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宁夏天诚众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望远新银学校新建项目施工二标段取水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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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宁夏天诚众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望远新银学校新建项目施工二标段取水许可决定书

宁夏天诚 (略) :

你公司《关于永宁县望远新银学校新建项目施工二标段施工降水取水许可的请示》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等有关规定, (略) 取水许可,具体批准事项如下:

一、基本同意项目基坑疏干抽排地下水,利用12眼降水井取水,井深18m、井径400mm、设计流量0.004m3/s。

二、基本同意项目自永宁县望远镇珍珠路以北、青年路以西、通湖路以南、规划路以东处取地下水,主要用于施工降水,年施工降水量6.7万m3。

三、基本同意《论证表》提出的取、退水影响分析结论。项目退水不会对区域水资源、周边环境、水功能区、水生态和第三方造成影响。

四、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有关规定和《水利部关于加强取 用水计量监控设施建设的通知》(水资源〔2013〕408号)要求,你公司必须按照《取水计量技术导则》(GBT28714-2012)等技术标准安装取水计量设施。

五、你公司应依法履行取水许可法定义务,严格落实取水许可管理和节水“三同时”制度,规范取用水行为,加大节水力度,严禁超许可或超计划取水,加强取用水日常管理,保障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建立取、退水管理台账,加强水质监测,建立应急管理机制。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水资源税,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和调度。

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取水工程或设施经永宁县水务局组织验收合格后,永宁县审批服务管理局核发取水许可证。

七、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永宁县审批服务管理局提出取水许可证申请。若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取水地点、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应当按有关规定,重新办理取水许可。

永宁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天诚 (略) :

你公司《关于永宁县望远新银学校新建项目施工二标段施工降水取水许可的请示》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等有关规定, (略) 取水许可,具体批准事项如下:

一、基本同意项目基坑疏干抽排地下水,利用12眼降水井取水,井深18m、井径400mm、设计流量0.004m3/s。

二、基本同意项目自永宁县望远镇珍珠路以北、青年路以西、通湖路以南、规划路以东处取地下水,主要用于施工降水,年施工降水量6.7万m3。

三、基本同意《论证表》提出的取、退水影响分析结论。项目退水不会对区域水资源、周边环境、水功能区、水生态和第三方造成影响。

四、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有关规定和《水利部关于加强取 用水计量监控设施建设的通知》(水资源〔2013〕408号)要求,你公司必须按照《取水计量技术导则》(GBT28714-2012)等技术标准安装取水计量设施。

五、你公司应依法履行取水许可法定义务,严格落实取水许可管理和节水“三同时”制度,规范取用水行为,加大节水力度,严禁超许可或超计划取水,加强取用水日常管理,保障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建立取、退水管理台账,加强水质监测,建立应急管理机制。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水资源税,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和调度。

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取水工程或设施经永宁县水务局组织验收合格后,永宁县审批服务管理局核发取水许可证。

七、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永宁县审批服务管理局提出取水许可证申请。若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取水地点、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应当按有关规定,重新办理取水许可。

永宁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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