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建设项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采样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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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建设项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采样方案

一、项目概况

(略) 公安局蕉城分局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建设项目地块(以下简称“调查地块”),调查地块 (略) 金涵 (略) 南侧, (略) 路东侧,占地面积7833m2,地理中心坐标为N:26.*°,E:119.*°,调查地块历史上为工业用地。调查地块主要为原闽东造纸厂及职工宿舍,目前原闽东造纸厂及职工宿舍均已拆除,本项目调查地块现大部分为平整空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前两款规定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因此,为避免该地块后续开发及使用过程中土壤可能存在的污染对未来接触人群身体健康造成影响,有必要对调查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明确地块内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并编制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为地块环境管理提供依据。待调查结束后,则可完成用地类型变更。

(略) 公安局蕉城分局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建设项目地块后期 (略) 公安局蕉城分局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属于机关团体用地(A1),参照《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2018)中建设用地分类,属第二类用地。因此为避免该地块后续开发及使用过程中土壤可能存在的污染对未来接触人群身体健康造成影响,需开展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明确地块内土壤环境质量状况。2023年10月, (略) 公安局蕉城分局(建设单位)委托宁德万环国评环 (略) (略) 公安局蕉城分局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建设项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二、调查结果

综上所述,本次调查在重点区域布置土壤取样点2个、非重点区域布置土壤取样点4个人,在调查地块内共布设土壤取样点位6个、地下水点位3个;调查地块外对照点取样点位1个、地下水点位1个。

三、委托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委托单位: (略) 公安局蕉城分局

联系电话:*

四、报告编制单位名称及联系电话

报告编制单位:宁德万环国评环 (略)

联系电话:*

公示时间:2024年4月30日-2024年5月7日

公示期间,对上述公示内容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或邮件形式反馈,个人须署真实姓名,单位须加盖公章,并留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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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概况

(略) 公安局蕉城分局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建设项目地块(以下简称“调查地块”),调查地块 (略) 金涵 (略) 南侧, (略) 路东侧,占地面积7833m2,地理中心坐标为N:26.*°,E:119.*°,调查地块历史上为工业用地。调查地块主要为原闽东造纸厂及职工宿舍,目前原闽东造纸厂及职工宿舍均已拆除,本项目调查地块现大部分为平整空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前两款规定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因此,为避免该地块后续开发及使用过程中土壤可能存在的污染对未来接触人群身体健康造成影响,有必要对调查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明确地块内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并编制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为地块环境管理提供依据。待调查结束后,则可完成用地类型变更。

(略) 公安局蕉城分局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建设项目地块后期 (略) 公安局蕉城分局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属于机关团体用地(A1),参照《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2018)中建设用地分类,属第二类用地。因此为避免该地块后续开发及使用过程中土壤可能存在的污染对未来接触人群身体健康造成影响,需开展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明确地块内土壤环境质量状况。2023年10月, (略) 公安局蕉城分局(建设单位)委托宁德万环国评环 (略) (略) 公安局蕉城分局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建设项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二、调查结果

综上所述,本次调查在重点区域布置土壤取样点2个、非重点区域布置土壤取样点4个人,在调查地块内共布设土壤取样点位6个、地下水点位3个;调查地块外对照点取样点位1个、地下水点位1个。

三、委托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委托单位: (略) 公安局蕉城分局

联系电话:*

四、报告编制单位名称及联系电话

报告编制单位:宁德万环国评环 (略)

联系电话:*

公示时间:2024年4月30日-2024年5月7日

公示期间,对上述公示内容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或邮件形式反馈,个人须署真实姓名,单位须加盖公章,并留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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