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海沧生态环境局关于2024年4月24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厦门市海沧生态环境局关于2024年4月24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4月24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4月24日-2024年4月29日(5 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海沧行政服务中心)、*(海沧生态环境局)
传 真:*
通信地址: (略) 海沧 (略) 19号
邮政编码:*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 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二十价肺炎球菌多糖结合疫苗产业化项目 | (略) (略) 西交叉口西南侧地块(编号:H2021G01-G) | 厦门万泰 (略) | 福建省 (略) | 一、该项 (略) 海沧 (略) (略) 西交叉口西南侧地块(编号:H2021G01-G)号。该项目总投资*.*,其中环保投资*元。原《二十价肺炎球菌多糖结合疫苗产业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21年11月22日获得我局批复(厦海环审〔2021〕164号),因项目发生重大变动,依法重新开展环境影响评价。项目改扩建完成后,年产*支二十价肺炎球菌多糖结合疫苗(PCV20);设原液生产线3条(多糖原液生产线2条,蛋白原液生产线1条),制剂生产线1条(注射器灌装线设计能力为3.*支/h)。 | 二、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与控制要求 (一)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空气功能为二类功能区,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及其修改单二级标准;SO2、NO2、PM10、PM2.5、CO、O3等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NH3、H2S等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附录D中的参考限值;非*烷总烃参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详解》中推荐值。 项目废气污染物氨(NH3)、硫化氢(H2S)排放标准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颗粒物、非*烷总烃执行《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323-2018)标准限制;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二级标准。 (二)项目周边无地表水体且项目废水经厂内污水处理站处理后, (略) (略) 纳入海沧水质净化厂深度处理,不直接排入地表水体或海域。项目所在区域地下水质量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2017) IV类标准。 本项目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三级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中的B级标准中较严格的限值,粪大肠菌群数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执行《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中相关标准限值要求。 (三)根据《 (略) 声环境功能区划(2022年7月)》,项目所在地声环境功能区为3类区,声环境质量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中3类区标准,周边村庄声环境功能执行2类标准。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的3类标准限值。 (四)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物控制标准》(*),生活垃圾处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中的相关规定。 (五)该项目属于C2762基因工程药物和疫苗制造行业,不属于化学需氧量、氨氮主要排放行业,建设地点处于省级工业园区内,不属于重点流域上游,建成投产后,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为化学需氧量6.3370吨/年、氨氮0.6337吨/年。新增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指标按1倍管理,需购买化学需氧量指标6.3370吨/年、氨氮指标0.6337吨/年。你单位可凭本批复在排污之前申购所需排污权指标,并在申领或变更排污许可证时提交有效的交易凭证。 (六)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排放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以及污染防治设施运维、监测等要求应当符合排污许可证的管理规定。 三、必须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生产车间和设备采用全密闭,并加强废气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和维护,确保废气稳定达标排放;各废气排气筒设置应满足监测采样条件。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厂区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并加强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和维护,防止事故排放,确保废水稳定达标排放;废水排污口应按规范要求设置,具备采样监控条件。 (三)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高噪声设备,落实各种机械设备的隔声、减振措施,加强机械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定期检修,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四)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相关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生物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并按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加强培训,按要求开展演练。 (五)按照国家关于固体废物处理要求,做好固体废物的分类收集、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工作。规范固体废物分类暂存设施和场所,危险废物按特性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专门容器分类收集、贮存,贮存场所采取防水、防渗、防腐处理;贮存场所外应设置危险废物警示标志;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危险废物的转移处理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并严格实行转移联单制度和申报登记制度。 四、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执行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运行前,建设单位应购买取得项目新增总量指标,并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污;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开展环保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生产使用。 五、持续加大生态环境保护投入,不断优化生产工艺和提升清洁生产水平,落实建设项目节能降耗、减污降碳措施,不断推进项目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相协调。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4月24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4月24日-2024年4月29日(5 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海沧行政服务中心)、*(海沧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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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略) 海沧 (略) 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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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 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二十价肺炎球菌多糖结合疫苗产业化项目 | (略) (略) 西交叉口西南侧地块(编号:H2021G01-G) | 厦门万泰 (略) | 福建省 (略) | 一、该项 (略) 海沧 (略) (略) 西交叉口西南侧地块(编号:H2021G01-G)号。该项目总投资*.*,其中环保投资*元。原《二十价肺炎球菌多糖结合疫苗产业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21年11月22日获得我局批复(厦海环审〔2021〕164号),因项目发生重大变动,依法重新开展环境影响评价。项目改扩建完成后,年产*支二十价肺炎球菌多糖结合疫苗(PCV20);设原液生产线3条(多糖原液生产线2条,蛋白原液生产线1条),制剂生产线1条(注射器灌装线设计能力为3.*支/h)。 | 二、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与控制要求 (一)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空气功能为二类功能区,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及其修改单二级标准;SO2、NO2、PM10、PM2.5、CO、O3等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NH3、H2S等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附录D中的参考限值;非*烷总烃参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详解》中推荐值。 项目废气污染物氨(NH3)、硫化氢(H2S)排放标准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颗粒物、非*烷总烃执行《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323-2018)标准限制;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二级标准。 (二)项目周边无地表水体且项目废水经厂内污水处理站处理后, (略) (略) 纳入海沧水质净化厂深度处理,不直接排入地表水体或海域。项目所在区域地下水质量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2017) IV类标准。 本项目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三级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中的B级标准中较严格的限值,粪大肠菌群数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执行《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中相关标准限值要求。 (三)根据《 (略) 声环境功能区划(2022年7月)》,项目所在地声环境功能区为3类区,声环境质量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中3类区标准,周边村庄声环境功能执行2类标准。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的3类标准限值。 (四)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物控制标准》(*),生活垃圾处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中的相关规定。 (五)该项目属于C2762基因工程药物和疫苗制造行业,不属于化学需氧量、氨氮主要排放行业,建设地点处于省级工业园区内,不属于重点流域上游,建成投产后,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为化学需氧量6.3370吨/年、氨氮0.6337吨/年。新增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指标按1倍管理,需购买化学需氧量指标6.3370吨/年、氨氮指标0.6337吨/年。你单位可凭本批复在排污之前申购所需排污权指标,并在申领或变更排污许可证时提交有效的交易凭证。 (六)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排放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以及污染防治设施运维、监测等要求应当符合排污许可证的管理规定。 三、必须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生产车间和设备采用全密闭,并加强废气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和维护,确保废气稳定达标排放;各废气排气筒设置应满足监测采样条件。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厂区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并加强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和维护,防止事故排放,确保废水稳定达标排放;废水排污口应按规范要求设置,具备采样监控条件。 (三)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高噪声设备,落实各种机械设备的隔声、减振措施,加强机械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定期检修,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四)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相关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生物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并按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加强培训,按要求开展演练。 (五)按照国家关于固体废物处理要求,做好固体废物的分类收集、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工作。规范固体废物分类暂存设施和场所,危险废物按特性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专门容器分类收集、贮存,贮存场所采取防水、防渗、防腐处理;贮存场所外应设置危险废物警示标志;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危险废物的转移处理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并严格实行转移联单制度和申报登记制度。 四、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执行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运行前,建设单位应购买取得项目新增总量指标,并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污;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开展环保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生产使用。 五、持续加大生态环境保护投入,不断优化生产工艺和提升清洁生产水平,落实建设项目节能降耗、减污降碳措施,不断推进项目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相协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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