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生态环境局处罚决定书庆环罚〔2024〕10号
大庆市生态环境局处罚决定书庆环罚〔2024〕10号
(略) 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庆环罚〔2024〕10号
(略) (略) 区嘉康利清洁服务部(张宝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1C91A996
地 ???址: (略) (略) 区开发区长义街2号
法定代表人:张宝春
我局于2024年1月11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的餐具消毒生产线的一台0.35MW生物质锅炉已配套建设的水除尘处理设施,该建设项目未经“三同时”验收工作,于2023年2月擅自投入生产使用。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单位经营者张宝春的身份;
2.2024年1月1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该单位已经进行生产,并使用生物质锅炉的情况;
3.2024年1月1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生物质锅炉的情况;
4.2024年1月11日现场照片证据5张,证明该单位已经进行生产,并且使用生物质锅炉的情况。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4月10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庆环罚告字〔2024〕10号),于2024年4月11日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庆环罚告字〔2024〕10号)告知你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举行听证的权力,你未在法定期限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根据环保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和会议纪要,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万*仟元整(¥*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根据缴款编码,将罚款缴纳至黑龙江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龙 (略) 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1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要求及注意事项
一、制作要求
(一)文头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机关名称和相应文号。
(二)有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三)陈述案件事实部分,应载明查明的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构成要件、危害后果等内容;对违法行为定性时,要指出其所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并准确完整引用到条、款、项、目的具体规定。
(四)实施行政处罚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名称要用全称,并准确引用到条、款、项、目,以及行政处罚的种类、数额或者期限。
(五)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采集和使用的证据应合法、有效。常见的证据主要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现场照片、销售单据、抽样检验结论等书证物证。
(七)应准确告知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以及受理机关的具体名称和期限。
(八)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落款、日期和印章。
(九)行政处罚决定书应有说理性内容,说明事理、情理和法理。主要包括:
1.对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因果关系和违法事实的认定过程等陈述清楚;
2.阐述证据形式和证据所要证明的内容;
3.适用法律依据时应当完整地引用定性依据和处罚依据;
4.对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证据或听证的过程、结论和行政机关是否采纳意见的理由、依据,应当详细阐述,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或听证的也应予以说明;
5.作出从重、从轻、减轻或其他有裁量幅度的行政处罚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法定理由和依据。
二、注意事项
(一)事实和证据部分,填写时必须以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即违法主体、客体、主客观方面为指导,抓住案件发生时间、地点、人物、手段、经过和结果等事实要素,阐明整个违法事实情况。
(二)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撤销。
(三)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应在法定期限内以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并提取送达回证。
(略) 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庆环罚〔2024〕10号
(略) (略) 区嘉康利清洁服务部(张宝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1C91A996
地 ???址: (略) (略) 区开发区长义街2号
法定代表人:张宝春
我局于2024年1月11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的餐具消毒生产线的一台0.35MW生物质锅炉已配套建设的水除尘处理设施,该建设项目未经“三同时”验收工作,于2023年2月擅自投入生产使用。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单位经营者张宝春的身份;
2.2024年1月1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该单位已经进行生产,并使用生物质锅炉的情况;
3.2024年1月1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生物质锅炉的情况;
4.2024年1月11日现场照片证据5张,证明该单位已经进行生产,并且使用生物质锅炉的情况。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4月10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庆环罚告字〔2024〕10号),于2024年4月11日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庆环罚告字〔2024〕10号)告知你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举行听证的权力,你未在法定期限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根据环保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和会议纪要,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万*仟元整(¥*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根据缴款编码,将罚款缴纳至黑龙江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龙 (略) 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1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要求及注意事项
一、制作要求
(一)文头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机关名称和相应文号。
(二)有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三)陈述案件事实部分,应载明查明的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构成要件、危害后果等内容;对违法行为定性时,要指出其所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并准确完整引用到条、款、项、目的具体规定。
(四)实施行政处罚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名称要用全称,并准确引用到条、款、项、目,以及行政处罚的种类、数额或者期限。
(五)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采集和使用的证据应合法、有效。常见的证据主要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现场照片、销售单据、抽样检验结论等书证物证。
(七)应准确告知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以及受理机关的具体名称和期限。
(八)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落款、日期和印章。
(九)行政处罚决定书应有说理性内容,说明事理、情理和法理。主要包括:
1.对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因果关系和违法事实的认定过程等陈述清楚;
2.阐述证据形式和证据所要证明的内容;
3.适用法律依据时应当完整地引用定性依据和处罚依据;
4.对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证据或听证的过程、结论和行政机关是否采纳意见的理由、依据,应当详细阐述,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或听证的也应予以说明;
5.作出从重、从轻、减轻或其他有裁量幅度的行政处罚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法定理由和依据。
二、注意事项
(一)事实和证据部分,填写时必须以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即违法主体、客体、主客观方面为指导,抓住案件发生时间、地点、人物、手段、经过和结果等事实要素,阐明整个违法事实情况。
(二)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撤销。
(三)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应在法定期限内以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并提取送达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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