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宁夏国有林场林区管护用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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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宁夏国有林场林区管护用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宁夏国有林场(林区)管护用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商请批复函(宁林函〔2024〕26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改善国有林场(林区)管护用房基础设施条件,增强国有林场(林区)管理保护能力,保障重要区域林草系统生态安全,根据《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2021—2035年)》《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重大工程建设规划(2021-2035年)》《国有林场(林区)管护用房建设方案(2023-2025年)》和自治区相关规划,结合国家林草局审核反馈意见和专家评审意见,原则同意宁夏国有林场(林区)管护用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代码:2310-*-64-01-*)。

二、项目实施范围 (略) 38个国有林场。

三、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管护用房11个,原址重建管护用房24个,加固改造管护用房30个,功能完善管护用房17个。

四、项目建设工期按24个月控制。

五、项目估算总投资*元,主要资金来源为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不足部分由自治区林草局统筹财政年度预算资金解决。要严格落实国家有关投资政策规定,及时落实工程建设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未下达前不得开工建设,科学合理安排工程施工进度,严禁建设“半拉子”工程,坚决不能因工程建设形成新的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六、自治区林草局负责统筹协调项目建设,并研究组建项目法人。项目开工前,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完善用地、环评、保护区准入、使用林地等手续。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项目开工后,要按照相关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严防安全生产事故,同时按照自治区统计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入统相关规定,认真组织做好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入库相关工作。

七、项目实施要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 (略) 办公厅《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禁止以技术业务用房等名义建设楼堂馆所,不得建设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场所和设施,严禁搭车建设办公用房和超标准建设业务、技术、服务用房等。

请依据本批复组织有关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报告,并由你局审查批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范、建设标准,不得超标准审批和建设,确保资金管理和项目实施依法合规,批复文件及初步设计报告抄送我委。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4年4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宁夏国有林场(林区)管护用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商请批复函(宁林函〔2024〕26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改善国有林场(林区)管护用房基础设施条件,增强国有林场(林区)管理保护能力,保障重要区域林草系统生态安全,根据《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2021—2035年)》《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重大工程建设规划(2021-2035年)》《国有林场(林区)管护用房建设方案(2023-2025年)》和自治区相关规划,结合国家林草局审核反馈意见和专家评审意见,原则同意宁夏国有林场(林区)管护用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代码:2310-*-64-01-*)。

二、项目实施范围 (略) 38个国有林场。

三、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管护用房11个,原址重建管护用房24个,加固改造管护用房30个,功能完善管护用房17个。

四、项目建设工期按24个月控制。

五、项目估算总投资*元,主要资金来源为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不足部分由自治区林草局统筹财政年度预算资金解决。要严格落实国家有关投资政策规定,及时落实工程建设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未下达前不得开工建设,科学合理安排工程施工进度,严禁建设“半拉子”工程,坚决不能因工程建设形成新的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六、自治区林草局负责统筹协调项目建设,并研究组建项目法人。项目开工前,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完善用地、环评、保护区准入、使用林地等手续。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项目开工后,要按照相关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严防安全生产事故,同时按照自治区统计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入统相关规定,认真组织做好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入库相关工作。

七、项目实施要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 (略) 办公厅《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禁止以技术业务用房等名义建设楼堂馆所,不得建设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场所和设施,严禁搭车建设办公用房和超标准建设业务、技术、服务用房等。

请依据本批复组织有关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报告,并由你局审查批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范、建设标准,不得超标准审批和建设,确保资金管理和项目实施依法合规,批复文件及初步设计报告抄送我委。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4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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