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益阳海螺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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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简介
益阳海螺 (略) 成立于2019年3月1日,依托湖南益阳 (略) 现有一条5000t/d水泥熟料生产线,建设150t/d飞灰水洗水处理处置生产线和200t/d污泥处置系统,年处置飞灰4.*吨、污泥*吨。
项目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飞灰及污泥可以减少对自然资源中不可再生能源开发,并通过将飞灰及污泥转化为水泥生产替代原料,达到飞灰及污泥处理的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的目标,真正做到“化废为宝”,项目运行可解决飞灰及污泥增长的压力,有助于循环经济发展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保效益。
严格按益环审(书)[2020]11号关于《益阳海创 (略) 益阳海创水泥窑综合利用固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执行,严格固体废物处置,本公司原料来源严格按照环评报告书所列范围执行,不得处置属于危险废物的污泥和湖南省境外的生活垃圾焚烧飞灰。
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明细表 | |||||||
单位 | 废物类别 | 废物名称 | 危害特性 | 来源及生产工序 | 去向 | 联系人 | 联系方式 |
益阳海螺 (略) | HW18 | 生活垃圾飞灰 | 毒性 | 产废单位 | 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 | 徐奇才 | * |
SW59 | 废活性炭 | 其它 | 除臭系统更换的废活性炭 | 自行处置(水泥窑协同处置) | |||
/ | 其它废物 | 其它 | 日常生活自产垃圾 | 依托益阳海螺厂区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由当地环保部门定期清理 |
1、飞灰贮存设施应具备防扬尘、防雨、防渗(漏)等措施,并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的要求。
2、飞灰贮存设施收集的废气直接排放的,其颗粒物应不超过《水泥工业污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
3、在飞灰贮存、运输过程中,应采用封闭包装或置于密封容器内或使用封闭槽罐车散装运输。
4、飞灰收集、运输、贮存的其他要求应符合《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的规定。
5、飞灰处理产物的收集、运输、贮存应根据其管理属性分别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6、飞灰处理设施应具备对飞灰进料量、处理温度、处理时间等运行参数的自动控制功能。
7、飞灰处理应设置检修飞灰、不合格飞灰处理产物的处理系统或者返料再处理装置。
8、飞灰处理过程产生的废水应优先返回工艺过程进行循环使用或合利用后不外排。生活度水处理后直接向环境排放的,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8978)的要求。
9、在飞灰处理过程中,应采取防止飞灰飘散和遗撒的措施。飞灰及其处理产物装卸、中转、投加等易产生粉尘的区域应密闭并配备布袋除尘器等高效除尘装置,排放废气中颗粒物应不超过《水泥工业污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标准限值要求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除尘装置收集的粉尘应返回飞灰贮存设施或处理处置工艺过程。
10、在飞灰处理过程中,因飞灰的装卸、设备故障及检修等原因造成撒落的飞灰应及时收集,并返回飞灰贮存设施或处理处置工艺过程。
关于益阳海螺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公示
一、公司简介
益阳海螺 (略) 成立于2019年3月1日,依托湖南益阳 (略) 现有一条5000t/d水泥熟料生产线,建设150t/d飞灰水洗水处理处置生产线和200t/d污泥处置系统,年处置飞灰4.*吨、污泥*吨。
项目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飞灰及污泥可以减少对自然资源中不可再生能源开发,并通过将飞灰及污泥转化为水泥生产替代原料,达到飞灰及污泥处理的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的目标,真正做到“化废为宝”,项目运行可解决飞灰及污泥增长的压力,有助于循环经济发展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保效益。
严格按益环审(书)[2020]11号关于《益阳海创 (略) 益阳海创水泥窑综合利用固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执行,严格固体废物处置,本公司原料来源严格按照环评报告书所列范围执行,不得处置属于危险废物的污泥和湖南省境外的生活垃圾焚烧飞灰。
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明细表 | |||||||
单位 | 废物类别 | 废物名称 | 危害特性 | 来源及生产工序 | 去向 | 联系人 | 联系方式 |
益阳海螺 (略) | HW18 | 生活垃圾飞灰 | 毒性 | 产废单位 | 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 | 徐奇才 | * |
SW59 | 废活性炭 | 其它 | 除臭系统更换的废活性炭 | 自行处置(水泥窑协同处置) | |||
/ | 其它废物 | 其它 | 日常生活自产垃圾 | 依托益阳海螺厂区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由当地环保部门定期清理 |
1、飞灰贮存设施应具备防扬尘、防雨、防渗(漏)等措施,并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的要求。
2、飞灰贮存设施收集的废气直接排放的,其颗粒物应不超过《水泥工业污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
3、在飞灰贮存、运输过程中,应采用封闭包装或置于密封容器内或使用封闭槽罐车散装运输。
4、飞灰收集、运输、贮存的其他要求应符合《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的规定。
5、飞灰处理产物的收集、运输、贮存应根据其管理属性分别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6、飞灰处理设施应具备对飞灰进料量、处理温度、处理时间等运行参数的自动控制功能。
7、飞灰处理应设置检修飞灰、不合格飞灰处理产物的处理系统或者返料再处理装置。
8、飞灰处理过程产生的废水应优先返回工艺过程进行循环使用或合利用后不外排。生活度水处理后直接向环境排放的,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8978)的要求。
9、在飞灰处理过程中,应采取防止飞灰飘散和遗撒的措施。飞灰及其处理产物装卸、中转、投加等易产生粉尘的区域应密闭并配备布袋除尘器等高效除尘装置,排放废气中颗粒物应不超过《水泥工业污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标准限值要求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除尘装置收集的粉尘应返回飞灰贮存设施或处理处置工艺过程。
10、在飞灰处理过程中,因飞灰的装卸、设备故障及检修等原因造成撒落的飞灰应及时收集,并返回飞灰贮存设施或处理处置工艺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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