的环保资金,确保污染防治措施有效地运行,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 |
公示时间 | 2024-04-29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松山湖直属分局 |
联系电话 | * |
通讯地址 | (略) 松山湖 (略) 6号创新科技园10号楼228 |
初步审查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批准的审批意见。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东莞市骅钢精密管业科技有限公司迁改扩建项目 |
建设地点 | (略) 横沥镇 (略) 101号5号楼 |
建设单位 | (略) 骅钢 (略)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略) (略) |
项目概况 | 迁改扩建后,项目总投资为*元,占地面积为6500m2,建筑面积为7500m2,主要从事精密钢管、电机外壳、钢管轴套的加工生产,年加工生产精密钢管500吨、电机外壳*件、钢管轴套300吨。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项目食堂污水经隔油隔渣池、其他生活污水须经预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B级标准后, (略) (略) , (略) 横沥东坑污水处理厂,尾水排入寒溪河,最终汇入东莞运河。 综合以上分析,项目由于排放的生活污水量不大,生活污水达标排放,通过区域水污染防治计划和方案实施后,对项目纳污水体的水质影响很小。 项目前处理废水进入“废水处理设施+中水回用系统”处理后,其中约80.5%(3.9606m?/d,1188.18m?/a)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2005)表1中工艺与产品用水后回用于前处理用水工序,剩余约19.5%(0.9594m?/d,287.82m?/a)交由石马河流域 (略) 。 项目锅炉废水经“酸碱中和处理装置”中和处理后,约2%(0.027m?/d,8.1m?/a)回用于洗锅用水,剩余98%(1.329m?/d,398.7m?/a) (略) (略) 。 更换后的水喷淋塔废水经收集后交由石马河流域 (略) 处理。 喷粉工序:项目喷粉工序设置在密闭喷粉柜内,产生的颗粒物经收集装置收集后,通过自身配套的“滤芯回收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DA001)。经处理后,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为3.03mg/m?、排放速率均为0.*kg/h,均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限值;预计厂界浓度可达到《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3其他炉窑排放限值要求与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中的较严值,对项目所在区域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烤粉工序:项目烤粉工序设置在密闭车间内,并设置集气罩对烤粉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进行收集,收集后通过“水喷淋塔+干式过滤器+两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高空排放(DA002)。经处理后,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浓度均为0.1mg/m?,可达到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同时,项目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达到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对项目所在区域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项目烤粉工序产生的恶臭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一并与非*烷总烃通过“水喷淋塔+干式过滤器+两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高空排放(DA002),经处理后,预计有组织排放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无组织排放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二级新扩改建标准要求。 烤粉工序:项目烤粉工序天然气燃烧过程产生的燃烧废气经烟管直接汇集到排气筒后高空排放(DA003),其中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为18.03mg/m?,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为14.71mg/m?,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为137.52mg/m?,颗粒物排放浓度达到《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干燥炉、窑二级标准限值,同时应满足《关于贯彻落实〈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意见》(粤环函〔2019〕1112号)要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颗粒物≤30mg/m?);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均达到《关于贯彻落实〈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意见》(粤环函〔2019〕1112号)要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二氧化硫≤200mg/m?、氮氧化物≤300mg/m?),对项目所在区域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退火工序:项目退火工序天然气燃烧过程产生的燃烧废气经烟管直接汇集到排气筒后高空排放(DA004),其中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为18.89mg/m?,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为13.28mg/m?,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为123.67mg/m?,颗粒物排放浓度达到《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干燥炉、窑二级标准限值,同时应满足《关于贯彻落实〈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意见》(粤环函〔2019〕1112号)要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颗粒物≤30mg/m?);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均达到《关于贯彻落实〈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意见》(粤环函〔2019〕1112号)要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二氧化硫≤200mg/m?、氮氧化物≤300mg/m?);颗粒物厂界浓度达到《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3其他炉窑排放限值要求与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中的较严值;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厂界浓度均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对项目所在区域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项目锅炉天然气燃烧过程产生的燃烧废气经烟管直接汇集到排气筒后高空排放(DA005排气筒高度为20m),其中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均为7.41mg/m?,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为18.56mg/m?,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为28.1mg/m?,均达到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项目钢管打磨、抛丸、抛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收集后通过“水喷淋塔”处理后高空排放(DA004)。经处理后,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约1.83mg/m?,可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限值;厂界浓度预计可达到《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3其他炉窑排放限值要求与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中的较严值,对项目所在区域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项目废水处理设施产生的臭气浓度、氨、硫化氢厂界无组织排放预计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值的要求,对项目所在地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一般工业固体 (略) 回收利用;危险废物交由具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经上述处理后,项目产生的固废均能得到妥善处置,对项目所在区域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对生产设备进行合理布置,并采取隔声、消声、吸声及减振等综合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无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根据环评要求,落实“三废治理”费用,做到专款专用,项目实施后应保证足够的环保资金,确保污染防治措施有效地运行,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 |
公示时间 | 2024-04-29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松山湖直属分局 |
联系电话 | * |
通讯地址 | (略) 松山湖 (略) 6号创新科技园10号楼228 |
初步审查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批准的审批意见。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