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四川省夹江县金牛河吴场镇余扁段防洪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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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四川省夹江县金牛河吴场镇余扁段防洪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夹江县水利建设中心:

你单位报送的《 (略) 夹江县金牛河吴场镇余扁段防洪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从生态环境角度对该项目建设提出审批意见如下:

一、《报告表》表明:项目建设 (略) 夹江县吴场镇金柏林社区,总投资1799万元,环保投资62.4万元。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综合治理河道长3000.0m,新建堤防1569.0m,加固堤防480.0m,河道疏浚900.0m,新建穿堤涵管4处,下河梯步4处。

项目已取得夹江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 (略) 夹江县金牛河吴场镇余扁段防洪治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夹发改项目〔2023〕60号)。项 (略) 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通知》(乐府发〔2021〕7号)文件要求。

建设单位在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建设内容开展建设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全部落实、正常运行的前提下,项目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有效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你单位必须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本审批意见要求。

二、项目建设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保措施及环保投资,确保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报告表》的要求,不得擅自闲置或拆除。

(二)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施工期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对工程占地进行严格管理,不准擅自扩大占地;避免增加临时占地;加强对施工人员的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保护野生动物常识的宣传;合理布置弃土的位置、范围;禁止将垃圾及施工产生的废水(如混凝土施工废水)直接排入水体;有害的施工材料远离水体堆放;在实施与河道水体直接接触的工程时采取围堰施工,合理地安排施工季节和施工强度。对剥离的表土设置土袋挡墙,采用防雨布对松散堆积体进行遮盖并采用块石压脚;道路施工区为防止雨水对便道的冲刷,在施工便道两侧修建临时排水沟,将路面雨水导入自然沟道;临时堆料场区为防止雨水的冲刷,在临时堆料场四周修建临时排水沟,在排水沟出口处选择地势平缓的区域设置1个小型沉沙凼,将雨水导入自然沟道。合理规划设计,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加强施工管理与监理,优化施工设计,尽量减少施工占地及施工活动对动物栖息地的破坏。车辆进出口和临时混凝土拌和站要设置沉淀池,生活污水经当地居民化粪池收集处理后用于施肥;禁止将施工物资随意堆放,禁止将废弃渣倾倒入河道内;采取围堰施工,合理安排施工季节和施工强度。项目所在地周围大气环境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的二级标准;最终受纳水体水质(金牛河)执行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Ⅲ类标准;声环境执行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2类标准;生态环境以不减少区域内濒危珍稀动植物和不破坏当地生态系统完整性为标准。

(三)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施工期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机械的保养维护,提高机械的正常使用率;加强机械、车辆的维修保养,禁止施工机械超负荷工作,减少烟度和颗粒物排放;禁止使用废气排放超标的车辆。采取洒水抑尘、设置围挡、限制车速、保持施工场地路面清洁、避免大风天气作业、重污染天气禁止施工等,转运车辆必须符合准运要求,经相关部门检查合格,且蓬盖开合有效、无破损。施工工区设置围挡,拌和站洒水降尘,降低粉尘污染;拌和料输送必须全密闭,骨料堆放场除车辆进出口外全密闭,车辆进出口和卸料区配置喷淋设施降尘或负压收尘等装置;对拌和站的料场采取遮盖措施,避免起风造成扬尘污染。在临时堆场周围建设围栏,淤泥采用罐车密闭运输,淤泥堆放过程中喷洒除臭剂。施工期废气排放执行《 (略) 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51/2682-2020)中规定的各施工阶段的废气限值标准。建设单位在施工建设中应严格按照《 (略) 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略) 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略) 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预案》、《 (略) 打赢蓝天保卫战等九个实施方案》等一系列扬尘防治管理规定进行施工建设,强化污染治理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遵其规定执行。

(四)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施工期废水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安排好河道清淤施工时间,选择合理的施工设备和施工方法,加强对施工作业管理,施工开挖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及时清运,以免进入水体,设置围堰和防污屏,禁止将含油废水、固废排入河道;生活污水经当地居民化粪池收集处理后用于施肥;混凝土拌和站冲洗废水沉淀后循环使用,禁止外排进入水体,车辆冲洗废水、机械冲洗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循环使用施工现场应加强管理,做好机械的日常维修保养,杜绝跑冒滴漏现象产生,禁止外排进入水体,在雨天对各类机械进行遮盖;各堤段通过布置排水沟、集水井和泵站强排基坑天然降水与两侧坡面汇水。

