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生态环境局渭滨分局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清单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渭滨分局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清单
按照陕西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陕环委〔2023〕1号)文件要求,依据《中共渭滨区委办公室渭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滨区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的通 知》(宝渭办发〔2021〕100号)职责内容,我局进一步梳理了本部门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具体事项,现将本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清单向社会公开。
一、负责建立健全区生态环境保护基本制度,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贯彻执行中、省、市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基本制度,对辖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统一规划、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二、负责全区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全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参与、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警工作;处理生态环境污染纠纷,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统筹协调辖区内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污染减排目标的落实。 (略) 级要求落实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
四、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规模建议,参与提出生态环境项目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全区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监督执行各类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监督实施大气、水体、土壤、噪声、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放射性、电磁辐射以及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组织实施上级生态环境部门部署的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任务,指导监督入河排污口设置,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流域水环境保护。负责全区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全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完成全区年度空气质量指标任务。
六、配合省、市监督管理辖区核安全和辐射安全,参与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电磁辐射污染治理。
七、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全区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负责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的落实并监督执法。指导协调监督全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参与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八、负责辖区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按规定参与审查辖区重大开发建设区域、综合性规划、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贯彻执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制度,做好环境影响评价相关工作。
九、负责辖区环境监测、统计和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应急监测。
十、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工作。贯彻落实中、省、市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及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制度;负责配合上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督查)工作的组织协调;负责中、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配合保障工作,制定全区配合保障方案;负责落实中、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制定全区反馈问题整改方案,反馈问题按时间节点整改到位,及时销号。
十一、负责全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配合开展生态环境保护领域重大案件和跨区域、跨流域执法的查处,依法调查行业管理部门移送的生态环境违法案件线索。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区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开展生态环境新闻宣传、社会宣传、生态环境教育和舆情监测引导,创作推广生态文明宣传产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十三、完成区委、 (略) 生态环境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按照陕西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陕环委〔2023〕1号)文件要求,依据《中共渭滨区委办公室渭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滨区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的通 知》(宝渭办发〔2021〕100号)职责内容,我局进一步梳理了本部门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具体事项,现将本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清单向社会公开。
一、负责建立健全区生态环境保护基本制度,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贯彻执行中、省、市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基本制度,对辖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统一规划、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二、负责全区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全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参与、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警工作;处理生态环境污染纠纷,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统筹协调辖区内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污染减排目标的落实。 (略) 级要求落实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
四、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规模建议,参与提出生态环境项目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全区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监督执行各类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监督实施大气、水体、土壤、噪声、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放射性、电磁辐射以及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组织实施上级生态环境部门部署的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任务,指导监督入河排污口设置,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流域水环境保护。负责全区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全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完成全区年度空气质量指标任务。
六、配合省、市监督管理辖区核安全和辐射安全,参与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电磁辐射污染治理。
七、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全区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负责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的落实并监督执法。指导协调监督全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参与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八、负责辖区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按规定参与审查辖区重大开发建设区域、综合性规划、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贯彻执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制度,做好环境影响评价相关工作。
九、负责辖区环境监测、统计和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应急监测。
十、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工作。贯彻落实中、省、市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及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制度;负责配合上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督查)工作的组织协调;负责中、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配合保障工作,制定全区配合保障方案;负责落实中、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制定全区反馈问题整改方案,反馈问题按时间节点整改到位,及时销号。
十一、负责全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配合开展生态环境保护领域重大案件和跨区域、跨流域执法的查处,依法调查行业管理部门移送的生态环境违法案件线索。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区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开展生态环境新闻宣传、社会宣传、生态环境教育和舆情监测引导,创作推广生态文明宣传产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十三、完成区委、 (略) 生态环境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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