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备案决定书川市监撤冒字〔2024〕1号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备案决定书川市监撤冒字〔2024〕1号
名称:四川新能 (略)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唐才华
住所: (略) 浆洗街96号1幢1单元202室
登记机关: (略) 场监督管理局(原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2023年11月21日,胡文静(居民身份证号码:*465)向我局反映其身份被当事 (略) 场主体登记(备案)。按照《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我局予以受理。
经查,当事人于2010年9月10已被原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当事人于2000年6月2日取得原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登记行政许可时,向行政许可机关提交含有“胡文静”身份信息(居民身份证号码:*465)及“胡文静”签名的虚假证明文件,取得公司设立登记;胡文静本人对当事人的登记行为不知情、不追认,未签署及追认相关登记材料。调查机构通过现场检查及邮政快递方式查找当事人及相关人员均无法联系,我局于2024年1月4日至2024年2月18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当事人涉嫌冒用他人身份登记信息向社会公示,在45日公示 (略) 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对撤销登记(备案)提出异议。根据《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相关规定和《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及第五十八条之规定。
我局作出如下决定:撤销2000年6月2日原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许可(备案)的四川新能 (略) 设立登记(备案)事项中胡文静的登记的事项。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四川省人民政 (略) 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 (略) 成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略) 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29日
名称:四川新能 (略)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唐才华
住所: (略) 浆洗街96号1幢1单元202室
登记机关: (略) 场监督管理局(原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2023年11月21日,胡文静(居民身份证号码:*465)向我局反映其身份被当事 (略) 场主体登记(备案)。按照《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我局予以受理。
经查,当事人于2010年9月10已被原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当事人于2000年6月2日取得原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登记行政许可时,向行政许可机关提交含有“胡文静”身份信息(居民身份证号码:*465)及“胡文静”签名的虚假证明文件,取得公司设立登记;胡文静本人对当事人的登记行为不知情、不追认,未签署及追认相关登记材料。调查机构通过现场检查及邮政快递方式查找当事人及相关人员均无法联系,我局于2024年1月4日至2024年2月18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当事人涉嫌冒用他人身份登记信息向社会公示,在45日公示 (略) 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对撤销登记(备案)提出异议。根据《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相关规定和《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及第五十八条之规定。
我局作出如下决定:撤销2000年6月2日原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许可(备案)的四川新能 (略) 设立登记(备案)事项中胡文静的登记的事项。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四川省人民政 (略) 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 (略) 成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略) 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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