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宁德源创新材料有限公司NEF-2锂电池隔膜材料项目一期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内容
 
发送至邮箱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宁德源创新材料有限公司NEF-2锂电池隔膜材料项目一期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宁 (略) :

  你公司《关于申请NEF-2锂电池隔膜材料项目(一期)节能审查的请示》及有关材料收悉,项目代码2210-*-04-01-*。项目新增喷雾干燥器、搅拌器、转轮除湿机、气流粉碎机、隔膜涂布系统等主要用能设备,以及配套的公用工程及辅助生产设施,建设4条NEF-2锂电池隔膜粉末材料生产线及2条NEF-2锂电池隔膜涂覆生产线。项目总投资*万元,达产后将形成年产*平方米NEF-2锂电池隔膜材料的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第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根据你公司提供的节能报告,该项目为新建项目,内容符合《福建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闽发改规〔2023〕9号)等相关要求。项目以聚*基*烯酸酯乳液、无机氧化物、去离子水等为原辅料,采用喷雾干燥法生产NEF-2锂电池隔膜粉末材料;以隔膜粉末材料和聚烯烃多孔膜为原料,采用湿法涂覆法生产NEF-2锂电池隔膜材料。项目根据工艺流程特点配备高效节能的生产设备,主要用能设备包括喷雾干燥器、搅拌器、转轮除湿机、气流粉碎机、隔膜涂布系统等,未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和淘汰的用能设备。

  项目拟于2024年9月建成投产。达产后,新增年综合能源消费量*.00tce(当量值)、*.37tce(等价值),含化石能源消费量6760.74tce;其中,年消耗电力6915.*kWh、天然气556.*m3。NEF-2锂电池隔膜粉末材料单位产品综合能耗1.26tce/t;NEF-2锂电池隔膜涂覆工序单位产品综合能耗0.0164kgce/m2,优于所比较的国内同类生产企业相近生产工序节能审查意见批复水平。项目新增综合能源消费量 (略) “十四五”期间能源消费统计范围, (略) 完成“十四五”能耗强度降低目标有一定影响。

  综上,我厅原则同意所报项目节能报告通过审查。

  二、你公司要严格按照《节能报告》的建设方案进行施工,将节能技术措施落实到项目建设和生产的各环节中。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者实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本审查意见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应及时向我厅提交变更申请。项目建成投入生产、使用前,应依法对项目节能报告中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节能技术采用情况以及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在完成验收后30日内向我厅报送节能验收报告。递交验收报告前,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项目投产后,企业应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并有效运行。

  三、 (略) 、 (略) 工信局依据本审查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实施有效监督检查。

  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4年4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 (略) :

  你公司《关于申请NEF-2锂电池隔膜材料项目(一期)节能审查的请示》及有关材料收悉,项目代码2210-*-04-01-*。项目新增喷雾干燥器、搅拌器、转轮除湿机、气流粉碎机、隔膜涂布系统等主要用能设备,以及配套的公用工程及辅助生产设施,建设4条NEF-2锂电池隔膜粉末材料生产线及2条NEF-2锂电池隔膜涂覆生产线。项目总投资*万元,达产后将形成年产*平方米NEF-2锂电池隔膜材料的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第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根据你公司提供的节能报告,该项目为新建项目,内容符合《福建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闽发改规〔2023〕9号)等相关要求。项目以聚*基*烯酸酯乳液、无机氧化物、去离子水等为原辅料,采用喷雾干燥法生产NEF-2锂电池隔膜粉末材料;以隔膜粉末材料和聚烯烃多孔膜为原料,采用湿法涂覆法生产NEF-2锂电池隔膜材料。项目根据工艺流程特点配备高效节能的生产设备,主要用能设备包括喷雾干燥器、搅拌器、转轮除湿机、气流粉碎机、隔膜涂布系统等,未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和淘汰的用能设备。

  项目拟于2024年9月建成投产。达产后,新增年综合能源消费量*.00tce(当量值)、*.37tce(等价值),含化石能源消费量6760.74tce;其中,年消耗电力6915.*kWh、天然气556.*m3。NEF-2锂电池隔膜粉末材料单位产品综合能耗1.26tce/t;NEF-2锂电池隔膜涂覆工序单位产品综合能耗0.0164kgce/m2,优于所比较的国内同类生产企业相近生产工序节能审查意见批复水平。项目新增综合能源消费量 (略) “十四五”期间能源消费统计范围, (略) 完成“十四五”能耗强度降低目标有一定影响。

  综上,我厅原则同意所报项目节能报告通过审查。

  二、你公司要严格按照《节能报告》的建设方案进行施工,将节能技术措施落实到项目建设和生产的各环节中。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者实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本审查意见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应及时向我厅提交变更申请。项目建成投入生产、使用前,应依法对项目节能报告中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节能技术采用情况以及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在完成验收后30日内向我厅报送节能验收报告。递交验收报告前,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项目投产后,企业应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并有效运行。

