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市水利局关于福鼎市粮食生产服务中心及育秧服务中心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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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鼎市水利局关于福鼎市粮食生产服务中心及育秧服务中心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略) 农垦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你方要 (略) 粮食生产服务中心及育秧服务中心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表的报告收悉。

   (略) 粮食生产服务中心及育秧服务中心项 (略) 太姥山镇秦屿国有农场,拟建为一栋单层粮食烘干厂及一座单层的具备苗种培育功能的设施。其中,单层粮食烘干厂场地用地面积2826.58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954.73平方米,计容建筑面积3909.45平方米。建筑规模为地上一层,建筑消防高度17.02米,建筑规划高度为16.90米。单层的具备苗种培育功能的设施,场地用地面积3708.46平方米,新建建筑的建筑面积1440.32平方米,计容建筑面积1440.32平方米。建筑规模为地上一层,建筑消防高度9.068米,建筑规划高度为8.90米。项目于2024年1月动工,2024年3月完工,总工期2个月,属补报项目。

  经程序性审查,我局认为你方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一、基本同意本阶段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0.6535公顷。

  二、同意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南方红壤区建设类二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设计水平年水土流失防治目标。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分区防治措施安排。

  五、同意方案水土保持总投资31.08万元,其中:水土保持补偿费0.6535万元。

  六、本项目投产使用前,必须依据经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意见,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明确验收结论,向社会公开并向我局报备。

  七、本批复有效期3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 (自**日起至**日)。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满3年,生产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略) 水利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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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农垦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你方要 (略) 粮食生产服务中心及育秧服务中心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表的报告收悉。

   (略) 粮食生产服务中心及育秧服务中心项 (略) 太姥山镇秦屿国有农场,拟建为一栋单层粮食烘干厂及一座单层的具备苗种培育功能的设施。其中,单层粮食烘干厂场地用地面积2826.58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954.73平方米,计容建筑面积3909.45平方米。建筑规模为地上一层,建筑消防高度17.02米,建筑规划高度为16.90米。单层的具备苗种培育功能的设施,场地用地面积3708.46平方米,新建建筑的建筑面积1440.32平方米,计容建筑面积1440.32平方米。建筑规模为地上一层,建筑消防高度9.068米,建筑规划高度为8.90米。项目于2024年1月动工,2024年3月完工,总工期2个月,属补报项目。

  经程序性审查,我局认为你方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一、基本同意本阶段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0.6535公顷。

  二、同意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南方红壤区建设类二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设计水平年水土流失防治目标。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分区防治措施安排。

  五、同意方案水土保持总投资31.08万元,其中:水土保持补偿费0.6535万元。

  六、本项目投产使用前,必须依据经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意见,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明确验收结论,向社会公开并向我局报备。

  七、本批复有效期3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 (自**日起至**日)。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满3年,生产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略) 水利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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