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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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修订背景

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关于调整我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9〕175号)已于2024年4月9日到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结合全省特种设备实际情况制定了《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重要意义

《通知》的出台,是加强我省特种设备收费管理,规范收费标准管理行为,提高收费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

三、主要内容

《通知》明确了全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收费范围、收费依据、公示制度及执行期限。其中收费项目按照《特种设备目录(2014年版)》进行了规范,取消“ (略) ”、“旋臂式起重机”、“各型电动葫芦”、“各型叉车”、“其他轻小型起重设备”、“超大型起重机械”、“电池车类”、“病床电梯”8项收费项目;增加“滑道类”、“无动力游乐设施”“液压驱动电梯”、“防爆电梯”、“消防员电梯”、“相控阵检测”、“数字射线检测”、“电梯定期检验复检”8项收费项目;规范“双梁桥、门式起重机”“电动单梁起重机”“铁路起重机”“观光车类”“乘客及载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7项收费项目。

四、配套及监管措施

(一)明确收费单位性质。指按照事业单位性质管理的检验检测机构。

(二)明确检验检测性质。指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

(三)明确收费开票和缴库形式。收入全额缴入同级财政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收费单位应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四)严格规范收费单位的收费行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检验机构大厅或 (略) 站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收费范围和收费依据,并应按国家规定的检验规程和安全技术规范实施检验检测,严格按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缩短检验周期、减少检验项目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以及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一、修订背景

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关于调整我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9〕175号)已于2024年4月9日到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结合全省特种设备实际情况制定了《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重要意义

《通知》的出台,是加强我省特种设备收费管理,规范收费标准管理行为,提高收费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

三、主要内容

《通知》明确了全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收费范围、收费依据、公示制度及执行期限。其中收费项目按照《特种设备目录(2014年版)》进行了规范,取消“ (略) ”、“旋臂式起重机”、“各型电动葫芦”、“各型叉车”、“其他轻小型起重设备”、“超大型起重机械”、“电池车类”、“病床电梯”8项收费项目;增加“滑道类”、“无动力游乐设施”“液压驱动电梯”、“防爆电梯”、“消防员电梯”、“相控阵检测”、“数字射线检测”、“电梯定期检验复检”8项收费项目;规范“双梁桥、门式起重机”“电动单梁起重机”“铁路起重机”“观光车类”“乘客及载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7项收费项目。

四、配套及监管措施

(一)明确收费单位性质。指按照事业单位性质管理的检验检测机构。

(二)明确检验检测性质。指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

(三)明确收费开票和缴库形式。收入全额缴入同级财政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收费单位应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四)严格规范收费单位的收费行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检验机构大厅或 (略) 站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收费范围和收费依据,并应按国家规定的检验规程和安全技术规范实施检验检测,严格按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缩短检验周期、减少检验项目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以及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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