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门头沟区永定镇冯村、何各庄地区3751-C地块棚户区改造及环境整治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总平
关于门头沟区永定镇冯村、何各庄地区3751-C地块棚户区改造及环境整治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总平
2024年4月15日至2024年4月23日,我局依法对门头沟区永定镇冯村、何各庄地区3751-C地块棚户区改造及环境整治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总平面图进行了为期7个工作日的现 (略) 上公示。公示期间收到3份反馈意见,属于我局职责范围,现将采信情况通告如下:
1.公众参与反馈意见:“ (略) 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 (略)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划与建设标准》的通知,社区卫生服务站最小面积不低于350平方米,不满足要求。”。
建设单位意见:2018年4月26日,本项目取得设计方案审查意见(2018规(门)审改试点函字0001号),2021年3月30日,取得项目“多规合一” (略) 会商意见函(京规自(门)综审函【2021】0002号)。本项目居住公共服务设施严格按照《 (略) 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和《 (略) 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实施意见》(京政发[2015]7号)配置。经核,项目社区卫生服务站建筑规模符合《 (略) 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和《 (略) 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实施意见》(京政发[2015]7号)配置要求。反馈意见提及的《 (略)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划与建设标准》为2022年3月29日印发并执行,在本项目核发项目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及“多规合一” (略) 会商意见之后。
我局意见:建设单位意见属实,予以采信。
2.公众参与反馈意见:“再生资源回收站按照七号文要求应按照每千人5平方米配置,项目1241户,居住人口3040人 应该配置15平方米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现在不满足要求。”
建设单位意见:按《京政发【2015】7号》文中对社区级(B级)所需配建的要求,服务规模为1000-1500户设置一处不低于建筑面积5㎡再生资源回收站,该项目此次申报公示的设计方案中再生资源回收站的建筑面积为5.39㎡,此次申报公示的设计方案符合相关要求。
我局意见:按照《 (略) 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和《 (略) 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实施意见》(京政发[2015]7号)要求,将再生资源回收站建筑规模调整为不少于15.2平方米。公众参与反馈意见属实,予以采信。
3.公众参与反馈意见:“规范要求,非机动车位在地库停放,深度超过7米,需要垂直运输设备,其描述在地库二层有停留的话,那么需要单独设置垂直运势非机动车的设备。”
建设单位意见:经核实,本项目自行车库共15处,设置在1#、3#、8#、10#、11#、15#、17#、18#、19#、21#、22#住宅楼地下一层和6#、7#、24#、26#住宅楼首层,均未超过深度7米,并且该项目未在地下车库二层设置自行车库,故符合相关规范。
我局意见:建设单位意见属实,予以采信。
特此通告。
(略) 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门头沟分局
2024年4月29日
2024年4月15日至2024年4月23日,我局依法对门头沟区永定镇冯村、何各庄地区3751-C地块棚户区改造及环境整治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总平面图进行了为期7个工作日的现 (略) 上公示。公示期间收到3份反馈意见,属于我局职责范围,现将采信情况通告如下:
1.公众参与反馈意见:“ (略) 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 (略)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划与建设标准》的通知,社区卫生服务站最小面积不低于350平方米,不满足要求。”。
建设单位意见:2018年4月26日,本项目取得设计方案审查意见(2018规(门)审改试点函字0001号),2021年3月30日,取得项目“多规合一” (略) 会商意见函(京规自(门)综审函【2021】0002号)。本项目居住公共服务设施严格按照《 (略) 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和《 (略) 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实施意见》(京政发[2015]7号)配置。经核,项目社区卫生服务站建筑规模符合《 (略) 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和《 (略) 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实施意见》(京政发[2015]7号)配置要求。反馈意见提及的《 (略)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划与建设标准》为2022年3月29日印发并执行,在本项目核发项目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及“多规合一” (略) 会商意见之后。
我局意见:建设单位意见属实,予以采信。
2.公众参与反馈意见:“再生资源回收站按照七号文要求应按照每千人5平方米配置,项目1241户,居住人口3040人 应该配置15平方米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现在不满足要求。”
建设单位意见:按《京政发【2015】7号》文中对社区级(B级)所需配建的要求,服务规模为1000-1500户设置一处不低于建筑面积5㎡再生资源回收站,该项目此次申报公示的设计方案中再生资源回收站的建筑面积为5.39㎡,此次申报公示的设计方案符合相关要求。
我局意见:按照《 (略) 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和《 (略) 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实施意见》(京政发[2015]7号)要求,将再生资源回收站建筑规模调整为不少于15.2平方米。公众参与反馈意见属实,予以采信。
3.公众参与反馈意见:“规范要求,非机动车位在地库停放,深度超过7米,需要垂直运输设备,其描述在地库二层有停留的话,那么需要单独设置垂直运势非机动车的设备。”
建设单位意见:经核实,本项目自行车库共15处,设置在1#、3#、8#、10#、11#、15#、17#、18#、19#、21#、22#住宅楼地下一层和6#、7#、24#、26#住宅楼首层,均未超过深度7米,并且该项目未在地下车库二层设置自行车库,故符合相关规范。
我局意见:建设单位意见属实,予以采信。
特此通告。
(略) 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门头沟分局
2024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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