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同意钦南康熙岭风电场二期项目临时用地临时使用林地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钦州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同意钦南康熙岭风电场二期项目临时用地临时使用林地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钦 (略) :
经审查,你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略) 提出的钦南康熙岭风电场二期项目(项目代码:2312-*-89-01-*)临时用地临时使用林地行政许可申请决定如下:
一、同意钦南康熙岭风电场二期项目临时用地临 (略) 钦南区康熙岭镇板坪村01、03林班,新营村01、03林班;黄屋屯镇屯安村08林班,屯胜村01、02、03、05、06、07、08、09、10林班,加其村03林班,屯北村01林班,大冲村01、02、04林班,屯光村02林班,屯南村03林班,金竹村02、04、05、06林班,屯显村03、04林班,西显村02、05林班,料连村02林班范围内的林地面积共69.8995公顷(其中:用材林林地67.6382公顷、其他林地2.2613公顷;Ⅲ级保护林地31.3231公顷、Ⅳ级保护林地38.5764公顷;均为集体林地)。
二、需要采伐被临时占用林地上的林木,要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
三、建设项目因规划调整、重新选址等原因需要改变临时占用林地位置或面积的,需及时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
四、临时占用林地须依法及时向林地的所有者和经营者足额支付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林木的补偿费等费用。相关补偿费用未足额兑现的,不得开工建设。
五、要严格落实《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风电场项目建设使用林地的通知》(林资发〔2019〕17号)、原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等6部门《关于加强和规范*上风电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林发〔2016〕19号)的要求,认真做好生态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施工管理,严禁超红线范围使用林地,杜绝非法采伐、破坏植被等行为,严防森林火灾。请你公司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土地使用、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环境影响等相关手续。
六、临时占用林地时间不得超过两年,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进一步优化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恢复方案,占用期满后,你公司必须一年内恢复被临时占用林地的林业生产条件及森林植被,并及时交还林地所有者或经营者。
七、 (略)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许可事项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
八、临时占用林地在批准期限届满后仍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届满之日前3个月向我局提出延期申请。逾期未申请延期的,本行政许可决定书自动失效。
(略) 行政审批局
2024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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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 (略) :
经审查,你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略) 提出的钦南康熙岭风电场二期项目(项目代码:2312-*-89-01-*)临时用地临时使用林地行政许可申请决定如下:
一、同意钦南康熙岭风电场二期项目临时用地临 (略) 钦南区康熙岭镇板坪村01、03林班,新营村01、03林班;黄屋屯镇屯安村08林班,屯胜村01、02、03、05、06、07、08、09、10林班,加其村03林班,屯北村01林班,大冲村01、02、04林班,屯光村02林班,屯南村03林班,金竹村02、04、05、06林班,屯显村03、04林班,西显村02、05林班,料连村02林班范围内的林地面积共69.8995公顷(其中:用材林林地67.6382公顷、其他林地2.2613公顷;Ⅲ级保护林地31.3231公顷、Ⅳ级保护林地38.5764公顷;均为集体林地)。
二、需要采伐被临时占用林地上的林木,要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
三、建设项目因规划调整、重新选址等原因需要改变临时占用林地位置或面积的,需及时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
四、临时占用林地须依法及时向林地的所有者和经营者足额支付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林木的补偿费等费用。相关补偿费用未足额兑现的,不得开工建设。
五、要严格落实《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风电场项目建设使用林地的通知》(林资发〔2019〕17号)、原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等6部门《关于加强和规范*上风电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林发〔2016〕19号)的要求,认真做好生态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施工管理,严禁超红线范围使用林地,杜绝非法采伐、破坏植被等行为,严防森林火灾。请你公司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土地使用、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环境影响等相关手续。
六、临时占用林地时间不得超过两年,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进一步优化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恢复方案,占用期满后,你公司必须一年内恢复被临时占用林地的林业生产条件及森林植被,并及时交还林地所有者或经营者。
七、 (略)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许可事项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
八、临时占用林地在批准期限届满后仍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届满之日前3个月向我局提出延期申请。逾期未申请延期的,本行政许可决定书自动失效。
(略) 行政审批局
2024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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