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理实验室建设项目拟审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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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理实验室建设项目拟审查项目

建设地点: (略) 海淀区高 (略) 16号楼一单元1层局部、2层局部、3层局部
公示时间:**
受理时间:**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废气:本项目废气污染因子为*醇、二*苯、氯化氢、非*烷总烃(*醇、*醇、异*醇、二*苯、*酸)、其他A类物质(*酸)、其他C类物质(异*醇),经通风橱收集后,由通风管道连接至楼顶活性炭+碱性吸附系统净化处理后,通过16m高排气筒DA002排放。废水:本项目产生的实验器具及玻片清洗废水经自建的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和生活污水排入化粪池, (略) 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北京 (略) 翠湖再生水厂;噪声:本项目噪声主要为实验室设备、治理设施风机噪声,采用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固体废物:(1)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日产日清。(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废包装物、不合格制片夹,外售物资回收部门。(3)危险废物:废细胞样本、离心后废制片夹(含细胞保存液)、废手套、废口罩、废吸管、检阅后不合格玻片、病理检验后的废玻片属于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消毒后在医疗废物间分区暂存(不超过48h),定期委托北京鑫鑫 (略) 进行清运、收集;废液(酒精试剂、盐酸和*醇分化液、EA50、苏木素、透明剂)、废树脂胶包装、废试剂瓶、废活性炭和碱性吸附剂、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含水率85%)属于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北京金隅红树林 (略) 处置。
公众参与情况:无
联系人:王林
联系电话:*
环评单位名称:国环首衡(北京) (略)
审批部门:海淀区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海淀区东北旺南路29号蓝海中心B座602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康美天鸿医 (略)

建设地点: (略) 海淀区高 (略) 16号楼一单元1层局部、2层局部、3层局部
公示时间:**
受理时间:**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废气:本项目废气污染因子为*醇、二*苯、氯化氢、非*烷总烃(*醇、*醇、异*醇、二*苯、*酸)、其他A类物质(*酸)、其他C类物质(异*醇),经通风橱收集后,由通风管道连接至楼顶活性炭+碱性吸附系统净化处理后,通过16m高排气筒DA002排放。废水:本项目产生的实验器具及玻片清洗废水经自建的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和生活污水排入化粪池, (略) 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北京 (略) 翠湖再生水厂;噪声:本项目噪声主要为实验室设备、治理设施风机噪声,采用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固体废物:(1)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日产日清。(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废包装物、不合格制片夹,外售物资回收部门。(3)危险废物:废细胞样本、离心后废制片夹(含细胞保存液)、废手套、废口罩、废吸管、检阅后不合格玻片、病理检验后的废玻片属于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消毒后在医疗废物间分区暂存(不超过48h),定期委托北京鑫鑫 (略) 进行清运、收集;废液(酒精试剂、盐酸和*醇分化液、EA50、苏木素、透明剂)、废树脂胶包装、废试剂瓶、废活性炭和碱性吸附剂、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含水率85%)属于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北京金隅红树林 (略) 处置。
公众参与情况:无
联系人:王林
联系电话:*
环评单位名称:国环首衡(北京) (略)
审批部门:海淀区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海淀区东北旺南路29号蓝海中心B座602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康美天鸿医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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