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湖新区2024年核查处置公示情况表第一季度第一批
南湖新区2024年核查处置公示情况表第一季度第一批
序号 | 报告编号 | 不合格企业名称 | 不合格产品名称 | 不合格项目 | 核查处置情况 |
1 | DBJ*75ZX | 岳阳南 (略) | 小米椒 | 噻虫胺 | (略) 2024年食品安全抽检计划,2024年1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小米椒”进行了日常监督检查抽样。该小米椒经 (略) 检验,噻虫胺,mg/kg,标准指标为≤0.05mg/kg,实测值为0.10mg/kg,该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略) 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责令当事人将不合格产品下架封存。鉴于当事人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索证索票齐全,并及时停止售卖,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
2 | DBJ*14ZX | 南湖新区鲜 (略) | 香蕉 | 吡虫啉 | (略) 2024年食品安全抽检计划,2024年1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香蕉”进行了日常监督检查抽样。该香蕉经 (略) 检验,吡虫啉,mg/kg,标准指标为≤0.05mg/kg,实测值为0.113mg/kg,该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整改,及时实施食品召回措施,涉案食用农产品销售金额不足200元,能够说明供货者,未造成危害后果且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依据《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参照《 (略) 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十条、《 (略) 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减轻处罚清单》第六条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5元; 2、罚款人民币 3000元; 以上罚没共计3045元,上缴国库。 |
3 | DBJ*99ZX | 南湖新区金兰面馆 | 白碗(自行消毒) | 大肠菌群 | (略) 2024年食品安全抽检计划,2024年1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的“白碗(自行消毒)”进行了日常监督检查抽样。该白碗经 (略) 检验,大肠菌群,/50cm2,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实测值为检出,该项目不符合GB *-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略) 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对商家责令整改,给与警告的行政处罚。 |
4 | DBJ*98ZX | 南湖新区金兰面馆 | 青碗(自行消毒) | 大肠菌群 | (略) 2024年食品安全抽检计划,2024年1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的“青碗(自行消毒)”进行了日常监督检查抽样。该青碗经 (略) 检验,大肠菌群,/50cm2,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实测值为检出,该项目不符合GB *-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略) 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对商家责令整改,给与警告的行政处罚。 |
5 | DBJ*70ZX | 南湖 (略) 网鲜餐厅 | 碗(自行消毒) | 大肠菌群 | (略) 2024年食品安全抽检计划,2024年1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的“碗(自行消毒)”进行了日常监督检查抽样。该碗经 (略) 检验,大肠菌群,/50cm2,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实测值为检出,该项目不符合GB *-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略) 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对商家责令整改,给与警告的行政处罚。 |
6 | DBJ*43ZX | 南湖新 (略) | 本地青辣椒 | 噻虫胺 | (略) 2024年食品安全抽检计划,2024年1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本地青辣椒”、“香蕉”进行了日常监督检查抽样。该本地青辣椒经 (略) 检验,噻虫胺,mg/kg,标准指标为≤0.05mg/kg,实测值为0.077mg/kg,该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该香蕉经 (略) 检验,吡虫啉,mg/kg,标准指标为≤0.05mg/kg,实测值为0.232mg/kg,该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鉴于当事人案发 后积极整改,及时实施食品召回措施,能够说明供货者,未 造成危害后果且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依据《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参照《 (略) 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十条、《 (略) 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减轻处罚清单》第六条,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 2、罚款人民币 8000 元。 以上两项罚没共计*,上缴国库。 |
7 | DBJ*44ZX | 南湖新 (略) | 香蕉 | 吡虫啉 | |
8 | XBJ*59ZX | 南湖新区 (略) | 多乐香蕉 | 噻虫胺 | (略) 2024年食品安全抽检计划,2024年1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多乐香蕉”进行了日常监督检查抽样。该多乐香蕉经 (略) 检验,噻虫胺,mg/kg,标准指标为≤0.02mg/kg,实测值为0.12mg/kg,该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略) 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整改,及时实施食品召回措施,涉案食用农产品销售金额不足200元,能够说明供货者,未造成危害后果且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依据《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参照《 (略) 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十条、《 (略) 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减轻处罚清单》第六条,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 2、罚款人民币 3000元。 以上罚没共计*,上缴国库。 |
9 | XBJ*06ZX | (略) 南湖新区郭镇小学 | 螺丝椒 | 噻虫胺 | (略) 2024年食品安全抽检计划,2024年1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螺丝椒”进行了日常监督检查抽样。该螺丝椒经 (略) 检验,噻虫胺,mg/kg,标准指标为≤0.05mg/kg,实测值为0.18mg/kg,该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略) 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鉴于当事人为初次违法,案发后当事人高度重视,立即采取风险防控措施,停止使用相关进货商的产品,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涉案食用农产品金额不足100元,能够说明供货者并能够提供进货凭证,涉案产品也未使用,未造成危害后果且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参照《 (略) 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十条、《 (略) 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减轻处罚清单》第六条,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元,上缴国库。 |
