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生态环境局处罚决定书庆环罚〔2024〕9号
大庆市生态环境局处罚决定书庆环罚〔2024〕9号
(略) 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庆环罚〔2024〕9号
(略) (略) 区嘉康利清洁服务部(张宝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1C91A996
地 ???址: (略) (略) 区开发区长义街2号
法定代表人:张宝春
我局于2024年1月11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的餐具消毒生产线的一台0.35MW生物质锅炉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并建成。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单位经营者张宝春的身份;
2.2024年1月1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该单位已经进行生产,并使用生物质锅炉的情况;
3.2024年1月1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生物质锅炉的情况;
4.2024年1月11日现场照片证据5张,证明该单位已经进行生产,并且使用生物质锅炉的情况;
5.2024年2月20日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1份,证明该单位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为*.8元整的情况。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4月10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庆环罚告字〔2024〕9号),于2024年4月11日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庆环罚告字〔2024〕9号)告知你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举行听证的权力,你未在法定期限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根据环保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和会议纪要,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仟元整(¥8000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根据缴款编码,将罚款缴纳至黑龙江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龙 (略) 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19日
(略) 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庆环罚〔2024〕9号
(略) (略) 区嘉康利清洁服务部(张宝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1C91A996
地 ???址: (略) (略) 区开发区长义街2号
法定代表人:张宝春
我局于2024年1月11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的餐具消毒生产线的一台0.35MW生物质锅炉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并建成。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单位经营者张宝春的身份;
2.2024年1月1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该单位已经进行生产,并使用生物质锅炉的情况;
3.2024年1月1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生物质锅炉的情况;
4.2024年1月11日现场照片证据5张,证明该单位已经进行生产,并且使用生物质锅炉的情况;
5.2024年2月20日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1份,证明该单位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为*.8元整的情况。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4月10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庆环罚告字〔2024〕9号),于2024年4月11日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庆环罚告字〔2024〕9号)告知你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举行听证的权力,你未在法定期限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根据环保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和会议纪要,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仟元整(¥8000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根据缴款编码,将罚款缴纳至黑龙江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龙 (略) 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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