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乌江水库工程枢纽区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公告余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202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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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乌江水库工程枢纽区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公告余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2024〕5号


余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2024〕5号

为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步伐,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拟开展余庆县小乌江水库工程项目(淹没区)用地征收土地工作,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余庆县小乌江水库工程项目(淹没区)用地征收范围为龙溪镇红军社区、平场村,大乌江镇凉风村,征收具体范围以预征收土地红线图为准。

二、土地现状

余庆县小乌江水库工程项目(淹没区)用地征收集体土地总面积26.5662公顷,其中农用地25.9048公顷(耕地12.4245公顷、园地1.3676公顷、林地9.5448公顷、其它农用地2.5679公顷)、建设用地0.6614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地类和面积准确。

三、征收目的

征收土地用途为水利设施用地。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充分征求征收土地使用权利人意见,补偿方式采取货币补偿,补偿标准按照《 (略) 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标准的通知》(遵府发〔2023〕12号)文件规定的要求,该项目征地共涉及2个征地综合地价标准区域,分别为龙溪镇和大乌江镇。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分别为:龙溪镇耕地43940元/亩,耕地外的农用地、建设用地29879元/亩,未利用地16697元/亩;大乌江镇耕地41030元/亩,耕地外的农用地、建设用地27900元/亩,未利用地15591元/亩。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余庆县小乌江水库库区及枢纽工程区移民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余府办发〔2017〕100号)文件要求执行。

五、安置对象、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安置对象:被征地农户。

(二)安置方式:采取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的方式进行。将征地补偿费一次性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由其自行安排生活或用于发展生产。

(三)社会保障: (略) 规定,出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明确保障内容和标准,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六、提出意见的时间、地点、方式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认为公告内容与征地相关事宜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请在公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余庆县自然资源局提出意见。

七、办理补偿登记的时间、地点、方式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权属的相关证明材料到龙溪镇人民政府、大乌江镇人民政府办理土地补偿登记。

八、其他方面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在该项目拟征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农作物,抢搭抢建建(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抢搭抢建的建(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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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2024〕5号

为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步伐,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拟开展余庆县小乌江水库工程项目(淹没区)用地征收土地工作,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余庆县小乌江水库工程项目(淹没区)用地征收范围为龙溪镇红军社区、平场村,大乌江镇凉风村,征收具体范围以预征收土地红线图为准。

二、土地现状

余庆县小乌江水库工程项目(淹没区)用地征收集体土地总面积26.5662公顷,其中农用地25.9048公顷(耕地12.4245公顷、园地1.3676公顷、林地9.5448公顷、其它农用地2.5679公顷)、建设用地0.6614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地类和面积准确。

三、征收目的

征收土地用途为水利设施用地。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充分征求征收土地使用权利人意见,补偿方式采取货币补偿,补偿标准按照《 (略) 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标准的通知》(遵府发〔2023〕12号)文件规定的要求,该项目征地共涉及2个征地综合地价标准区域,分别为龙溪镇和大乌江镇。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分别为:龙溪镇耕地43940元/亩,耕地外的农用地、建设用地29879元/亩,未利用地16697元/亩;大乌江镇耕地41030元/亩,耕地外的农用地、建设用地27900元/亩,未利用地15591元/亩。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余庆县小乌江水库库区及枢纽工程区移民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余府办发〔2017〕100号)文件要求执行。

五、安置对象、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安置对象:被征地农户。

(二)安置方式:采取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的方式进行。将征地补偿费一次性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由其自行安排生活或用于发展生产。

(三)社会保障: (略) 规定,出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明确保障内容和标准,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六、提出意见的时间、地点、方式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认为公告内容与征地相关事宜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请在公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余庆县自然资源局提出意见。

七、办理补偿登记的时间、地点、方式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权属的相关证明材料到龙溪镇人民政府、大乌江镇人民政府办理土地补偿登记。

八、其他方面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在该项目拟征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农作物,抢搭抢建建(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抢搭抢建的建(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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