序号 | 报告编号 | 不合格企业名称 | 不合格产品名称 | 不合格项目 | 核查处置情况 |
1 | DBJ*75ZX | 岳阳南 (略) | 小米椒 | 噻虫胺 | (略) 2024年食品安全抽检计划,2024年1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小米椒”进行了日常监督检查抽样。该小米椒经 (略) 检验,噻虫胺,mg/kg,标准指标为≤0.05mg/kg,实测值为0.10mg/kg,该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略) 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责令当事人将不合格产品下架封存。鉴于当事人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索证索票齐全,并及时停止售卖,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
2 | DBJ*14ZX | 南湖新区鲜 (略) | 香蕉 | 吡虫啉 | (略) 2024年食品安全抽检计划,2024年1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香蕉”进行了日常监督检查抽样。该香蕉经 (略) 检验,吡虫啉,mg/kg,标准指标为≤0.05mg/kg,实测值为0.113mg/kg,该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整改,及时实施食品召回措施,涉案食用农产品销售金额不足200元,能够说明供货者,未造成危害后果且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依据《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参照《 (略) 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十条、《 (略) 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减轻处罚清单》第六条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5元; 2、罚款人民币 3000元; 以上罚没共计3045元,上缴国库。 |
3 | DBJ*99ZX | 南湖新区金兰面馆 | 白碗(自行消毒) | 大肠菌群 | (略) 2024年食品安全抽检计划,2024年1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的“白碗(自行消毒)”进行了日常监督检查抽样。该白碗经 (略) 检验,大肠菌群,/50cm2,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实测值为检出,该项目不符合GB *-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略) 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对商家责令整改,给与警告的行政处罚。 |
4 | DBJ*98ZX | 南湖新区金兰面馆 | 青碗(自行消毒) | 大肠菌群 | (略) 2024年食品安全抽检计划,2024年1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的“青碗(自行消毒)”进行了日常监督检查抽样。该青碗经 (略) 检验,大肠菌群,/50cm2,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实测值为检出,该项目不符合GB *-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略) 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对商家责令整改,给与警告的行政处罚。 |
5 | DBJ*70ZX | 南湖 (略) 网鲜餐厅 | 碗(自行消毒) | 大肠菌群 | (略) 2024年食品安全抽检计划,2024年1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的“碗(自行消毒)”进行了日常监督检查抽样。该碗经 (略) 检验,大肠菌群,/50cm2,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实测值为检出,该项目不符合GB *-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略) 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对商家责令整改,给与警告的行政处罚。 |
6 | DBJ*43ZX | 南湖新 (略) | 本地青辣椒 | 噻虫胺 | (略) 2024年食品安全抽检计划,2024年1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本地青辣椒”、“香蕉”进行了日常监督检查抽样。该本地青辣椒经 (略) 检验,噻虫胺,mg/kg,标准指标为≤0.05mg/kg,实测值为0.077mg/kg,该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该香蕉经 (略) 检验,吡虫啉,mg/kg,标准指标为≤0.05mg/kg,实测值为0.232mg/kg,该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鉴于当事人案发 后积极整改,及时实施食品召回措施,能够说明供货者,未 造成危害后果且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依据《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参照《 (略) 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十条、《 (略) 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减轻处罚清单》第六条,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 2、罚款人民币 8000 元。 以上两项罚没共计*,上缴国库。 |
7 | DBJ*44ZX | 南湖新 (略) | 香蕉 | 吡虫啉 | |
8 | XBJ*59ZX | 南湖新区 (略) | 多乐香蕉 | 噻虫胺 | (略) 2024年食品安全抽检计划,2024年1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多乐香蕉”进行了日常监督检查抽样。该多乐香蕉经 (略) 检验,噻虫胺,mg/kg,标准指标为≤0.02mg/kg,实测值为0.12mg/kg,该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略) 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整改,及时实施食品召回措施,涉案食用农产品销售金额不足200元,能够说明供货者,未造成危害后果且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依据《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参照《 (略) 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十条、《 (略) 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减轻处罚清单》第六条,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 2、罚款人民币 3000元。 以上罚没共计*,上缴国库。 |
9 | XBJ*06ZX | (略) 南湖新区郭镇小学 | 螺丝椒 | 噻虫胺 | (略) 2024年食品安全抽检计划,2024年1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螺丝椒”进行了日常监督检查抽样。该螺丝椒经 (略) 检验,噻虫胺,mg/kg,标准指标为≤0.05mg/kg,实测值为0.18mg/kg,该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略) 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鉴于当事人为初次违法,案发后当事人高度重视,立即采取风险防控措施,停止使用相关进货商的产品,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涉案食用农产品金额不足100元,能够说明供货者并能够提供进货凭证,涉案产品也未使用,未造成危害后果且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参照《 (略) 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十条、《 (略) 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减轻处罚清单》第六条,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元,上缴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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