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南明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路面新型材料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公告
关于河南明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路面新型材料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公告
关于河南 (略) 路面新型材料
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宜环审〔2024〕22号
河南 (略) :
你公司委托环保管家(洛阳) (略) 编制的《河南 (略) 路面新型材料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该项目《报告表》结论及专家技术评审意见,结合我县环境功能区特点,原则批准该项目《报告表》,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及污染防治设施进行建设。
二、该项目位于宜阳县锦屏镇崔村,属于扩建,总投资*元,环保投资*元,建设内容为:扩建1条年产*吨沥青拌合料生产线及配套的环保设施。本项目建成后可新增年 (略) 面新型材料生产能力,现有工程年产*吨沥青拌合料、年产*吨水稳混合料生产能力不变。
三、该项目在建设期、运营期须按照《报告表》要求全面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以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1、加强施工期管理。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建筑扬尘防控措施及《宜阳县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宜阳县2023年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实施方案的通知》(宜环攻坚办〔2023〕13号)的各项环境管理要求,最大限度减轻施工扬尘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加强施工期噪声管控,场界噪声应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要求。
2、落实废水治理措施。生活污水依托厂区现有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掏,不外排;车辆冲洗废水依托厂区现有车辆冲洗设备及沉淀池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脱硫废水经脱硫塔自带的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年产*吨水稳混合料项目生产,循环使用不外排。
3、落实废气治理措施。矿粉筒仓废气采用负压收集,经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5)达标排放;冷料仓及骨料上料废气采用仓顶及转接处设置集气罩、输送带全封闭等收集措施统一收集,经管道输送至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6)达标排放。颗粒物的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二级标准要求,并同时满足《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中“十二、商砼(沥青)搅拌站-A级企业”排放限值要求。
沥青储罐呼吸口、搅拌缸出料口和成品装车产生的废气统一收集,经“电捕焦油器”预处理后进入烘干筒燃烧器燃烧;烘干工序燃烧器安装低氮燃烧器,烘干、筛分废气经“蜗壳除尘器+覆膜袋式除尘器+脱硫塔(一级碱喷淋)”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2)达标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20)表 1标准要求;沥青烟、苯并[a]芘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 2 二级标准要求;非*烷总烃的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应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附件1“其他行业 有机废气排放口”排放限值要求; PM、NMHC和沥青烟应同时满足《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中“十二、商砼(沥青)搅拌站-A级企业有组织排放浓度排放限值要求、
导热油炉安装低氮燃烧器,天然气燃烧废气经1根15m高排气筒(DA007)达标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089-2021)表1限制要求。
项目应全面落实“密闭装卸、密闭生产、密闭传输、密闭储存”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厂界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二级标准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A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并同时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排放限值要求。
4、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主要噪声源为搅拌机、风机等机械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应按环评要求,将生产设备置于封闭车间内,采取距离衰减、基础减震、厂房隔声等措施降低噪声排放,西、北厂界边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4类标准要求,东、南厂界边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要求。声环境保护目标北侧、西侧崔村散户居民点,噪声叠加值应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1类标准要求。
5、做好固体废物处置工作。不合格骨料储石料场集中堆存,定期交由供应商回收破碎后重新利用;除尘器卸灰口与管道密闭连接,卸灰经管道送回本项目生产线回用于生产;沉淀池污泥定期清理回用于年产*吨水稳混合料项目生产使用;废焦油、废导热油属于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规定在厂区内设置危险固废暂存间(设置明显标志)分类收集暂存,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职工生活垃圾收集后清运至生活垃圾中转站。
四、严格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相关要求,并于项目建成投运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
五、如果今后国家、省、市及我县颁布新的政策标准,届时你单位应按照新颁布的政策标准执行。
六、项目建设期间必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企业自主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七、 (略) 生态环境局宜阳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本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进行现场监察,监督项目环保“三同时”的落实。