(五)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施工期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安排工期,并采取必要的降噪防噪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应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禁止夜间段22:00至早6:00的施工运输及高噪声机械设备施工,合理安排运输时间,施工生产区设置围挡,高噪声设备设置远离居民一侧。施工期执行国家《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

(六)加强营运期各类固体废弃物收集、暂存、转运、处置及综合利用管理,建立台账。《报告表》显示,土石方暂存于临时堆料场内,综合利用,后期回填于本项目堤后低洼处;清淤料中的漂卵砂砾石层用于护脚大卵砾石料、石笼、埋石砼,砂卵石用于工程砂卵石回填和堤后回填用;建筑垃圾可回收的由施工单位回收利用,其他废弃的砖块、混凝土、灰渣及边 (略) 政指定建筑垃圾堆场;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由当地环卫处理;沉淀池中的底泥清掏至临时堆土区自然晾干,晾干后用于堤后回填。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

(七)落实和优化《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建立健全环保规章制度,加强环保设施的维护与管理,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有效防范环境风险,杜绝污染事故。

三、项目不涉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四、本批复仅代表生态环境意见,项目开工前应依法取得其他相关行政许可手续方可开工建设。

五、建设项目竣工后,你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规定标准、程序、时限,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确保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你单位应切实履行环保设施安全主体责任,强化风险意识,建立健全各项环保设施的操作规程和风险识别与防范措施,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六、该《报告表》经批准后,如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评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本《报告表》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开工建设的,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请县水务局、吴场镇人民政府、 (略) 夹江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略) 夹江生态环境监测站按照生态环境保护属地管理和网格化监管原则,做好项目的生态环境管理工作。

(略) 生态环境局

**日

抄送:县水务局、吴场镇人民政府、 (略) 夹江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略) 夹江生态环境监测站

夹江县水利建设中心:

你单位报送的《 (略) 夹江县金牛河吴场镇余扁段防洪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从生态环境角度对该项目建设提出审批意见如下:

一、《报告表》表明:项目建设 (略) 夹江县吴场镇金柏林社区,总投资1799万元,环保投资62.4万元。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综合治理河道长3000.0m,新建堤防1569.0m,加固堤防480.0m,河道疏浚900.0m,新建穿堤涵管4处,下河梯步4处。

项目已取得夹江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 (略) 夹江县金牛河吴场镇余扁段防洪治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夹发改项目〔2023〕60号)。项 (略) 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通知》(乐府发〔2021〕7号)文件要求。

建设单位在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建设内容开展建设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全部落实、正常运行的前提下,项目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有效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你单位必须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本审批意见要求。

二、项目建设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保措施及环保投资,确保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报告表》的要求,不得擅自闲置或拆除。

(二)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施工期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对工程占地进行严格管理,不准擅自扩大占地;避免增加临时占地;加强对施工人员的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保护野生动物常识的宣传;合理布置弃土的位置、范围;禁止将垃圾及施工产生的废水(如混凝土施工废水)直接排入水体;有害的施工材料远离水体堆放;在实施与河道水体直接接触的工程时采取围堰施工,合理地安排施工季节和施工强度。对剥离的表土设置土袋挡墙,采用防雨布对松散堆积体进行遮盖并采用块石压脚;道路施工区为防止雨水对便道的冲刷,在施工便道两侧修建临时排水沟,将路面雨水导入自然沟道;临时堆料场区为防止雨水的冲刷,在临时堆料场四周修建临时排水沟,在排水沟出口处选择地势平缓的区域设置1个小型沉沙凼,将雨水导入自然沟道。合理规划设计,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加强施工管理与监理,优化施工设计,尽量减少施工占地及施工活动对动物栖息地的破坏。车辆进出口和临时混凝土拌和站要设置沉淀池,生活污水经当地居民化粪池收集处理后用于施肥;禁止将施工物资随意堆放,禁止将废弃渣倾倒入河道内;采取围堰施工,合理安排施工季节和施工强度。项目所在地周围大气环境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的二级标准;最终受纳水体水质(金牛河)执行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Ⅲ类标准;声环境执行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2类标准;生态环境以不减少区域内濒危珍稀动植物和不破坏当地生态系统完整性为标准。

