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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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略) 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宜环(桐)罚〔2024〕10号

(略)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点击查看>>*HXW7W,法定代表人陈*鹏,地址 (略) (略) 金神金鹿村。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2024年1月8日, (略) 进行执法检查, (略) 的在线监测数据,发现你公司2023年12月19日2时、4时、6时至12月20日0时烟尘折算值均超标,日均值为25.4263mg/m3(限值为20mg/m3),超标0.27倍。超标期间烟尘实测值在6.5-11.9mg/m3之间波动,氧含量在19.9%-20.1%之间波动。超标期间企业正常生产,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无异常。现场进行零点量程校验,量程0-30mg/m3,零点校验结果为0mg/m3,零点漂移0%,量程校验结果为29.9mg/m3,量程漂移-0.33%,氧零点校验,校验结果为0.4%,零点漂移1.6%,量程校验,标气浓度21%,校验结果为20.8%,误差-0.8%,均符合规范要求。你公司2023年12月19日2时、4时、6时至12月20日0时烟尘排放涉嫌真实超标。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2.2024年1月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 (略) (略) 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问题;
3.2023年12月22日省厅第四方运维监管单位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据4张,证明2023 (略) 颗粒物日均值超标及CEMS设备正常的事实;
4.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刘年所、章之愚有执法资格;
5.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 (略) 2023年12月19日小时均值数据;
6.该公司环评批复、验收批复、排污许可证复印件节选;
7. 2023 (略) 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规定。

我局于2024年4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宜环(桐)罚告〔2024〕6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中"表14通用裁量表",裁量起点Y=(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10/100×100%=10%,裁量百分值总和为0%,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1-10%)]×*=*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元人民币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 (略) 安庆东湖支行 户名: (略) 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服务中心 账号:*0187)。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 (略) 迎 (略) 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 (略) (略)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22日

(略) 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宜环(桐)罚〔2024〕10号

(略)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点击查看>>*HXW7W,法定代表人陈*鹏,地址 (略) (略) 金神金鹿村。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2024年1月8日, (略) 进行执法检查, (略) 的在线监测数据,发现你公司2023年12月19日2时、4时、6时至12月20日0时烟尘折算值均超标,日均值为25.4263mg/m3(限值为20mg/m3),超标0.27倍。超标期间烟尘实测值在6.5-11.9mg/m3之间波动,氧含量在19.9%-20.1%之间波动。超标期间企业正常生产,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无异常。现场进行零点量程校验,量程0-30mg/m3,零点校验结果为0mg/m3,零点漂移0%,量程校验结果为29.9mg/m3,量程漂移-0.33%,氧零点校验,校验结果为0.4%,零点漂移1.6%,量程校验,标气浓度21%,校验结果为20.8%,误差-0.8%,均符合规范要求。你公司2023年12月19日2时、4时、6时至12月20日0时烟尘排放涉嫌真实超标。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2.2024年1月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 (略) (略) 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问题;
3.2023年12月22日省厅第四方运维监管单位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据4张,证明2023 (略) 颗粒物日均值超标及CEMS设备正常的事实;
4.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刘年所、章之愚有执法资格;
5.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 (略) 2023年12月19日小时均值数据;
6.该公司环评批复、验收批复、排污许可证复印件节选;
7. 2023 (略) 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规定。

我局于2024年4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宜环(桐)罚告〔2024〕6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中"表14通用裁量表",裁量起点Y=(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10/100×100%=10%,裁量百分值总和为0%,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1-10%)]×*=*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元人民币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 (略) 安庆东湖支行 户名: (略) 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服务中心 账号:*0187)。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 (略) 迎 (略) 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 (略) (略)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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