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局2024年4月29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年产电机100万台、硅胶件500万只项目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局2024年4月29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年产电机100万台、硅胶件500万只项目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年产电机*台、硅胶件*只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示时间:2024年4月29日—2024年5月8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年产电机*台、硅胶件*只项目
二、建设地点:泉州台商投资区东 (略) 1031号
三、建设单位:福建省 (略)
四、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单位: (略) (略)
五、项目概况:项目位于东 (略) 1031号,租赁泉州亿达 (略) 闲置厂房,全厂职工30人(均不住宿),年工作日300天,日工作8小时,年产电机*台、硅胶件*只。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水环境: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生活污水经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表1的B等级排放标准后, (略) (略) ,汇入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
2、大气环境:本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主要为炼胶、烘烤过程中会产生有机废气、恶臭(以硫化氢计);浸漆、烘干过程中会产生有机废气。
浸漆、烘干废气采用集气装置收集,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根25m排气筒(DA001)排放,有机废气有组织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1涉涂装工序的其他行业标准;炼胶、烘烤产生的废气通过集气罩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根25m排气筒(DA002)排放,有组织有机废气排放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标准、有组织恶臭(以硫化氢计)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标准。
厂界无组织废气(非*烷总烃)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4标准,无组织恶臭(以硫化氢计)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标准。非*烷总烃厂区内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执行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3标准,非*烷总烃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表A.1厂区内无组织排放限值。
3、噪声环境:项目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
4、固体废物:项目固废活性炭、废机油等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相关要求收集、贮存,并委托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转运过程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强化危险废物运输过程的环保措施;一般固废为残次品、边角料、废漆包线;危废仓库建设应满足“四防”(防风、防雨、防晒、防渗漏)要求;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七、公众参与情况:无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无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0595-*
地址:泉州台商投资区行政服务中心二楼亲清家园
邮编:*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年产电机*台、硅胶件*只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示时间:2024年4月29日—2024年5月8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年产电机*台、硅胶件*只项目
二、建设地点:泉州台商投资区东 (略) 1031号
三、建设单位:福建省 (略)
四、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单位: (略) (略)
五、项目概况:项目位于东 (略) 1031号,租赁泉州亿达 (略) 闲置厂房,全厂职工30人(均不住宿),年工作日300天,日工作8小时,年产电机*台、硅胶件*只。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水环境: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生活污水经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表1的B等级排放标准后, (略) (略) ,汇入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
2、大气环境:本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主要为炼胶、烘烤过程中会产生有机废气、恶臭(以硫化氢计);浸漆、烘干过程中会产生有机废气。
浸漆、烘干废气采用集气装置收集,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根25m排气筒(DA001)排放,有机废气有组织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1涉涂装工序的其他行业标准;炼胶、烘烤产生的废气通过集气罩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根25m排气筒(DA002)排放,有组织有机废气排放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标准、有组织恶臭(以硫化氢计)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标准。
厂界无组织废气(非*烷总烃)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4标准,无组织恶臭(以硫化氢计)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标准。非*烷总烃厂区内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执行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3标准,非*烷总烃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表A.1厂区内无组织排放限值。
3、噪声环境:项目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
4、固体废物:项目固废活性炭、废机油等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相关要求收集、贮存,并委托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转运过程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强化危险废物运输过程的环保措施;一般固废为残次品、边角料、废漆包线;危废仓库建设应满足“四防”(防风、防雨、防晒、防渗漏)要求;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七、公众参与情况:无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无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0595-*
地址:泉州台商投资区行政服务中心二楼亲清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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