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恺乐农药有限公司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佳木斯市恺乐农药有限公司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佳 环罚〔2024〕东风05号
(略)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 点击查看>>**
地址: 黑龙 (略) 东 (略) 1015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宋**
我局于 2024 年 4 月 1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危险废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等证据为凭:
1.《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提供时间:2024年4月1日,提供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违法事实);
2.《 (略) 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提供时间:2024年4月1日,提供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违法事实);
3.营业执照复印件(提供时间:2024年4月1日,提供单位: (略) (略) ,证明内容:企业信息);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时间:2024年4月1日,提供单位: (略) (略) ,证明内容: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5.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时间:2024年4月1日,提供单位: (略) (略) ,证明内容:身份信息);
6.授权委托书(提供时间:2024年4月1日,提供单位: (略) (略) ,证明内容:企业授权信息);
7.危险废物贮存环节记录表、贮存台账入库列表(提供时间:2024年4月1日,提供单位: (略) (略) ,证明内容:企业危险废物记录台账);
8. (略) (略) 排污许可证副本自行贮存和自行利用/处置基本信息截图(提供时间:2024年4月1日,提供单位: (略) (略) ,证明内容:企业危废库信息);
9.危险废物委托处置技术服务合同书(提供时间:2024年4月1日,提供单位: (略) (略) ,证明内容:企业危废委托处置合同信息);
10.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提供时间:2024年4月1日,提供单位: (略) (略) ,证明内容:企业危废转移信息);
11.现场照片(提供时间:2024年4月1日,提供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违法事实);
12.位置图(提供时间:2024年4月1日,提供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位置信息)。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
我局于 2024 年 4 月 19 日以《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佳环罚告字〔2024〕东风0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自2024年4月22日接到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根据“黑龙江省环保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出具的裁量结果,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万元整(¥*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4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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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佳 环罚〔2024〕东风05号
(略)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 点击查看>>**
地址: 黑龙 (略) 东 (略) 1015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宋**
我局于 2024 年 4 月 1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危险废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等证据为凭:
1.《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提供时间:2024年4月1日,提供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违法事实);
2.《 (略) 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提供时间:2024年4月1日,提供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违法事实);
3.营业执照复印件(提供时间:2024年4月1日,提供单位: (略) (略) ,证明内容:企业信息);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时间:2024年4月1日,提供单位: (略) (略) ,证明内容: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5.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时间:2024年4月1日,提供单位: (略) (略) ,证明内容:身份信息);
6.授权委托书(提供时间:2024年4月1日,提供单位: (略) (略) ,证明内容:企业授权信息);
7.危险废物贮存环节记录表、贮存台账入库列表(提供时间:2024年4月1日,提供单位: (略) (略) ,证明内容:企业危险废物记录台账);
8. (略) (略) 排污许可证副本自行贮存和自行利用/处置基本信息截图(提供时间:2024年4月1日,提供单位: (略) (略) ,证明内容:企业危废库信息);
9.危险废物委托处置技术服务合同书(提供时间:2024年4月1日,提供单位: (略) (略) ,证明内容:企业危废委托处置合同信息);
10.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提供时间:2024年4月1日,提供单位: (略) (略) ,证明内容:企业危废转移信息);
11.现场照片(提供时间:2024年4月1日,提供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违法事实);
12.位置图(提供时间:2024年4月1日,提供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位置信息)。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
我局于 2024 年 4 月 19 日以《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佳环罚告字〔2024〕东风0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自2024年4月22日接到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根据“黑龙江省环保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出具的裁量结果,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万元整(¥*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4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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