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群众监督举报受理活动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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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群众监督举报受理活动的通告

根据《 (略) 环境保护条例》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坚决打好长江经济带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攻坚战,一体推进“九治”(治水、治气、治土、治废、治塑、治山、治岸、治城、治乡),积极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鼓励公众广泛参与生态环境治理,现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开展为期1个月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群众监督举报受理活动,特通告如下:

一、活动时间、范围及举报方式

从即日起至5月31日, (略) 民可在每日09:00—18:00积极参与举报江津全域范围内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

本次投诉举报线索征集方式共有两种:

一是电话举报,市民可拨打电话“023-*”进行举报。

二是信件举报,市民可通过写信 (略) 江津区生态环境局提供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线索, (略) 江津区鼎山大道744-2号。

二、具体内容

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调查处置的事项:

一是饮用水源保护方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或存在排放污染物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经营性餐饮娱乐设施(农家乐等),堆放、运输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物品的仓库码头,从事采砂、对水体有污染的水产及畜禽养殖活动。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游泳、垂钓等活动。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警示标志、隔离防护网,或者损毁、擅自移动视频监控、事故应急防护工程设施活动。

二是化工企业监管方面,化工生产企业选址布局不符合生态保护红线要求、未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事故废水防控系统(设施)损坏、污水处理设施无故停用、化工生产企业生产废水偷排漏排等问题。

三是自然保护地问题,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四是大气污染防治方面,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通过偷排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五是土壤污染治理方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的。

六是黑臭水体整治方面,城市建成区内河流水体黑臭,经监测符合国家黑臭水体水质判定标准的。农村黑臭水体水域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

七是入河排污口整治方面,未经有管辖权的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入河排污口的,虽获得有管辖权的行政主管部门准予设置,但未按批复决定书要求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包括但不限于排放位置、排放水量、排放浓度等)。

八是污水治理设施建设运行方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因城镇排水管网存在缺失破损、错漏混接、淤堵塌陷等问题,导致生活污水直排溢流。

九是固体废物监管方面,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污染环境。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无许可证或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由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调查处置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是在自然保护地范围内违规建设房地产、旅游设施、工业企业、开矿等;

二是违法填占长江岸线,违规修建码头,违法采砂;

三是违反长江十年禁渔,违法捕鱼;

四是违法捕猎、销售、食用野生动物;

五是生活污水直排溢流问题突出,生活污水处理厂溢流;

六是违规倾倒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

七是违规处置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

八是使用淘汰落后的工艺和设备,违规上马“两高”项目;

九是已整改突出环境问题反弹复发的;

十是多次投诉举报问题未得到有效处理的。

三、其他事项

(略) 江津区生态环境局对征集到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线索,将按照部门职能和“辖区管理”原则,转交相关部门和所涉镇街、平台,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略) 民朋友也可直接向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举报投诉。

24小时监督举报电话:

区经济信息委:*

区公安局:110

区生态环境局:*(白天)、*(夜间)

区住房城乡建委:*

(略) 管理局:*

区交通局:*

区水利局:*

区农业农村委:*

区文化旅游委:*

区林业局:*

(略) 场监管局:*

江津海事处:*

江津区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日

根据《 (略) 环境保护条例》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坚决打好长江经济带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攻坚战,一体推进“九治”(治水、治气、治土、治废、治塑、治山、治岸、治城、治乡),积极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鼓励公众广泛参与生态环境治理,现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开展为期1个月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群众监督举报受理活动,特通告如下:

一、活动时间、范围及举报方式

从即日起至5月31日, (略) 民可在每日09:00—18:00积极参与举报江津全域范围内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

本次投诉举报线索征集方式共有两种:

一是电话举报,市民可拨打电话“023-*”进行举报。

二是信件举报,市民可通过写信 (略) 江津区生态环境局提供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线索, (略) 江津区鼎山大道744-2号。

二、具体内容

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调查处置的事项:

一是饮用水源保护方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或存在排放污染物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经营性餐饮娱乐设施(农家乐等),堆放、运输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物品的仓库码头,从事采砂、对水体有污染的水产及畜禽养殖活动。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游泳、垂钓等活动。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警示标志、隔离防护网,或者损毁、擅自移动视频监控、事故应急防护工程设施活动。

二是化工企业监管方面,化工生产企业选址布局不符合生态保护红线要求、未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事故废水防控系统(设施)损坏、污水处理设施无故停用、化工生产企业生产废水偷排漏排等问题。

三是自然保护地问题,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四是大气污染防治方面,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通过偷排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五是土壤污染治理方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的。

六是黑臭水体整治方面,城市建成区内河流水体黑臭,经监测符合国家黑臭水体水质判定标准的。农村黑臭水体水域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

七是入河排污口整治方面,未经有管辖权的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入河排污口的,虽获得有管辖权的行政主管部门准予设置,但未按批复决定书要求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包括但不限于排放位置、排放水量、排放浓度等)。

八是污水治理设施建设运行方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因城镇排水管网存在缺失破损、错漏混接、淤堵塌陷等问题,导致生活污水直排溢流。

九是固体废物监管方面,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污染环境。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无许可证或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由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调查处置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是在自然保护地范围内违规建设房地产、旅游设施、工业企业、开矿等;

二是违法填占长江岸线,违规修建码头,违法采砂;

三是违反长江十年禁渔,违法捕鱼;

四是违法捕猎、销售、食用野生动物;

五是生活污水直排溢流问题突出,生活污水处理厂溢流;

六是违规倾倒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

七是违规处置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

八是使用淘汰落后的工艺和设备,违规上马“两高”项目;

九是已整改突出环境问题反弹复发的;

十是多次投诉举报问题未得到有效处理的。

三、其他事项

(略) 江津区生态环境局对征集到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线索,将按照部门职能和“辖区管理”原则,转交相关部门和所涉镇街、平台,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略) 民朋友也可直接向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举报投诉。

24小时监督举报电话:

区经济信息委:*

区公安局:110

区生态环境局:*(白天)、*(夜间)

区住房城乡建委:*

(略) 管理局:*

区交通局:*

区水利局:*

区农业农村委:*

区文化旅游委:*

区林业局:*

(略) 场监管局:*

江津海事处:*

江津区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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