2024年4月28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宜阳 (略) 6号宜阳县环境保护局
邮编:*
联系电话:0379-* 传 真:0379-*
关于河南 (略) 路面新型材料
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宜环审〔2024〕22号
河南 (略) :
你公司委托环保管家(洛阳) (略) 编制的《河南 (略) 路面新型材料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该项目《报告表》结论及专家技术评审意见,结合我县环境功能区特点,原则批准该项目《报告表》,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及污染防治设施进行建设。
二、该项目位于宜阳县锦屏镇崔村,属于扩建,总投资*元,环保投资*元,建设内容为:扩建1条年产*吨沥青拌合料生产线及配套的环保设施。本项目建成后可新增年 (略) 面新型材料生产能力,现有工程年产*吨沥青拌合料、年产*吨水稳混合料生产能力不变。
三、该项目在建设期、运营期须按照《报告表》要求全面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以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1、加强施工期管理。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建筑扬尘防控措施及《宜阳县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宜阳县2023年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实施方案的通知》(宜环攻坚办〔2023〕13号)的各项环境管理要求,最大限度减轻施工扬尘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加强施工期噪声管控,场界噪声应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要求。
2、落实废水治理措施。生活污水依托厂区现有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掏,不外排;车辆冲洗废水依托厂区现有车辆冲洗设备及沉淀池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脱硫废水经脱硫塔自带的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年产*吨水稳混合料项目生产,循环使用不外排。
3、落实废气治理措施。矿粉筒仓废气采用负压收集,经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5)达标排放;冷料仓及骨料上料废气采用仓顶及转接处设置集气罩、输送带全封闭等收集措施统一收集,经管道输送至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6)达标排放。颗粒物的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二级标准要求,并同时满足《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中“十二、商砼(沥青)搅拌站-A级企业”排放限值要求。
沥青储罐呼吸口、搅拌缸出料口和成品装车产生的废气统一收集,经“电捕焦油器”预处理后进入烘干筒燃烧器燃烧;烘干工序燃烧器安装低氮燃烧器,烘干、筛分废气经“蜗壳除尘器+覆膜袋式除尘器+脱硫塔(一级碱喷淋)”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2)达标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20)表 1标准要求;沥青烟、苯并[a]芘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 2 二级标准要求;非*烷总烃的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应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附件1“其他行业 有机废气排放口”排放限值要求; PM、NMHC和沥青烟应同时满足《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中“十二、商砼(沥青)搅拌站-A级企业有组织排放浓度排放限值要求、
导热油炉安装低氮燃烧器,天然气燃烧废气经1根15m高排气筒(DA007)达标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089-2021)表1限制要求。
项目应全面落实“密闭装卸、密闭生产、密闭传输、密闭储存”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厂界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二级标准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A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并同时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排放限值要求。
4、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主要噪声源为搅拌机、风机等机械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应按环评要求,将生产设备置于封闭车间内,采取距离衰减、基础减震、厂房隔声等措施降低噪声排放,西、北厂界边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4类标准要求,东、南厂界边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要求。声环境保护目标北侧、西侧崔村散户居民点,噪声叠加值应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1类标准要求。
5、做好固体废物处置工作。不合格骨料储石料场集中堆存,定期交由供应商回收破碎后重新利用;除尘器卸灰口与管道密闭连接,卸灰经管道送回本项目生产线回用于生产;沉淀池污泥定期清理回用于年产*吨水稳混合料项目生产使用;废焦油、废导热油属于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规定在厂区内设置危险固废暂存间(设置明显标志)分类收集暂存,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职工生活垃圾收集后清运至生活垃圾中转站。
四、严格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相关要求,并于项目建成投运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
五、如果今后国家、省、市及我县颁布新的政策标准,届时你单位应按照新颁布的政策标准执行。
六、项目建设期间必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企业自主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七、 (略) 生态环境局宜阳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本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进行现场监察,监督项目环保“三同时”的落实。
2024年4月28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宜阳 (略) 6号宜阳县环境保护局
邮编:*
联系电话:0379-* 传 真:0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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