  三、 (略) 、 (略) 工信局依据本审查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实施有效监督检查。

  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4年4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 (略) :

  你公司《关于申请NEF-2锂电池隔膜材料项目(一期)节能审查的请示》及有关材料收悉,项目代码2210-*-04-01-*。项目新增喷雾干燥器、搅拌器、转轮除湿机、气流粉碎机、隔膜涂布系统等主要用能设备,以及配套的公用工程及辅助生产设施,建设4条NEF-2锂电池隔膜粉末材料生产线及2条NEF-2锂电池隔膜涂覆生产线。项目总投资*万元,达产后将形成年产*平方米NEF-2锂电池隔膜材料的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第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根据你公司提供的节能报告,该项目为新建项目,内容符合《福建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闽发改规〔2023〕9号)等相关要求。项目以聚*基*烯酸酯乳液、无机氧化物、去离子水等为原辅料,采用喷雾干燥法生产NEF-2锂电池隔膜粉末材料;以隔膜粉末材料和聚烯烃多孔膜为原料,采用湿法涂覆法生产NEF-2锂电池隔膜材料。项目根据工艺流程特点配备高效节能的生产设备,主要用能设备包括喷雾干燥器、搅拌器、转轮除湿机、气流粉碎机、隔膜涂布系统等,未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和淘汰的用能设备。

  项目拟于2024年9月建成投产。达产后,新增年综合能源消费量*.00tce(当量值)、*.37tce(等价值),含化石能源消费量6760.74tce;其中,年消耗电力6915.*kWh、天然气556.*m3。NEF-2锂电池隔膜粉末材料单位产品综合能耗1.26tce/t;NEF-2锂电池隔膜涂覆工序单位产品综合能耗0.0164kgce/m2,优于所比较的国内同类生产企业相近生产工序节能审查意见批复水平。项目新增综合能源消费量 (略) “十四五”期间能源消费统计范围, (略) 完成“十四五”能耗强度降低目标有一定影响。

  综上,我厅原则同意所报项目节能报告通过审查。

  二、你公司要严格按照《节能报告》的建设方案进行施工,将节能技术措施落实到项目建设和生产的各环节中。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者实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本审查意见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应及时向我厅提交变更申请。项目建成投入生产、使用前,应依法对项目节能报告中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节能技术采用情况以及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在完成验收后30日内向我厅报送节能验收报告。递交验收报告前,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项目投产后,企业应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并有效运行。

  三、 (略) 、 (略) 工信局依据本审查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实施有效监督检查。

  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4年4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 (略) :

  你公司《关于申请NEF-2锂电池隔膜材料项目(一期)节能审查的请示》及有关材料收悉,项目代码2210-*-04-01-*。项目新增喷雾干燥器、搅拌器、转轮除湿机、气流粉碎机、隔膜涂布系统等主要用能设备,以及配套的公用工程及辅助生产设施,建设4条NEF-2锂电池隔膜粉末材料生产线及2条NEF-2锂电池隔膜涂覆生产线。项目总投资*万元,达产后将形成年产*平方米NEF-2锂电池隔膜材料的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第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根据你公司提供的节能报告,该项目为新建项目,内容符合《福建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闽发改规〔2023〕9号)等相关要求。项目以聚*基*烯酸酯乳液、无机氧化物、去离子水等为原辅料,采用喷雾干燥法生产NEF-2锂电池隔膜粉末材料;以隔膜粉末材料和聚烯烃多孔膜为原料,采用湿法涂覆法生产NEF-2锂电池隔膜材料。项目根据工艺流程特点配备高效节能的生产设备,主要用能设备包括喷雾干燥器、搅拌器、转轮除湿机、气流粉碎机、隔膜涂布系统等,未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和淘汰的用能设备。

  项目拟于2024年9月建成投产。达产后,新增年综合能源消费量*.00tce(当量值)、*.37tce(等价值),含化石能源消费量6760.74tce;其中,年消耗电力6915.*kWh、天然气556.*m3。NEF-2锂电池隔膜粉末材料单位产品综合能耗1.26tce/t;NEF-2锂电池隔膜涂覆工序单位产品综合能耗0.0164kgce/m2,优于所比较的国内同类生产企业相近生产工序节能审查意见批复水平。项目新增综合能源消费量 (略) “十四五”期间能源消费统计范围, (略) 完成“十四五”能耗强度降低目标有一定影响。

  综上,我厅原则同意所报项目节能报告通过审查。

  二、你公司要严格按照《节能报告》的建设方案进行施工,将节能技术措施落实到项目建设和生产的各环节中。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者实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本审查意见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应及时向我厅提交变更申请。项目建成投入生产、使用前,应依法对项目节能报告中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节能技术采用情况以及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在完成验收后30日内向我厅报送节能验收报告。递交验收报告前,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项目投产后,企业应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并有效运行。

  三、 (略) 、 (略) 工信局依据本审查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实施有效监督检查。

  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4年4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招投标大数据

查看详情

收藏

首页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