(三)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施工期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机械的保养维护,提高机械的正常使用率;加强机械、车辆的维修保养,禁止施工机械超负荷工作,减少烟度和颗粒物排放;禁止使用废气排放超标的车辆。采取洒水抑尘、设置围挡、限制车速、保持施工场地路面清洁、避免大风天气作业、重污染天气禁止施工等,转运车辆必须符合准运要求,经相关部门检查合格,且蓬盖开合有效、无破损。施工工区设置围挡,拌和站洒水降尘,降低粉尘污染;拌和料输送必须全密闭,骨料堆放场除车辆进出口外全密闭,车辆进出口和卸料区配置喷淋设施降尘或负压收尘等装置;对拌和站的料场采取遮盖措施,避免起风造成扬尘污染。在临时堆场周围建设围栏,淤泥采用罐车密闭运输,淤泥堆放过程中喷洒除臭剂。施工期废气排放执行《 (略) 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51/2682-2020)中规定的各施工阶段的废气限值标准。建设单位在施工建设中应严格按照《 (略) 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略) 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略) 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预案》、《 (略) 打赢蓝天保卫战等九个实施方案》等一系列扬尘防治管理规定进行施工建设,强化污染治理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遵其规定执行。

(四)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施工期废水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安排好河道清淤施工时间,选择合理的施工设备和施工方法,加强对施工作业管理,施工开挖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及时清运,以免进入水体,设置围堰和防污屏,禁止将含油废水、固废排入河道;生活污水经当地居民化粪池收集处理后用于施肥;混凝土拌和站冲洗废水沉淀后循环使用,禁止外排进入水体,车辆冲洗废水、机械冲洗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循环使用施工现场应加强管理,做好机械的日常维修保养,杜绝跑冒滴漏现象产生,禁止外排进入水体,在雨天对各类机械进行遮盖;各堤段通过布置排水沟、集水井和泵站强排基坑天然降水与两侧坡面汇水。

(五)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施工期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安排工期,并采取必要的降噪防噪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应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禁止夜间段22:00至早6:00的施工运输及高噪声机械设备施工,合理安排运输时间,施工生产区设置围挡,高噪声设备设置远离居民一侧。施工期执行国家《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

(六)加强营运期各类固体废弃物收集、暂存、转运、处置及综合利用管理,建立台账。《报告表》显示,土石方暂存于临时堆料场内,综合利用,后期回填于本项目堤后低洼处;清淤料中的漂卵砂砾石层用于护脚大卵砾石料、石笼、埋石砼,砂卵石用于工程砂卵石回填和堤后回填用;建筑垃圾可回收的由施工单位回收利用,其他废弃的砖块、混凝土、灰渣及边 (略) 政指定建筑垃圾堆场;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由当地环卫处理;沉淀池中的底泥清掏至临时堆土区自然晾干,晾干后用于堤后回填。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

(七)落实和优化《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建立健全环保规章制度,加强环保设施的维护与管理,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有效防范环境风险,杜绝污染事故。

三、项目不涉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四、本批复仅代表生态环境意见,项目开工前应依法取得其他相关行政许可手续方可开工建设。

五、建设项目竣工后,你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规定标准、程序、时限,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确保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你单位应切实履行环保设施安全主体责任,强化风险意识,建立健全各项环保设施的操作规程和风险识别与防范措施,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六、该《报告表》经批准后,如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评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本《报告表》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开工建设的,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请县水务局、吴场镇人民政府、 (略) 夹江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略) 夹江生态环境监测站按照生态环境保护属地管理和网格化监管原则,做好项目的生态环境管理工作。

(略) 生态环境局

**日

抄送:县水务局、吴场镇人民政府、 (略) 夹江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略) 夹江生态环境监测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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