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发改审批〔2024〕116号关于江陵县城南片区老旧排水管道更新改造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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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发改审批〔2024〕116号关于江陵县城南片区老旧排水管道更新改造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略) 政工程建设服务中心:

你中心报来《关于审批江陵县城南片区老旧排水管道更新改造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的函》(江市政建设函〔2024〕12号)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名称及代码

项目名称:江陵县城南片区老旧排水管道更新改造工程;

项目代码:2404-*-04-02-*。

二、建设必要性

本项目是落实 (略) 基础设施建设政策的需要, (略) (略) 民生活环境, (略) 水安全的需要,是保障江陵县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城市经济社会快速稳定发展的需要。

三、建设地点

江陵县城南片区。

四、建设规模及内容

(略) (略) 进行改造升级,采用钢筋混凝土雨水管,管径DN1500,总长1130米;对荆江大 (略) 进行改造升级,采用钢筋混凝土雨水管采用DN800~1500管径,总长10.8千米; (略) (略) 进行改造,采用DN400管径,总长度1.2千米。

五、估算投资及资金来源

项目总投资约*元,资金来源为中央预算内投资及地方配套。

六、相关要求

项目建设工期12个月,在初步设计阶段和项目建设过程中,要按照环境保护措施要求,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尽可能减少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请据此编制初步设计报批。

附件:工程招标审核部门审核意见

2024年4月30日

抄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江陵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4月30日印发

附表

工程招标审核部门审核意见

项目名称及代码:江陵县城南片区老旧排水管道更新改造工程(2404-*-04-02-*)

招标范围

招标组织形式

招标方式

不采用招

标方式

全部

招标

部分

招标

自行

招标

委托

招标

公开

招标

邀请

招标

勘 察

设 计

建筑工程

安装工程

监 理

主要设备

重要材料

审批部门意见:

请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展招标投标活动。项目单位在招标过程中,如对核定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等内容作出改变,应向我局报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项目单位在报送招标内容中弄虚作假,或者在招标活动中违背项目审批部门核准事项,按照国办发[2000]34号文规定,由我局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罚。

2024年4月30日

(略) 政工程建设服务中心:

你中心报来《关于审批江陵县城南片区老旧排水管道更新改造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的函》(江市政建设函〔2024〕12号)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名称及代码

项目名称:江陵县城南片区老旧排水管道更新改造工程;

项目代码:2404-*-04-02-*。

二、建设必要性

本项目是落实 (略) 基础设施建设政策的需要, (略) (略) 民生活环境, (略) 水安全的需要,是保障江陵县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城市经济社会快速稳定发展的需要。

三、建设地点

江陵县城南片区。

四、建设规模及内容

(略) (略) 进行改造升级,采用钢筋混凝土雨水管,管径DN1500,总长1130米;对荆江大 (略) 进行改造升级,采用钢筋混凝土雨水管采用DN800~1500管径,总长10.8千米; (略) (略) 进行改造,采用DN400管径,总长度1.2千米。

五、估算投资及资金来源

项目总投资约*元,资金来源为中央预算内投资及地方配套。

六、相关要求

项目建设工期12个月,在初步设计阶段和项目建设过程中,要按照环境保护措施要求,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尽可能减少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请据此编制初步设计报批。

附件:工程招标审核部门审核意见

2024年4月30日

抄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江陵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4月30日印发

附表

工程招标审核部门审核意见

项目名称及代码:江陵县城南片区老旧排水管道更新改造工程(2404-*-04-02-*)

招标范围

招标组织形式

招标方式

不采用招

标方式

全部

招标

部分

招标

自行

招标

委托

招标

公开

招标

邀请

招标

勘 察

设 计

建筑工程

安装工程

监 理

主要设备

重要材料

审批部门意见:

请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展招标投标活动。项目单位在招标过程中,如对核定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等内容作出改变,应向我局报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项目单位在报送招标内容中弄虚作假,或者在招标活动中违背项目审批部门核准事项,按照国办发[2000]34号文规定,由我局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罚。

2024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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