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河口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高基·竹林儒尚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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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河口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高基·竹林儒尚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略) 发展和改革局关于

  高基·竹林儒尚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吉林省高 (略) :

  你单位《关于申请审查高基·竹林儒尚节能报告的请示》及有关材料收悉。该项目(项目代码2401-*-04-01-*)总投资*万元,项目总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99㎡,共建设15栋建(构)筑物,同时配套相关附属设施。根据中计信 (略) 出具的《关于高基·竹林儒尚节能报告的评审报告》(中计信能评字[2024]169号),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该项目建成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为3168吨标准煤(当量值),其中:电力1082.*千瓦时,折1330.4吨标准煤;热力*.65GJ,折1604.82吨标准煤;天然气19.*m3,折232.78吨标准煤。 (略) 能源消费量。

  三、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节能报告各项措施,改进和加强节能工作:

  (一)根据《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节能65%)》(DB22/*)的规定及项目用能情况,结合同类项目实际能源消耗情况,参照同行业的先进耗能指标,制定项目能源消耗定额制度并严格执行,定期分析实际执行情况并总结推广节能经验。

  (二)根据国家节能法规和国家能源管理标准,积极开展能源审计工作,进一步节约能源、降低能耗。

  (三)修改完善后的《节能报告》应作为项目施工、验收和后期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

  四、请你单位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最终修改后的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管理,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

  五、我局将适时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六、本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在审查意见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审查意见有效期届满前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局申请延期。项目在审查意见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规定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审查意见自动失效。

   (略) 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5月6日

  (此文主动公开)

(略) 发展和改革局关于

  高基·竹林儒尚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吉林省高 (略) :

  你单位《关于申请审查高基·竹林儒尚节能报告的请示》及有关材料收悉。该项目(项目代码2401-*-04-01-*)总投资*万元,项目总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99㎡,共建设15栋建(构)筑物,同时配套相关附属设施。根据中计信 (略) 出具的《关于高基·竹林儒尚节能报告的评审报告》(中计信能评字[2024]169号),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该项目建成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为3168吨标准煤(当量值),其中:电力1082.*千瓦时,折1330.4吨标准煤;热力*.65GJ,折1604.82吨标准煤;天然气19.*m3,折232.78吨标准煤。 (略) 能源消费量。

  三、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节能报告各项措施,改进和加强节能工作:

  (一)根据《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节能65%)》(DB22/*)的规定及项目用能情况,结合同类项目实际能源消耗情况,参照同行业的先进耗能指标,制定项目能源消耗定额制度并严格执行,定期分析实际执行情况并总结推广节能经验。

  (二)根据国家节能法规和国家能源管理标准,积极开展能源审计工作,进一步节约能源、降低能耗。

  (三)修改完善后的《节能报告》应作为项目施工、验收和后期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

  四、请你单位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最终修改后的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管理,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

  五、我局将适时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六、本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在审查意见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审查意见有效期届满前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局申请延期。项目在审查意见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规定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审查意见自动失效。

   (略) 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5月6日

  (此文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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