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区应急水源地水源井水毁更新工程拟审查项目
昌平区应急水源地水源井水毁更新工程拟审查项目
建设地点:马池口镇土城村
公示时间:2024-05-10
受理时间:2024-04-18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一、施工期环境影响及污染防治措施(1)废气本项目施工期废气主要来自施工开挖、施工材料装卸、道路运输等产生的扬尘和施工机械排放的尾气。采取设置围挡、洒水、措施后,可有效降低扬尘和车辆尾气对周边环境的影响。(2)地表水本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为钻井、洗井废水,管道试压废水以及施工人员生活污水。采取措施后,废水均可妥善处置,不外排。(3)噪声本项目产生的噪声主要来自施工 (略) 运输噪声。采取措施后,噪声排放可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对项目周边和沿线声环境保护目标影响不大。(4)固体废物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钻井岩屑、泥浆(风干后)、施工弃土、建筑垃圾(废混凝土块、废砖瓦碎块、废砂浆、废装饰物等施工废料。项目固体废物全部收集后,均可妥善处置,不会排至外环境。(5)生态本次工程永久占地面积较小,临时占地范围内人类活动较频繁,没有国家重点野生植被分布,野生动物较少,工程施工将短期内破坏区域内原有地表植被,造成生物量损失,改变动物的栖息环境。在施工结束后,应及时采取生态恢复措施,使占地造成的植物损失尽快得到缓解和恢复,不对动物活动空间及觅食环境造成明显影响。二、运营期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运营期无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产生。(1)噪声本项目运营期噪声来自取水泵。采取基础减振、建筑隔声等措施后,厂界噪声可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要求。(2)地下水本项目不会对地下水产生污染影响,项目不增加区域
公众参与情况:该项目已完成受理情况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
联系人:赵天昊
联系电话:*
环评单位名称:中环慧博(北京)国际 (略)
审批部门: (略) 昌平区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 (略) (略) 15号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 (略)
建设地点:马池口镇土城村
公示时间:2024-05-10
受理时间:2024-04-18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一、施工期环境影响及污染防治措施(1)废气本项目施工期废气主要来自施工开挖、施工材料装卸、道路运输等产生的扬尘和施工机械排放的尾气。采取设置围挡、洒水、措施后,可有效降低扬尘和车辆尾气对周边环境的影响。(2)地表水本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为钻井、洗井废水,管道试压废水以及施工人员生活污水。采取措施后,废水均可妥善处置,不外排。(3)噪声本项目产生的噪声主要来自施工 (略) 运输噪声。采取措施后,噪声排放可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对项目周边和沿线声环境保护目标影响不大。(4)固体废物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钻井岩屑、泥浆(风干后)、施工弃土、建筑垃圾(废混凝土块、废砖瓦碎块、废砂浆、废装饰物等施工废料。项目固体废物全部收集后,均可妥善处置,不会排至外环境。(5)生态本次工程永久占地面积较小,临时占地范围内人类活动较频繁,没有国家重点野生植被分布,野生动物较少,工程施工将短期内破坏区域内原有地表植被,造成生物量损失,改变动物的栖息环境。在施工结束后,应及时采取生态恢复措施,使占地造成的植物损失尽快得到缓解和恢复,不对动物活动空间及觅食环境造成明显影响。二、运营期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运营期无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产生。(1)噪声本项目运营期噪声来自取水泵。采取基础减振、建筑隔声等措施后,厂界噪声可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要求。(2)地下水本项目不会对地下水产生污染影响,项目不增加区域
公众参与情况:该项目已完成受理情况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
联系人:赵天昊
联系电话:*
环评单位名称:中环慧博(北京)国际 (略)
审批部门: (略) 昌平区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 (略) (略) 15号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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